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fp339 (9/16..Sophia..流星雨)》之銘言:
: ※ 引述《hzt (被駱某人砍了一刀)》之銘言:
: : 您的意思是說 包攝錯誤是一種法律上的誤認嗎?
: : 如果是 我有點不懂的是
: : 為什麼您說包攝錯誤跟構成要件錯誤最接近?
: 因為 他比較的是 構成要件要素
: 禁止錯誤的其他類型離的比較遠.
: : 所謂的接不接近 採取的是什麼樣的標準?
: 構成要件錯誤 的內容 不是分主體,客體 行為等等嗎?
: 在客體的地方 有打擊錯誤根客體錯誤
: 這裡根包攝錯誤來比較 我想是接近的
當然 拿"客體錯誤"跟"包攝錯誤"來比 兩個都是有誤認
其中前者是事實情狀的誤認 後者是法規狀況的誤認(這我在第297篇就說過了)
不過不知道是不是我誤會 您好像認為"包攝錯誤"就是"直接禁止錯誤"?
可是我覺得包攝錯誤只是"直接禁止錯誤"的一個類型
也就是"行為人誤認禁止規範不適用其行為"(林ㄅㄟㄅㄟ 六版 P.277)
那最直接的問題就是
為什麼不拿"行為人不知有禁止規範存在" 跟 "構成要件錯誤"比?
為什麼不拿"行為人誤認禁止規範已失效"跟"構成要件錯誤"比?
: : 用您的用語來說就是 把包攝錯誤跟構成要件錯誤拿來比較的"需求"是什麼?
: : 難道"禁止錯誤的其他類型不會影響構成要件故意"這個結論有這麼顯而易見嗎?
: 嗯.如果已經把禁止錯誤定位在罪責說的立場
: 這個 故意 就是構成要件故意 是對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的認知
: 一擺出來 不就很好看了嗎?
沒錯 所以我說禁止錯誤跟構成要件錯誤沒什麼好比的
既然包攝錯誤是禁止錯誤的一種 那包攝錯誤跟構成要件錯誤也沒什麼好比的
這就是我在297篇的立場
所以我的問題就是 要包攝錯誤這個名詞幹嘛
說分類 它是直接禁止錯誤的一種 說效果 它也不影響故意
放個不知所為何事的名詞在那邊有何意義?
(這句話的前提是 包攝錯誤是直接禁止錯誤的一種)
: : 在林ㄅㄟㄅㄟ的書上(六版 P.279~)可是有提到
: : 禁止錯誤是要阻卻故意還是阻卻罪責 在德國學說上可是有一陣爭論的唷
: : 可見禁止錯誤是要阻卻故意還是要阻卻罪責 即使聰明如德國學者也有不同意見
: 那是故意'的發展過程吧,
是嗎? 我把出處引出來了唷 林ㄅㄟㄅㄟ在那邊就是在討論禁止錯誤的定位..........
: : 那為什麼特別比較"包攝錯誤"跟"構成要件錯誤"
: : 而把"其他的禁止錯誤"跟"構成要件錯誤"給忽略了呢?
: 你可以比啊,嗯.可能林老師覺得那沒什麼好比的吧
我沒說一定要比 可是我不能理解的是 拿來比就算了
為什麼還套個"包攝錯誤"的名詞 然後它跟禁止錯誤的關係也不說清楚
說穿了 我就是對專有名詞濫用有點反感
(這句話的前提一樣是 包攝錯誤是直接禁止錯誤的一種)
: 不然一本書每個都比一比 我想至少是原來書的厚度的十倍吧
: : 同前問 為什麼不把間接禁止錯誤跟構成要件錯誤拿來比較? 如此作有何不恰當?
: 間接禁止錯誤是說誤以為有阻卻違法事由的存在
: 這一點 他對於構成要件要素的誤認(含法律上的)都沒有,
: 比較起來,是不是遠了點?
: : 包攝錯誤是不是禁止錯誤的一種? 從您的文章看起來 您似乎是採肯定
: : 不過這就是我從頭到尾一直想問的問題
: : 而林ㄅㄟㄅㄟ的書中 不管是在包攝錯誤那邊還是禁止錯誤那邊
: : 我還沒看到有一句話明白的說 包攝錯誤是禁止錯誤的一種
: : (如果真有這句話 那我就不會有當初那個問題了)
: : 如果您有哪本書或是文章看到這個結論
: : 請告知我在哪裡 我想看一下
: 嗯 講句 可能沒說服力的話 在高點方律師書裡
: 不過 如果看看蔡律師 他說包攝錯誤是"可能"成立禁止錯誤而非絕對
: 然後他也說國內對包攝錯誤的定義有三說,,,
蔡律師的書我也有
所以我覺得奇怪 蔡律師不直接說包攝錯誤就是禁止錯誤 而且他本人還寫了一篇文章....
所以我就在想 難怪包攝錯誤真有什麼特別的意義在
: ㄟ...他說近一步研究可以參考他的輔仁法學13期 蔡聖偉的文章.
: 嗯,也許這樣看來 我說包攝錯誤是禁止錯誤的一種還是有待商榷的
: 不過我的淺見仍然在此打住就好.
: 也許哪天大家恭請林老師在書裡特書這麼一章 讓大家一目了然 增長學問
: 會比我搬弄愚見好多多.. :)
結果繞了一圈 連前提都沒解決 就直接把前提拿來用了..............
--
人與人之間的相遇,無論長短,總是會在綿長
的未來,埋下輕輕淺淺的伏筆,而人如果有耐
性,並願意敞開一顆心,那麼終有一天能清清
楚楚地看見,完完整整的明白。
from masa<男人和女人的故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2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