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fp339 (9/16..Sophia..流星雨)》之銘言:
: ※ 引述《TMWSTW (萬死)》之銘言:
: : 問題是在於,之前我也提到過了,在不法構成要件的判斷上,
: : 將罪責上的禁止錯誤概念拿來判斷,和包攝錯誤的結果是一樣
: : 的。那為什麼不直接使用禁止錯誤來說明?
: 而你所說的"在不法構成要件的判斷上"
: 這樣的命題 我想連構成要件錯誤都屬於不法構成要件的判斷囉
這是我所能找到的最小範圍了,而且我的重點只是強調將禁止錯誤的情形
搬離罪責的判斷而到不法構成要件的判斷,因為禁止錯誤的情況不屬於構
成要件錯誤,又不屬於包攝錯誤,我也只能將之以不法構成要件的判斷限
定之。
: 命題的範圍大小決定的回答的方向.
: 如果問題(答案)很清楚的是禁止錯誤中的包攝錯誤
: 當然是直接回答包攝錯誤
: 如果不清楚 則概括的回答禁止錯誤.當然前提是符合禁止錯誤的情形
: 如果加上了罪責的判斷然後問 為什麼不拿禁止錯誤來說明
: 那我們要先確認說明的對象
: 禁止錯誤和包攝錯誤不屬於互為充要條件的概念
: 在想好"有沒必要以禁止錯誤來說明"時.請先決定好說明的對象
: 就好像 世界上人如果只分為男人和女人
: 我們不會說 只用人的概念來說明就好了.因為男/女人跟人都一樣
: 那我們會想"一樣".是什麼?一樣是相對"不一樣"的
: 而那個說明的對象才是我們決定如何應用人/男人/女人概念的前提吧?
沒錯,但是問題是,禁止錯誤和包攝錯誤的結果是一樣的(窮盡不法構成要件
的檢證,找不到不一樣的地方,或許是我太笨找不到),都不能排除構成要件
故意,而和客觀構成要件都沒有關係。這種情況我覺得比較像是:靈長類有
猿、猴和「男人」,沒錯,男人當然是靈長類,但是這樣說的話就可能解釋
成女人不是靈長類了…當然,說明對象是我們決定應用概念的前提,但當說
明對象效果上是一致的,那就不應該只提出一部分,而應該把整體說出來,
人是靈長類,就應該說人,而不是只說女人或男人、雙性人、無性人。
: 如果純比較的話
: 你會拿禁止錯誤跟構成要件錯誤比較嗎?
: 可能會也可能不會
: 這個分類端視你的需求以賦予他意義.
: 一個間接禁止錯誤跟構成要件錯誤來比較是比較沒實益的
: 而包攝錯誤 在此可以突顯.
: 這也好像我們通常不會拿打擊錯誤跟禁止錯誤比較一樣
: 雖然要比較 也是可以比的.
沒錯,沒事是不會拿來比較,我一開始也不想比較,只是碰巧發現這個概念
拿來在包攝錯誤要判斷的地方判斷,更為恰當。正如本來只知道女人是靈長
類,忽然發現了「人」這個整體一樣,而雖然人的概念本來可能是用在群居
動物的判斷上,譬如我們本來知道,人是群居動物,而女人是靈長類,本來
群居動物是以生活型態為判斷標準,靈長類是以物種血緣為判斷標準,是不
相關的,但是碰巧發現,人的概念在靈長類的判斷上一樣符合,而因此,女
人的概念在靈長類的分類上就顯得不足了,因為排除了不是女人的人。
: : 這可能有學說建立的歷史上的原因,或是有我所不知的道理…
: 可能之一為故意過失提到構成要件檢討
: 另外 也可能是因為先有包攝錯誤的提出...
: 後來擴充到整個禁止錯誤的概念.
這我也覺得很有可能。不過歷史原因也只能解釋為什麼會這樣,而不能說明
為什麼這樣是對的。
: : (像是在不法構成要件的判斷上,真的有禁止錯誤而非包攝錯
: : 誤的判斷和包攝錯誤不同結論的情形……),不過目前我是想
: : 不到…
: 通說既以包攝錯誤為禁止錯誤的一種
: 當然可能在不法構成要件上有成立禁止錯誤而非包攝錯誤的情形
呃,這裡我說的是「不同結論」的情形…
例如包攝錯誤不排除構成要件故意,但是禁止錯誤中有「排除」構
成要件故意的情形。
譬如法條的解釋適用錯誤不排除構成要件故意,而完全沒有解釋適
用的嘗試而單純不知行為違法排除構成要件故意。(舉例而已,這句
話是錯的。)
當然,如果真有不同結論的情形,那我就認為是沒有問題的。只是
還想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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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主要是對我之前講的「不足」來拗。
而關於「多餘」,那hzt已經講過了(297篇後段),
而我覺得他的說法更有說服力。
他說的是,幹嘛在構成要件時談法規誤認,
而我說的是,要談法規誤認為什麼只談其中一種子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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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晚了大家快一個月的時間後,
終於覺得「該看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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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MWSTW 來自: 140.112.214.136 (07/24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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