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著暑假把過去三年所學作一個回顧(所以這是一個訴訟事件而不是非訟事件...)
相信一定會碰到一些問題
暑假期間找不到教授問
而對我這桌上型懶人來說 能窩在家就不出門 因此碰到同學的機會也不高
所以想乾脆把問題上版 一方面我會把它收到我的精華區 開學後來個總清算
二方面如果有想討論的人就來個心得交流
閒話說完 進入正題
這個禮拜三是補習班民法的第一堂課 講得是物之成分跟添附的相關問題
關於非重要成分的定義是這樣的 "成分於分離後仍得依現存之方式為同一使用者"
這個定義沒什麼太大問題(相信這一定是抄書來的)
而且"凡物都有獨立性(非成分性)" (這一句話是老師說的)
區分重要成分跟非重要成分的作用之一在於
非重要成份"得"為獨立物權之客體 重要成分不行
補習班講義引了一個在王澤鑑老師民總書上的例子(新版 P.236 舊版P.168)
偷別人的引擎裝在自己的車上 此時所有人可以跟小偷依767請求返還被偷的引擎
我現在的問題是:
當那部引擎裝在小偷的車上時 到底該引擎是應該評價為是車子的從物還是非重要成分?
王老師的書上說是非重要成分啦
可是王老師又說可以依767請求返還 這是不是表示
那部引擎同時具有成分跟物的地位 否則怎麼能用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可是如果從"凡物都有獨立性"這一句話來看
似乎當一樣東西被評價為成分的時候就不會又具有物的地位
如果把引擎解釋為是車子的從物 似乎也怪怪的
因為從物的要件中有 "非主物之成分" 跟 "主物從物歸同一人所有" 這兩個
題目中的引擎不是小偷的 而且學說上也把引擎定位為成分
所以好像也不能說引擎是從物
那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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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與人之間的相遇,無論長短,總是會在綿長
的未來,埋下輕輕淺淺的伏筆,而人如果有耐
性,並願意敞開一顆心,那麼終有一天能清清
楚楚地看見,完完整整的明白。
from masa<男人和女人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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