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MWSTW (萬死)》之銘言:
: ※ 引述《hzt (被駱某人砍了一刀)》之銘言:
: 其實如果有,那碰到就知道了。而且碰到了,那就故意判斷包攝
: 錯誤,罪責判斷禁止錯誤,那只要包攝錯誤和禁止錯誤兩個概念
: 清楚,就沒有問題了。
: 而且我想考試絕對不會要人主動去舉這種例子,這和程度一點關
: 係都沒有…
: 如果說和程度無關也可能考,那太多東西可能考了…
: 還有,書上說的是可能構成不可避免之禁止錯誤而「阻卻罪責」
: ,當然有構成可避免的禁止錯誤而是「減輕罪責」的情況,例如
: 像我這樣的笨蛋相信其他律師的法律見解,恐怕仍然是「可避免
: 」的禁止錯誤(參酌我的社會能力…法律系學生還不清楚法律,
: 該死……XD),所以老師書上的「可能」而非「絕對」,我想是
: 沒有問題的。而和禁止錯誤和包攝錯誤的異同無關…
在"包攝錯誤為禁止錯誤的一種"這個前提成立下
我覺得會有一個很好玩的情形發生:
同樣一個誤認法規
在構成要件的檢討上要說它是"包攝錯誤" 然後說它不影響故意
在罪責那邊則要說它是"禁止故意" 可以減輕或阻卻罪責
我覺得這樣作有點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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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的停止,是因為不再哭泣,而不是停止流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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