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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vilmaker (開始時總是下著雨)》之銘言: : : 既然甲乙對丙負連帶賠償責任,以就有義務對丙全部賠償,至於甲乙部分是他們內部的 乙幫甲清償之後 在內部關係上乙可以向甲求償沒錯 不過這是乙對甲的權利 而不是義務 : : 你舉的例子好像與無因管理沒什麼關係吧 : 沒錯 : 乙對於丙為全部之賠償 是基於連帶債務人的責任 : 應該不構成無因管理 不構成無因管理 是因為哪一個要件不構成? 乙對丙負連帶責任沒錯 但這不表示乙有幫甲清償的義務 這樣說吧 當丙跟乙請求全部賠償的時候 乙當然不能拒絕 因為這是乙對丙的義務 但是 甲不能向乙請求 要乙還甲賠丙的那一份 因為乙對甲沒有義務 如果乙賠了所有的賠償額給丙 而好死不死竟然乙也有管理意思的話 構不構成無因管理? 我現在的想法是:不構成 不過不是因為"無法律上義務"這個要件不成就 (如果要固守學說上 "無法律上義務"是指"對本人(甲)無義務"的話) 而是乙賠錢給丙這件事根本就是乙的事務 而不是"他人之事務" 當然 這裡如果把"無法律上義務"採比較廣的解釋(如米蟲說)的話 我倒也沒意見 : 另外類似的例子就是 : 甲乙兩人皆對丙負有扶養義務 : 並不會因為甲盡了對丙扶養義務 : 就夠成甲乙間的無因管理關係 : 因為那是他自己應盡的義務 -- 忽然發現 對一個人有好感 不一定代表你喜歡她 或是你們也許可以在一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26.196 ※ 編輯: hzt 來自: 61.230.126.196 (08/24 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