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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是閒聊。    ꄢ"信賴"真實說的本身或許本來就是依據當事人.法院三方之間的共同主觀形成的  東西。也許這樣切入去想的話,即使是在概念的層次,倒滿能抓住溝通理論的漏洞,  揭示這種共同.合意的幻覺的形成就是理性溝通的本質。(或者說,它把自己完全暴露  於它之下,並且起點是完全地服膺它。)   可是在現實操作的層次上,我覺得每回談操作都要上綱回到上位概念,實在是滿危  險的。它似乎保障了一些理論上正當的確立,但是仔細想想,把個案中模糊又不確定  的主觀與之對位,有時候難免覺得怎麼解釋都通,反而變成了解釋的問題了。或者說  沿著推論仔細檢查,會發覺現實的操作上依賴的可能並不真是那些上位概念與原則主  義,而是單純的一個個環節中"理性"的判斷與體貼?   我覺得研究信賴真實說下的資訊權概念最容易入手。其實現在看來,這個理論還是  大有可為的,雖然它好像有點太過善良與無垢,不過的確滿吸引人的。話又說回來,  舉證責任那一部份還是霧煞煞呀...... -- And in the naked night I saw/Ten thousand people, maybe more People talking without speaking/People hearing without listening People writing songs that voices never share.../And no one dare, Distrub the sound of silence ------Simon & Garfunkel <The Sound of Silenc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13.11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