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nddog (找個明確的目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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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無權代理責任
時間Mon Aug 19 01:28:19 2002
嗯 這個地方是說在110條
如果無權代理人是一個限制行為能力人 要如何處理的問題
條文上並沒有把 完全行為能力人 跟 限制行為能力人做區分
王老師卻認為要做區分:
A 完全行為能力人
B 限制行為能力人 B.1 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B.2 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A跟B.1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B.2則不用
做此區分(尤其是B.1跟B.2)的理由是:
在B.2的情形 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是以自己名義締約 則即使該契約無效(因為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拒絕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對相對人仍不負損害
賠償責任
同樣在B.2的情形 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以本人名義為之 該契約無效(因為本人
拒絕同意 則依110條之文義解釋 限制行為能力人對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ps.以上之相對人皆為善意
王老師可能是認為 同樣的情形 只因為一個是用自己名義 另外一個是用本人名
義 而卻產生限制行為能力人對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與否之差別 這是不太
合理的 所以他說這樣的差別是「法律上的價值判斷顯失平衡」。
王老師提出解決這個「法律上的價值判斷顯失平衡」的方法是 在110條的適用
範圍上加上「但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之限制
上面是在講B.2的情形
至於在B.1的情形(限制行為能力人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情形)
既然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以自己名義締結之契約有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負有債務
在B.1的情形 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以本人名義締結契約 契約之後因為
本人拒絕承認而無效時 這時候就沒有特別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必要 所以
限制行為能力人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我覺得這裡 可以想成限制行為能力人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時 法律上就把
他看做是完全行能力人
所以他之後如果與別人締結契約 他就要負擔債務;
他之後如果無權代理時 他就要負無權代理人責任(110條)
以上是本人之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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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ame:介文你太讚啦*^^* 推薦自:140.112.211.5 08/19
→ name:原來可以推薦兩次以上ㄚ...... 推薦自:140.112.211.5 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