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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唸刑總 總算體驗到了通說的恐怖.........好多名詞ㄛ.......... 到底禁止錯誤跟包攝錯誤怎麼分? 按照林ㄅㄟㄅㄟ書上的定義 包攝錯誤是說"對於法律規定在刑法解釋上的錯誤 致誤會其出於故意在客觀上有構成要件 該當性之行為 並非刑法條款所包攝的行為" (刑法通論 六版 P.191) 禁止錯誤則是指"行為人主觀上認為合法之行為 在客觀事實上卻為法律規定加以處罰的行 為" (刑法通論 六版 P.276) 這兩個定義看起來好像......而且林ㄅㄟㄅㄟ又說 包攝錯誤不能排除故意(P.192) 可是有可能構成禁止錯誤(P.193) 可是我唸一唸怎麼覺得 包攝錯誤其實應該就是禁止錯誤的一個子類型? 什麼時候才會有構成包攝錯誤而不構成禁止錯誤的情形勒? @_@ -- 相遇是緣起 相識是緣續 相知是緣定 相識是個緣 相知是個情 相隔是個苦 然而 不再相見不等於分離 不通音訊也不代表忘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2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