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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幾點: 1.我不是說集會自由不是純淨自由權啦 我的意思是說: 當"毀損國旗國章"這個自由牽連到集會自由時 這個"毀損國旗國章"的 自由不再純淨 而和集會自由結合 成為一附合的自由權 而刑118所要限制的 乃純淨的"毀損國旗國章"自由 understand? 純淨的自由權是我自創的東東 看不懂是正常的 2.我所謂的加碼 是指對"毀損國旗國章"這個行為牽扯到集會自由時集會自由對此行為有加 碼作用因此相對之下對刑118是減碼 你我的意思一樣 刑118的規定 我視之為 "立法者無意之缺失" 也就是說當初在立法時並沒有考慮到"毀損 國旗國章"這個行為 發生當頭的人 事 時 地 如果把這條視為"立法者有意的疏漏" 即不 論任何人 時 地 事 只要一律有毀損國旗國章的行為皆視為違法 這應不是立法者的本意才 是 這裡有兩個方向可走: a.宣告此條無效 由立法者對此條文內容加以修正 如加入但書使這個行為為其他自由權保 護傘下時不適用 (這應該是桐嘉你的主張吧) b.宣告判決引用條文時有瑕疵 並經由解釋法律的途徑 將此條文漏洞加以填補 (這是我的想法) 3.第四審的爭議 對於這個case並不是直接的後果吧 4.好像有規定 罰金或刑期在一定程度之下不得上訴最高法院ㄋㄟ 如果是這樣不就不能聲請釋憲了? 5.其實我們只要把理由寫出來 怎麼審是大法官的問題 咱們兩個好像有點越俎代庖了^_^ 6.這一題還有第二小題ㄋㄟ 有沒有人要答的 ps.手還是好痠 -_-! -- 紅塵情事揮不盡 觀世不笑是癡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as5po191.ht.ficnet.net.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