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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是要說說自己的看法: 我不從刑118無效的觀點出發 我把焦點放在:此判決引用刑118之適當性 我毋寧把焚燒國旗的行為納入集會自由的範圍 也就是說 我把焚燒國旗的舉動看作集會者表現其集會目的之宣示 如同在上篇所言 集會自由乃高價值的基本權 國家除有 "重大且立即明顯"之危險 不得限制之 因此當法院引用刑118作判決時 似乎未考慮到這一點 經由中篇的比例原則操作 我認為倒不必聲請刑118違憲 而是聲請此判決引用刑118時乃有瑕疵之條文引用 而宣判此判決違憲 -- 「我們之間就像兩個圓,彼此相交,但緣份卻不夠我們成為一個每一點都重疊的圓。 所以……所以雖然我們跨過這一點後將要分開,但有一天,我們會相碰在另一點上。」 小董 <挪威森林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h116.s5.ts31.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