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MWSTW (Unseen)》之銘言:
: 對了,我們剛才的討論出了一個嚴重的盲點
: 因為題目問的是:請問其聲請是否有理由?
: 所以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層面是程序上的
: 就是要提到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第五條第二項
: (自己去查吧!)
: 另外,題目中所說的判處確定,如果不是最高法院判決確定
: 那當然沒有理由申請解釋(相信大家都知道吧!)
: 不過我看題意應該是有了吧!
: 只是還是提一下,以示慎重
: (日本人轉告我許老師的名言:題目沒有講清楚的,就是你要講清楚的。)
: 如果在正式解題時注意到這類地方,而且又多說幾句
: :「因為訴訟經濟的考量,不宜使人在最高法院終局判決之前放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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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句忘了是不是這樣說,你說呢?羊志文?
不過這樣講好像是邱博士...... 我錯了?
: 而直接向大法官申請解釋。」
: 聽日本人說,這樣可以多出五分(不是我說的喔!)
因為老師在導生會中受到的傷未全治,故定輸得更慘......
我剛剛在植根六法裡面僅看到以下很孫的判例......
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八二五號判例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72.5版) 190頁
被告某甲係屬白俄,與蘇聯政府在政治上立於反對地位,
某日行經蘇聯大使館門前,觸及舊恨,順手在附近地上拾
取石頭,向使館門上裝置斧頭鎌刀之國徽猛烈擲擊,結果
並未擊中國徽,僅將門上之鐵框花邊損壞少許,原審以被
告雖有損壞蘇聯國徽之意思及行為,而犯罪結果不獨國徽
絲毫無損,且環繞國徽之圓圈亦未損毫末,所損壞者僅門
上花邊之一小部,認其損壞國徽之犯罪行為尚屬未遂,而
現行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並無處罰該罪未遂之明文,祇應
成立普通毀損罪,於法尚屬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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