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太用功 所以沒有發現什麼問題
剛剛似乎發現到一個................
在王澤鑑老師的債法第一冊 P.346的地方說了一件事:
限制行為能力人(甲)無權代理時要分成兩種情形來討論
1.得法定代理人(乙)的同意為無權代理時 相對人(丙)能依110條向甲求償
2.未得乙同意時 丙不能對甲主張110 而只能向丙主184I後段
同時乙要依187負連帶責任
這個結論來看似乎在講一件事:
在甲未得乙同意時 因為乙沒把甲管好 讓他出去亂為無權代理行為
所以要懲罰乙 讓他也要負連帶責任
我覺得有點奇怪的是:
甲得乙同意無權代理而丙可對甲主張110時 因為110沒有法定代理人要負連帶責任的規定
而依272II 連帶債務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所以在1.的情形中 乙是不用負責的
那為什麼乙就不必負責?
難道乙沒發現甲在從事無權代理行為而有害交易安全時 乙無可非難性嗎?
(我想這裡可能要再透過一些法學方法來ㄠ 不過王老師沒提到)
而從一個比較現實的角度來看
184I後段是比較難成立的 而相對之下110是擔保責任 無權代理人負的是無過失責任
這會變成一個頗奇怪的情況是
甲如果得乙同意 那他從事無權代理行為時幾乎是賠錢賠定了
可是如果未得乙同意 甲的侵權責任反而比較難成立
而且就算成立了也可以把乙拉下水一起負責
如果我是甲 我當然會選擇不讓乙知道我有為無權代理行為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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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然發現 對一個人有好感
不一定代表你喜歡她 或是你們也許可以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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