※ 引述《seiran (讓時間證明一切)》之銘言:
: ※ 引述《TMWSTW (萬人之下)》之銘言:
: : 正因為理論不是常識,是要特別去學習和練習的,所以我是
: : 覺得沒有必要老是去強調理論的無效性,然後去否定掉許多
: : 想操作理論的嘗試,說實在的,就社會現狀來說,依常識行
: : 事幾乎永遠比依理論有用,因為常識就是現狀的產物,理論
: : 只是有時能提出超越現狀的東西而己。
: ^^^^
: 妙了。什麼時候開始,理論必須與常識對立,而且為了對立
: 還要有那麼多的名詞形容詞。
自從「理論」這個詞出現開始,他和「常識」指的就不是同一個東
西(或者說用法不同)(如果和邱老師說他的理論都是常識,那他
一定會生氣…)。至於對不對立,我也不知道,但是我們稱一個東
西為理論,和稱一個東西為常識,在社會中的理解下是不一樣的。
那當然,如果要試圖說明兩個語詞用法不一樣,那就要去找相同和
相異之處了。(本質?有這東西嗎?)
關於超越現狀的說法,我寫時就覺得應該有人要說話啦,如果改成
一種看事情的觀點(幻覺),那如何呢?
不過「依常識的觀點」這句話,似乎不太通。但是我們可以說依什
麼什麼學的觀點,或是什麼什麼理論的觀點。
: 如果理論真是為了建立預測與解決的規律,那我實在不曉得
: 為什麼每年這個問題都還要吵一次。我也看不到上述什麼理論(除
: 了解釋問題以外)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是啊,理論並不是為了這樣啊。
我也看不出什麼理論可以解決這問題啊,另一個觀點(或是幻覺)
本來就不一定能解決什麼問題,只是多了一個觀點(幻覺)而己。
: : 話說回來,法律系整天在學的不都是理論,必須脫離「欠債
: : 還錢」、「殺人者死」之流的不少人認為理所當然的東西,
: : 不可否認的,個案的判斷上常常依常識就可以解決了嘛(欠
: : 債還錢,管什麼請求權基礎?),但是法學教育很某程度上
: : ,就是要我們脫離方便的常識來解決問題。
: 是嗎。我以為學法律是建立另外一套理所當然的東西來取代
: "不少人認為理所當然的東西"呢。 ^^^^
: 我說取代,就顯示了關係的本質。
: 而這一切跟問題的解決一點關係都沒有呢。
是啊,當然說到最後可能任何號稱是知識的東西都只是單純的信仰。
那問題就是,我們信什麼,我們有什麼可以信了。如果問題本來就不
可能解決,那多幾種解決的幻覺,也沒什麼不好,人還可以選呢。那
萬一真的有解決方法,也不知道是那一種。(決定什麼是解決方法的
東西能不是理論嗎?)
又,本文其實我想用的是處理問題(當然也可以說這是有意/潛意識
的錯誤啦,正如pd如何去解讀那個「正義規定」一樣,甚至可能我在
說謊(悖論?)),而不是解決問題,我應該是弄錯了。
我本意之一是要想要說,總是有理論有用的時候(不然大學都廢啦…
其實也沒有關係),不過如果一點有用的可能都沒有,那就當作點綴
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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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說這些最自私的目的是給自己一個學/用理論,並且說錯話能
多少被原諒的理由吧。
不過無論如何文飾,我的確是個笨蛋,就算我學了什麼理論(應該是
學不起來),這是不會改變的…
又,這篇(其實之前的也是…)倒是沒什麼理論根據,或是沒有有意
引用(就是有可能無意啦)任何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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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了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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