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eiran (讓時間證明一切)》之銘言:
: 妙了。什麼時候開始,理論必須與常識對立,而且為了對立
: 還要有那麼多的名詞形容詞。
這一句我是有意見的,不過算了。
: 如果理論真是為了建立預測與解決的規律,那我實在不曉得
: 為什麼每年這個問題都還要吵一次。我也看不到上述什麼理論(除
: 了解釋問題以外)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 : 話說回來,法律系整天在學的不都是理論,必須脫離「欠債
: : 還錢」、「殺人者死」之流的不少人認為理所當然的東西,
: : 不可否認的,個案的判斷上常常依常識就可以解決了嘛(欠
: : 債還錢,管什麼請求權基礎?),但是法學教育很某程度上
: : ,就是要我們脫離方便的常識來解決問題。
: 是嗎。我以為學法律是建立另外一套理所當然的東西來取代
: "不少人認為理所當然的東西"呢。 ^^^^
: 我說取代,就顯示了關係的本質。
: 而這一切跟問題的解決一點關係都沒有呢。
我的本意並不放在解決問題上,而在多一種觀點上,不過算了,
似乎多一種觀點也沒有意義。
思而不學則Die,到頭來,只證明了我笨,而看不開而己。
(社會改革無用的話,那人幹嘛去要改變社會。)
又,李茂生老師提到過:
…可惜的是,現在的我沒有任何信心可以教出這種擁有違背
「一般邏輯」的「法律邏輯(亦即,我相信他有罪,但是我
無法定他的罪)」的法律人。(司法改革與正義的陰影書評
)
如果老師是認為真的有一套法律邏輯(或是說只要和一般邏
輯不同,那一套都可以)可以解決問題,但是法律教育中教
到最後教出來都是一般邏輯(正義?),然後出來的人就把
人幹掉,而這種情況是不對的,而因此要改變在法學教育中
好像教什麼了不起的東西,實質上弄的就是一般邏輯的情形。
如果認為改變是可能的,那我將那句話改成,學法律應該就
是要學某種和一般邏輯不一樣的法律邏輯,不知又如何?
那法律邏輯是不是要和一般邏輯分開呢?(當然假設有可能
…)如果不可能,那還是一樣,幹嘛要改革,反正一定不可
能嘛。還是說仍然承認某程度上能夠分開呢?
雖然一般邏輯我想一定是不等於我所提到的常識,但似乎也
區分出了「一般人」的和「法律」的邏輯了,不是嗎。
那試圖用和一般人不同的邏輯處理事情不是至少有時是正面
的,而且還滿重要的嗎?
如果這樣,那當然要區分了,而且要小心不要讓自己落入了
理所當然的判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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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我想做的單純只是希望能多多容忍想用理論來思考
的嘗試(雖然大部分的都只是練習,沒什麼用,錯誤百出
,或是打高空…),但是如果真的每個人都覺得多談理論
沒用的話,我覺得會有問題。
當然,用的理論的內容總是會有問題,但是其實不去想
理論問題可能更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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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活到現在的經驗是,我說十句話九句話是錯的,
然後後悔,而這次還一定說錯老師的想法,那為什麼
我不自砍?欠電而己。本來我這種笨蛋就是欠電。
書看不懂,只好用這種看得懂的東西來詮釋(雖然如此
,還是一定錯),當然博大精深的東西我還是要去看那
本權力主體與刑事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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