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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MWSTW (Unseen)》之銘言: :   這是我第一次上班板po文章(好像以前太不關心班上的事了) :    :   因為許老師的問題不很簡單,班上又少有討論機會,故自已整理出一點東西 :   供大家討論,希望大家能共同努力,畢竟有關班譽。 :   人民之表現自由為追求真理、表現自我所必須,暴力手段之外的精神層面抗爭 :   除有明顯立即危險之外應不得加以限制,今陳某焚燒國旗雖有物理上之損害, :   但並非公物或他人之財產(個人就文義認為如此),就此以觀,仍屬精神層面 :   之抗爭,且對社會無明顯立即損害(個人焚燒他國國旗之行為應不致嚴重影響 :   國交)不應逕以法律制裁之,故關於刑法118條之規定應為無效。 :   上面是我意見的初稿,而且話氣實在太「官樣」了,之後另外發現了一些問題 :   1、憲法141 外交 中有:「敦睦邦交」 刑法118是否可認為為體現 :     憲141之內容而定,因而合憲。 :   :   2、刑法118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其實由上文可知我個人認為不合,但可能 :     有其他意見) :   其他問題有待各位發現,如果有問題,儘量虧我吧! 就第二點而言 刑118是否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會有一點超出此case的範圍 因為刑118除了在集會自由中適用 任何人在任何場合均有觸犯此條的可能 不過透過大法官解釋把這一整條推翻掉的話 倒不失為一可行之法 我還是試著操作看看好了: 第一項 適合原則:此條文是否可達到其目的? 目的為何?我把它定義為:防止我國國民於我國法律可達範圍內有汙辱外國旗章之行為 此條確可達成此目的(這應該粉明顯吧) 第二項 必要原則:此條文的制定是否為達到上述目的的最適方法? 這就要靠各位同學動動腦筋想一下 當發生這種情形時 除了用條文約束外 是否有別的 方法可採?例如採外交途徑交涉之類的 我是認為以條文規定不失為一明確 節省社會成本的法 如果把此類問題泛政治化反而對 人民的基本權才是一大損傷 第三項 相當原則:此條文限制後得到的法益是否大於原來所欲限制的基本權? 嗯~~這裡就有點問題了 這裡牽涉到利益衡量 回朔到目的 此條文目的在防止汙辱外國旗章 的行為發生 可說是體現基本國策的精神 此即法益所在 而被侵害者 乃人民對於汙辱外國 旗章之作為的自由權利 此所指的自由權利 乃是純淨的自由權 (在此case中因牽涉到另一 個基本權:集會自由 故不是我所指的純淨的自由權) 兩者衡量之下 自然法益為重 我承認當此自由權不再純淨時 確有對被限制的權利有加碼作用 然我認為這只是少數 是可以經由解釋來釐清此條文之適用範圍 故此條文亦通過相當原則 由比例原則之操作 我認為似乎此條不違憲(手好痠-_-) -- 「我們之間就像兩個圓,彼此相交,但緣份卻不夠我們成為一個每一點都重疊的圓。 所以……所以雖然我們跨過這一點後將要分開,但有一天,我們會相碰在另一點上。」 小董 <挪威森林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h116.s5.ts31.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