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vilmaker (開始時總是下著雨)》之銘言:
: : 既然甲乙對丙負連帶賠償責任,以就有義務對丙全部賠償,至於甲乙部分是他們內部的
乙幫甲清償之後 在內部關係上乙可以向甲求償沒錯
不過這是乙對甲的權利 而不是義務
: : 你舉的例子好像與無因管理沒什麼關係吧
: 沒錯
: 乙對於丙為全部之賠償 是基於連帶債務人的責任
: 應該不構成無因管理
不構成無因管理 是因為哪一個要件不構成?
乙對丙負連帶責任沒錯 但這不表示乙有幫甲清償的義務
這樣說吧
當丙跟乙請求全部賠償的時候 乙當然不能拒絕 因為這是乙對丙的義務
但是 甲不能向乙請求 要乙還甲賠丙的那一份 因為乙對甲沒有義務
如果乙賠了所有的賠償額給丙 而好死不死竟然乙也有管理意思的話
構不構成無因管理?
我現在的想法是:不構成 不過不是因為"無法律上義務"這個要件不成就
(如果要固守學說上 "無法律上義務"是指"對本人(甲)無義務"的話)
而是乙賠錢給丙這件事根本就是乙的事務 而不是"他人之事務"
當然 這裡如果把"無法律上義務"採比較廣的解釋(如米蟲說)的話
我倒也沒意見
: 另外類似的例子就是
: 甲乙兩人皆對丙負有扶養義務
: 並不會因為甲盡了對丙扶養義務
: 就夠成甲乙間的無因管理關係
: 因為那是他自己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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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然發現 對一個人有好感
不一定代表你喜歡她 或是你們也許可以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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