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zt (被駱某人砍了一刀)》之銘言:
: 在"包攝錯誤為禁止錯誤的一種"這個前提成立下
: 我覺得會有一個很好玩的情形發生:
: 同樣一個誤認法規
: 在構成要件的檢討上要說它是"包攝錯誤" 然後說它不影響故意
: 在罪責那邊則要說它是"禁止故意" 可以減輕或阻卻罪責
禁止錯誤…
: 我覺得這樣作有點ox...................
後來想想,我覺得這樣並沒有什麼不對的,如果我們認為違法(或該當與違法)
和罪責有區分的實益,那同一個情況在違法與罪責有不同的結果,也是滿自然
的事情…如同民事不法的判斷和刑事不法的判斷上,同一件事情也很可能有不
同結果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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