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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vilmaker (開始時總是下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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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Re: [討論] 無因管理的"無法律上義務"
時間
Fri Aug 23 17:01:45 2002
: 既然甲乙對丙負連帶賠償責任,以就有義務對丙全部賠償,至於甲乙部分是他們內部的問題
: 你舉的例子好像與無因管理沒什麼關係吧
沒錯 乙對於丙為全部之賠償 是基於連帶債務人的責任 應該不構成無因管理 另外類似的例子就是 甲乙兩人皆對丙負有扶養義務 並不會因為甲盡了對丙扶養義務 就夠成甲乙間的無因管理關係 因為那是他自己應盡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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