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zt (有點小感冒.......)
看板B883012XX
標題Re: 許老師的問題(下)
時間Sat Jan 8 01:22:34 2000
這裡是要說說自己的看法:
我不從刑118無效的觀點出發
我把焦點放在:此判決引用刑118之適當性
我毋寧把焚燒國旗的行為納入集會自由的範圍
也就是說 我把焚燒國旗的舉動看作集會者表現其集會目的之宣示
如同在上篇所言
集會自由乃高價值的基本權
國家除有 "重大且立即明顯"之危險
不得限制之 因此當法院引用刑118作判決時
似乎未考慮到這一點
經由中篇的比例原則操作
我認為倒不必聲請刑118違憲
而是聲請此判決引用刑118時乃有瑕疵之條文引用
而宣判此判決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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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之間就像兩個圓,彼此相交,但緣份卻不夠我們成為一個每一點都重疊的圓。
所以……所以雖然我們跨過這一點後將要分開,但有一天,我們會相碰在另一點上。」
小董 <挪威森林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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