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MWSTW (萬死)》之銘言:
: ※ 引述《hzt (被駱某人砍了一刀)》之銘言:
: : 構成要件該當性啦........
: 我說錯了,這也是因為我並不是很能理解「不法構成要件
: 」和「違法性」的判斷為什麼要分開…
沒辦法 既然要跟通說打交道 就得學學通說是怎麼說話的-_-
: : 廢言.............我也知一個在構成要件 一個在罪責
: : 我就是想了解這兩個在概念上有何不同才問的阿~
: 當然,不過其實我覺得去區分這兩個概念也沒什麼用處。
: 就算兩者是一樣的,在該當性和罪責判斷的結果也是不一
: 樣,那因此去區分這兩個東西實在沒什麼意思,因為是在
: 不同的地方判斷,兩者沒有交集,而不會有矛盾的產生。
: 我覺得也因為這樣,林山田老師平時才沒有想這個問題,
: 臨時碰到了才說要想想。
: 可能的問題是,禁止錯誤而非包攝錯誤的情形是不是無構
: 成要件故意,而和包攝錯誤有不同的結果?(這算是另外
: 想到的,其實不管有沒有不同的結果,都不會和罪責判斷
: 中的禁止錯誤的效果有任何的矛盾。)
: 關於這點,我想仍然為構成要件故意,至少在林山田老師
: 所建議的刑法十六條的修正內容是:「不得假借不知法律
: 而免除刑事責任。但如誤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且其誤
: 信係可避免者,得減輕其刑。」前段的:「不得假借不知
: 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一句,其實就有禁止錯誤仍然構
: 成故意的意思。(我目前理解不出和這相反的意思)而如
: 果就之前的說法,包攝錯誤是禁止錯誤的一種,那也是沒
: 有衝突,總之禁止錯誤本身就仍然不因之無故意。
: 進一步可能的疑問是,那為什麼不直接說「禁止錯誤」仍
: 然為故意?
: 而要另外用一個好像是被禁止錯誤所包涵的概
: 念來說明。我想這是由於學說上可能是想到什麼或碰到什
: 麼問題就討論什麼,而可能禁止錯誤的情形大家都沒有疑
: 問,所以就不特別討論了。
在定義上概括地來講
故意講的是"對犯罪之情狀有所認識"
禁止錯誤則是針對不法意識的欠缺 而不法意識講的是"對法規範認識的欠缺"
兩者認識的對象不同 所以有無故意跟有無不法意識是兩回事 可以有四種排列組合
(當然在犯罪構成的檢討下 只是檢討到欠缺故意就可以停了)
並不是"欠缺不法意識(禁止錯誤)就一定有故意"
我覺得很奇怪 為什麼要把誤認法規放在構成要件那邊討論 還給了包攝錯誤這個名詞
然後結論是包攝錯誤不會影響構成要件故意的成立
對法規的誤認和對事實的誤認是兩回事 包攝錯誤當然就不會影響到故意阿
在"包攝錯誤是禁止錯誤的一種"這個前提下 我覺得包攝錯誤這個詞是多餘的
可是我就是擔心這個前提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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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然發現 對一個人有好感
不一定代表你喜歡她 或是你們也許可以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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