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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zt (被駱某人砍了一刀)》之銘言: : 當然 拿"客體錯誤"跟"包攝錯誤"來比 兩個都是有誤認 : 其中前者是事實情狀的誤認 後者是法規狀況的誤認(這我在第297篇就說過了) : 不過不知道是不是我誤會 您好像認為"包攝錯誤"就是"直接禁止錯誤"? 我沒有這樣說 :) : 可是我覺得包攝錯誤只是"直接禁止錯誤"的一個類型 我是這樣覺得 :) : 也就是"行為人誤認禁止規範不適用其行為"(林ㄅㄟㄅㄟ 六版 P.277) : 那最直接的問題就是 : 為什麼不拿"行為人不知有禁止規範存在" 跟 "構成要件錯誤"比? : 為什麼不拿"行為人誤認禁止規範已失效"跟"構成要件錯誤"比? 這兩個你要不要比一下呢? 這裡個都跟構成要件沒關係啊 :) : 沒錯 所以我說禁止錯誤跟構成要件錯誤沒什麼好比的 : 既然包攝錯誤是禁止錯誤的一種 那包攝錯誤跟構成要件錯誤也沒什麼好比的 比不比 是我們要不要做的而已 :) 這裡 可能也可以說明一個現象 造就了故意說跟罪責說呀. : 這就是我在297篇的立場 看起來有點奇怪 : 所以我的問題就是 要包攝錯誤這個名詞幹嘛 : 說分類 它是直接禁止錯誤的一種 說效果 它也不影響故意 : 放個不知所為何事的名詞在那邊有何意義? 直接禁止錯誤要不要也砍掉呢?因為有了禁止錯誤呀 . 那禁止錯誤要不要也砍掉.反正都是錯誤嘛 : (這句話的前提是 包攝錯誤是直接禁止錯誤的一種) : : 那是故意'的發展過程吧, : 是嗎? 我把出處引出來了唷 林ㄅㄟㄅㄟ在那邊就是在討論禁止錯誤的定位.......... 對啊 他引了古早學者的爭論,不過那爭論我們看不到原文 而 在定義上也未必一致:) : : 你可以比啊,嗯.可能林老師覺得那沒什麼好比的吧 : 我沒說一定要比 可是我不能理解的是 拿來比就算了 : 為什麼還套個"包攝錯誤"的名詞 然後它跟禁止錯誤的關係也不說清楚 : 說穿了 我就是對專有名詞濫用有點反感 呵~概念與名詞都是人想的.也許同一個也許不同 光同個名詞都很多解釋了 ex教唆未遂 我想 懂或不懂自己拿捏就好 不見得一定要懂. 比如說"法秩序之無上命令"我也還是不懂啊 : 蔡律師的書我也有 : 所以我覺得奇怪 蔡律師不直接說包攝錯誤就是禁止錯誤 而且他本人還寫了一篇文章.... : 所以我就在想 難怪包攝錯誤真有什麼特別的意義在 特別的意義說不定是在概念法學 我不知道 不過意義本身是個相對的概念 對用不著的人來說通常是不具意義的 : 結果繞了一圈 連前提都沒解決 就直接把前提拿來用了.............. 怎麼說? 我們不是尋找一個金科玉律 而是在自己的架構下 定位好自己的各個概念 就我而言 尚沒有太大衝突 也許你比較嚴謹 也許你對真理探求比我高 不過 若如你所說 則 前提在哪裡? ※ 編輯: bfp339 來自: 140.112.205.244 (07/25 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