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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zt (被駱某人砍了一刀)》之銘言: : 在"包攝錯誤為禁止錯誤的一種"這個前提成立下 : 我覺得會有一個很好玩的情形發生: : 同樣一個誤認法規 : 在構成要件的檢討上要說它是"包攝錯誤" 然後說它不影響故意 : 在罪責那邊則要說它是"禁止故意" 可以減輕或阻卻罪責             禁止錯誤… : 我覺得這樣作有點ox...................  後來想想,我覺得這樣並沒有什麼不對的,如果我們認為違法(或該當與違法)  和罪責有區分的實益,那同一個情況在違法與罪責有不同的結果,也是滿自然  的事情…如同民事不法的判斷和刑事不法的判斷上,同一件事情也很可能有不  同結果一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