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zt (被駱某人砍了一刀)》之銘言:
: 最近在唸刑總 總算體驗到了通說的恐怖.........好多名詞ㄛ..........
: 到底禁止錯誤跟包攝錯誤怎麼分?
: 按照林ㄅㄟㄅㄟ書上的定義
: 包攝錯誤是說"對於法律規定在刑法解釋上的錯誤 致誤會其出於故意在客觀上有構成要件
: 該當性之行為 並非刑法條款所包攝的行為" (刑法通論 六版 P.191)
: 禁止錯誤則是指"行為人主觀上認為合法之行為 在客觀事實上卻為法律規定加以處罰的行
: 為" (刑法通論 六版 P.276)
: 這兩個定義看起來好像......而且林ㄅㄟㄅㄟ又說
: 包攝錯誤不能排除故意(P.192) 可是有可能構成禁止錯誤(P.193)
: 可是我唸一唸怎麼覺得 包攝錯誤其實應該就是禁止錯誤的一個子類型?
: 什麼時候才會有構成包攝錯誤而不構成禁止錯誤的情形勒? @_@
其實如果有,那碰到就知道了。而且碰到了,那就故意判斷包攝
錯誤,罪責判斷禁止錯誤,那只要包攝錯誤和禁止錯誤兩個概念
清楚,就沒有問題了。
而且我想考試絕對不會要人主動去舉這種例子,這和程度一點關
係都沒有…
如果說和程度無關也可能考,那太多東西可能考了…
還有,書上說的是可能構成不可避免之禁止錯誤而「阻卻罪責」
,當然有構成可避免的禁止錯誤而是「減輕罪責」的情況,例如
像我這樣的笨蛋相信其他律師的法律見解,恐怕仍然是「可避免
」的禁止錯誤(參酌我的社會能力…法律系學生還不清楚法律,
該死……XD),所以老師書上的「可能」而非「絕對」,我想是
沒有問題的。而和禁止錯誤和包攝錯誤的異同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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