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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MWSTW (Unseen)》之銘言: :   對了,我們剛才的討論出了一個嚴重的盲點 :   因為題目問的是:請問其聲請是否有理由? :   所以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層面是程序上的 :   就是要提到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第五條第二項 :   (自己去查吧!) :   另外,題目中所說的判處確定,如果不是最高法院判決確定 :   那當然沒有理由申請解釋(相信大家都知道吧!) :   不過我看題意應該是有了吧! :   只是還是提一下,以示慎重 :   (日本人轉告我許老師的名言:題目沒有講清楚的,就是你要講清楚的。) :   如果在正式解題時注意到這類地方,而且又多說幾句 :   :「因為訴訟經濟的考量,不宜使人在最高法院終局判決之前放棄上訴 ~~~~~~~~~~~~~~ 這一句忘了是不是這樣說,你說呢?羊志文? 不過這樣講好像是邱博士...... 我錯了? :   而直接向大法官申請解釋。」 :   聽日本人說,這樣可以多出五分(不是我說的喔!) 因為老師在導生會中受到的傷未全治,故定輸得更慘...... 我剛剛在植根六法裡面僅看到以下很孫的判例...... 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八二五號判例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72.5版) 190頁 被告某甲係屬白俄,與蘇聯政府在政治上立於反對地位, 某日行經蘇聯大使館門前,觸及舊恨,順手在附近地上拾 取石頭,向使館門上裝置斧頭鎌刀之國徽猛烈擲擊,結果 並未擊中國徽,僅將門上之鐵框花邊損壞少許,原審以被 告雖有損壞蘇聯國徽之意思及行為,而犯罪結果不獨國徽 絲毫無損,且環繞國徽之圓圈亦未損毫末,所損壞者僅門 上花邊之一小部,認其損壞國徽之犯罪行為尚屬未遂,而 現行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並無處罰該罪未遂之明文,祇應 成立普通毀損罪,於法尚屬無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Pyramid.m4.n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