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zt (阿水阿水跳水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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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民法359條減少價金的性質?
時間Fri Aug 2 02:19:37 2002
民法第359條 物之瑕疵擔保的效果中
條文是這樣說的".........或請求減少價金"
這個減少價金 通說認為是形成權 "請求"二字只是用字不精確
可是 有什麼堅強的理由可以支持這種看法嗎?
目前只查到一些相關的看法:
1.保護出賣人(鄭玉波先生)
2.因為365條是除斥期間(史尚寬先生)
--->事實上史尚寬先生跟鄭玉波先生只說365條是除斥期間
並沒有言明減少價金是形成權 不過從"除斥期間--->形成權"這個邏輯上來看
兩位先生似乎認為減少價金是形成權(只是鄭玉波先生多加了一個"保護出賣人")
黃茂榮老師似乎是把減少價金是形成權當作前提 然後作了一些推論(新版買賣法 P.428)
元照新出的債各則直接下結論 說減少價金是形成權
邱聰智教授的債各上冊也沒說什麼理由~
梅仲協教授更猛 直接說減少價金的性質是請求權 適用15年的消滅時效
我是覺得:
把減少價金當作請求權就不能保護出賣人嗎? 如果是要迴避125條十五年的消滅時效
也可以用類推365條的方式 說這個請求權是6個月 5年的時效阿~
有沒有人有更好的想法會是看到更詳細的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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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是被某個整天喊精神不好 看似無所事事
可是卻強得一踏胡塗的人提出來的 而當時我沒說出什麼好答案來.....只好上版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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