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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MWSTW (Unseen)》之銘言: :   這是我第一次上班板po文章(好像以前太不關心班上的事了) :    :   因為許老師的問題不很簡單,班上又少有討論機會,故自已整理出一點東西 :   供大家討論,希望大家能共同努力,畢竟有關班譽。 :   人民之表現自由為追求真理、表現自我所必須,暴力手段之外的精神層面抗爭 :   除有明顯立即危險之外應不得加以限制,今陳某焚燒國旗雖有物理上之損害, :   但並非公物或他人之財產(個人就文義認為如此),就此以觀,仍屬精神層面 :   之抗爭,且對社會無明顯立即損害(個人焚燒他國國旗之行為應不致嚴重影響 :   國交)不應逕以法律制裁之,故關於刑法118條之規定應為無效。 :   上面是我意見的初稿,而且話氣實在太「官樣」了,之後另外發現了一些問題 :   1、憲法141 外交 中有:「敦睦邦交」 刑法118是否可認為為體現 :     憲141之內容而定,因而合憲。 :   :   2、刑法118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其實由上文可知我個人認為不合,但可能 :     有其他意見) :   其他問題有待各位發現,如果有問題,儘量虧我吧! 以上文章由桐嘉發表,他是第一次上班版po文章的喲 關於以上問題,我認為現在這個問題基本上在於說我們對於刑法一一八是否按比例原則 抱持著疑問,我的意思並不是說不能用比例原則而是我們是否可以用比例原則來 宣佈該條文的違憲,以下我再慢慢想\ 掰~~~~~~~~~~~~~~~~~~~~~~~~~~~~~~~~~~~~~~~~ ps黃朝琮ㄚ 快點發表一些意見吧 我目前找不找不出反對桐嘉認為違憲的理由 -- 不相信天地,不相信鬼神, 不相信群眾,也不相信自己。 不要被歷史騙了,不要被希望騙了。 不要被大家騙了,更不要被自己騙了! 我是徘徊在寒冷荒原的孤獨之狼, 我是飄蕩在生死賭注裡的幽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Mykonos.m4.n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