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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eiran (讓時間證明一切)》之銘言: : ※ 引述《TMWSTW (萬人之下)》之銘言: : :  正因為理論不是常識,是要特別去學習和練習的,所以我是 : :  覺得沒有必要老是去強調理論的無效性,然後去否定掉許多 : :  想操作理論的嘗試,說實在的,就社會現狀來說,依常識行 : :  事幾乎永遠比依理論有用,因為常識就是現狀的產物,理論 : :  只是有時能提出超越現狀的東西而己。 : ^^^^ : 妙了。什麼時候開始,理論必須與常識對立,而且為了對立 :  還要有那麼多的名詞形容詞。  自從「理論」這個詞出現開始,他和「常識」指的就不是同一個東  西(或者說用法不同)(如果和邱老師說他的理論都是常識,那他  一定會生氣…)。至於對不對立,我也不知道,但是我們稱一個東  西為理論,和稱一個東西為常識,在社會中的理解下是不一樣的。  那當然,如果要試圖說明兩個語詞用法不一樣,那就要去找相同和  相異之處了。(本質?有這東西嗎?)  關於超越現狀的說法,我寫時就覺得應該有人要說話啦,如果改成  一種看事情的觀點(幻覺),那如何呢?  不過「依常識的觀點」這句話,似乎不太通。但是我們可以說依什  麼什麼學的觀點,或是什麼什麼理論的觀點。 :    如果理論真是為了建立預測與解決的規律,那我實在不曉得 :  為什麼每年這個問題都還要吵一次。我也看不到上述什麼理論(除 :  了解釋問題以外)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是啊,理論並不是為了這樣啊。  我也看不出什麼理論可以解決這問題啊,另一個觀點(或是幻覺)  本來就不一定能解決什麼問題,只是多了一個觀點(幻覺)而己。 : :  話說回來,法律系整天在學的不都是理論,必須脫離「欠債 : :  還錢」、「殺人者死」之流的不少人認為理所當然的東西, : :  不可否認的,個案的判斷上常常依常識就可以解決了嘛(欠 : :  債還錢,管什麼請求權基礎?),但是法學教育很某程度上 : :  ,就是要我們脫離方便的常識來解決問題。 :    是嗎。我以為學法律是建立另外一套理所當然的東西來取代 :  "不少人認為理所當然的東西"呢。           ^^^^ : 我說取代,就顯示了關係的本質。 : 而這一切跟問題的解決一點關係都沒有呢。  是啊,當然說到最後可能任何號稱是知識的東西都只是單純的信仰。  那問題就是,我們信什麼,我們有什麼可以信了。如果問題本來就不  可能解決,那多幾種解決的幻覺,也沒什麼不好,人還可以選呢。那  萬一真的有解決方法,也不知道是那一種。(決定什麼是解決方法的  東西能不是理論嗎?)  又,本文其實我想用的是處理問題(當然也可以說這是有意/潛意識  的錯誤啦,正如pd如何去解讀那個「正義規定」一樣,甚至可能我在  說謊(悖論?)),而不是解決問題,我應該是弄錯了。  我本意之一是要想要說,總是有理論有用的時候(不然大學都廢啦…  其實也沒有關係),不過如果一點有用的可能都沒有,那就當作點綴  啦。 --  其實我說這些最自私的目的是給自己一個學/用理論,並且說錯話能  多少被原諒的理由吧。  不過無論如何文飾,我的確是個笨蛋,就算我學了什麼理論(應該是  學不起來),這是不會改變的… 又,這篇(其實之前的也是…)倒是沒什麼理論根據,或是沒有有意  引用(就是有可能無意啦)任何理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136 ※ 編輯: TMWSTW 來自: 140.112.214.136 (10/23 21:47) ※ 編輯: TMWSTW 來自: 140.112.214.136 (10/23 21:52) ※ 編輯: TMWSTW 來自: 140.112.214.136 (10/23 21:56)  改了一堆。 ※ 編輯: TMWSTW 來自: 140.112.214.136 (10/23 22:06) ※ 編輯: TMWSTW 來自: 140.112.214.136 (10/23 22:08) ※ 編輯: TMWSTW 來自: 140.112.214.136 (10/23 22:12) ※ 編輯: TMWSTW 來自: 140.112.214.136 (10/23 2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