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zt (阿水阿水跳水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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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無因管理的"無法律上義務"
時間Fri Aug 23 00:07:58 2002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之一就是"無法律上義務"
那麼這裡的無法律上義務是沒有對誰的義務?
舉個例子來說 某甲花錢幫鄰居某乙修屋 甲對乙並沒有法律上的義務
所以甲可以對乙構成無因管理
有疑問的是這個例子
某甲跟某乙對某丙共同侵權 甲跟乙依185對丙負連帶責任
如果乙幫甲清償全部的債務 乙對甲有沒有構成無因管理?
我記得王澤鑑老師是說 在此例中乙無管理意思 所以不構成無因管理
那如果乙有管理意思呢? 假設乙是個讀過法律 外加熱心公益的好青年.........
目前知道兩種說法
第一種說法是說
在上述例子中 甲跟乙是對丙負連帶責任
^^^^
而乙對甲並無法律上的義務
^^^^
因此只要乙有管理意思 乙就會對丙構成無因管理
我目前查到的書都說是"對本人無義務" 也就是採這種說法
第二種說法是說 (此說又稱為米蟲說)
無因管理這個法定之債是在鼓勵人能夠熱心公益所作的規定
一旦行為人是被強迫要為他人作事的時候 就和無因管理的意旨不合 應不構成
以上面的例子來說就是
乙對丙負的是連帶責任 因此丙可以向乙請求全部的賠償(含甲的那一份)
換言之 只要丙一請求 無論乙願不願意 都要賠甲的那一份給丙
因此乙怎麼看都不像是無因管理
因為乙對丙負有為全部清償的義務(民273 I)
而乙對丙的這個義務應該視為不符民172的"無法律上義務"而不構成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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