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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我第一次上班板po文章(好像以前太不關心班上的事了)      因為許老師的問題不很簡單,班上又少有討論機會,故自已整理出一點東西   供大家討論,希望大家能共同努力,畢竟有關班譽。   人民之表現自由為追求真理、表現自我所必須,暴力手段之外的精神層面抗爭   除有明顯立即危險之外應不得加以限制,今陳某焚燒國旗雖有物理上之損害,   但並非公物或他人之財產(個人就文義認為如此),就此以觀,仍屬精神層面   之抗爭,且對社會無明顯立即損害(個人焚燒他國國旗之行為應不致嚴重影響   國交)不應逕以法律制裁之,故關於刑法118條之規定應為無效。   上面是我意見的初稿,而且話氣實在太「官樣」了,之後另外發現了一些問題   1、憲法141 外交 中有:「敦睦邦交」 刑法118是否可認為為體現     憲141之內容而定,因而合憲。     2、刑法118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其實由上文可知我個人認為不合,但可能     有其他意見)   其他問題有待各位發現,如果有問題,儘量虧我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140.112.2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