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fp339 (9/16..Sophia..流星雨)》之銘言:
: 所謂不足 或多餘 是在同一個需求概念的比較而已吧
: 包攝錯誤跟禁止錯誤
: 這兩個要不要在構成要件與罪責 層次分開討論
: 認為層次不同.可能就不會有不足或多餘的比較
: 認為包攝錯誤是禁止錯誤的一種 引發不足多餘的討論 我想是
: 要視你比較 評價的對象做不同的思考
: 就好像禁止錯誤 又分為直接或間接一樣
問題是在於,之前我也提到過了,在不法構成要件的判斷上,
將罪責上的禁止錯誤概念拿來判斷,和包攝錯誤的結果是一樣
的。那為什麼不直接使用禁止錯誤來說明?
這可能有學說建立的歷史上的原因,或是有我所不知的道理…
(像是在不法構成要件的判斷上,真的有禁止錯誤而非包攝錯
誤的判斷和包攝錯誤不同結論的情形……),不過目前我是想
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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