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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之一就是"無法律上義務" 那麼這裡的無法律上義務是沒有對誰的義務? 舉個例子來說 某甲花錢幫鄰居某乙修屋 甲對乙並沒有法律上的義務 所以甲可以對乙構成無因管理 有疑問的是這個例子 某甲跟某乙對某丙共同侵權 甲跟乙依185對丙負連帶責任 如果乙幫甲清償全部的債務 乙對甲有沒有構成無因管理? 我記得王澤鑑老師是說 在此例中乙無管理意思 所以不構成無因管理 那如果乙有管理意思呢? 假設乙是個讀過法律 外加熱心公益的好青年......... 目前知道兩種說法 第一種說法是說 在上述例子中 甲跟乙是對丙負連帶責任 ^^^^ 而乙對甲並無法律上的義務 ^^^^ 因此只要乙有管理意思 乙就會對丙構成無因管理 我目前查到的書都說是"對本人無義務" 也就是採這種說法 第二種說法是說 (此說又稱為米蟲說) 無因管理這個法定之債是在鼓勵人能夠熱心公益所作的規定 一旦行為人是被強迫要為他人作事的時候 就和無因管理的意旨不合 應不構成 以上面的例子來說就是 乙對丙負的是連帶責任 因此丙可以向乙請求全部的賠償(含甲的那一份) 換言之 只要丙一請求 無論乙願不願意 都要賠甲的那一份給丙 因此乙怎麼看都不像是無因管理 因為乙對丙負有為全部清償的義務(民273 I) 而乙對丙的這個義務應該視為不符民172的"無法律上義務"而不構成無因管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34.100 ※ 編輯: hzt 來自: 61.230.134.100 (08/23 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