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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59條 物之瑕疵擔保的效果中 條文是這樣說的".........或請求減少價金" 這個減少價金 通說認為是形成權 "請求"二字只是用字不精確 可是 有什麼堅強的理由可以支持這種看法嗎? 目前只查到一些相關的看法: 1.保護出賣人(鄭玉波先生) 2.因為365條是除斥期間(史尚寬先生) --->事實上史尚寬先生跟鄭玉波先生只說365條是除斥期間 並沒有言明減少價金是形成權 不過從"除斥期間--->形成權"這個邏輯上來看 兩位先生似乎認為減少價金是形成權(只是鄭玉波先生多加了一個"保護出賣人") 黃茂榮老師似乎是把減少價金是形成權當作前提 然後作了一些推論(新版買賣法 P.428) 元照新出的債各則直接下結論 說減少價金是形成權 邱聰智教授的債各上冊也沒說什麼理由~ 梅仲協教授更猛 直接說減少價金的性質是請求權 適用15年的消滅時效 我是覺得: 把減少價金當作請求權就不能保護出賣人嗎? 如果是要迴避125條十五年的消滅時效 也可以用類推365條的方式 說這個請求權是6個月 5年的時效阿~ 有沒有人有更好的想法會是看到更詳細的資料的? -- 這個問題是被某個整天喊精神不好 看似無所事事 可是卻強得一踏胡塗的人提出來的 而當時我沒說出什麼好答案來.....只好上版囉~ -- 風的停止,是因為不再哭泣,而不是停止流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23.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