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zt (被駱某人砍了一刀)》之銘言:
: ※ 引述《TMWSTW (萬死)》之銘言:
: : 如果要求的不是概念上的區分,那兩個的分法我想是一個在不法性的
: 構成要件該當性啦........
我說錯了,這也是因為我並不是很能理解「不法構成要件
」和「違法性」的判斷為什麼要分開…
: : 判斷,一個在罪責的判斷。
: 廢言.............我也知一個在構成要件 一個在罪責
: 我就是想了解這兩個在概念上有何不同才問的阿~
當然,不過其實我覺得去區分這兩個概念也沒什麼用處。
就算兩者是一樣的,在該當性和罪責判斷的結果也是不一
樣,那因此去區分這兩個東西實在沒什麼意思,因為是在
不同的地方判斷,兩者沒有交集,而不會有矛盾的產生。
我覺得也因為這樣,林山田老師平時才沒有想這個問題,
臨時碰到了才說要想想。
可能的問題是,禁止錯誤而非包攝錯誤的情形是不是無構
成要件故意,而和包攝錯誤有不同的結果?(這算是另外
想到的,其實不管有沒有不同的結果,都不會和罪責判斷
中的禁止錯誤的效果有任何的矛盾。)
關於這點,我想仍然為構成要件故意,至少在林山田老師
所建議的刑法十六條的修正內容是:「不得假借不知法律
而免除刑事責任。但如誤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且其誤
信係可避免者,得減輕其刑。」前段的:「不得假借不知
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一句,其實就有禁止錯誤仍然構
成故意的意思。(我目前理解不出和這相反的意思)而如
果就之前的說法,包攝錯誤是禁止錯誤的一種,那也是沒
有衝突,總之禁止錯誤本身就仍然不因之無故意。
進一步可能的疑問是,那為什麼不直接說「禁止錯誤」仍
然為故意?而要另外用一個好像是被禁止錯誤所包涵的概
念來說明。我想這是由於學說上可能是想到什麼或碰到什
麼問題就討論什麼,而可能禁止錯誤的情形大家都沒有疑
問,所以就不特別討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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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MWSTW 來自: 140.112.214.136 (07/21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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