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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這個地方是說在110條 如果無權代理人是一個限制行為能力人 要如何處理的問題 條文上並沒有把 完全行為能力人 跟 限制行為能力人做區分 王老師卻認為要做區分: A 完全行為能力人 B 限制行為能力人 B.1 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B.2 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A跟B.1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B.2則不用 做此區分(尤其是B.1跟B.2)的理由是: 在B.2的情形 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是以自己名義締約 則即使該契約無效(因為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拒絕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對相對人仍不負損害 賠償責任 同樣在B.2的情形 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以本人名義為之 該契約無效(因為本人 拒絕同意 則依110條之文義解釋 限制行為能力人對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ps.以上之相對人皆為善意 王老師可能是認為 同樣的情形 只因為一個是用自己名義 另外一個是用本人名 義 而卻產生限制行為能力人對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與否之差別 這是不太 合理的 所以他說這樣的差別是「法律上的價值判斷顯失平衡」。 王老師提出解決這個「法律上的價值判斷顯失平衡」的方法是 在110條的適用 範圍上加上「但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之限制 上面是在講B.2的情形 至於在B.1的情形(限制行為能力人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情形) 既然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以自己名義締結之契約有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負有債務 在B.1的情形 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以本人名義締結契約 契約之後因為 本人拒絕承認而無效時 這時候就沒有特別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必要 所以 限制行為能力人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我覺得這裡 可以想成限制行為能力人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時 法律上就把 他看做是完全行能力人 所以他之後如果與別人締結契約 他就要負擔債務; 他之後如果無權代理時 他就要負無權代理人責任(110條) 以上是本人之愚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169.195
name:介文你太讚啦*^^* 推薦自:140.112.211.5 08/19
name:原來可以推薦兩次以上ㄚ...... 推薦自:140.112.211.5 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