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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zt (有點小感冒.......)》之銘言: : 說明幾點: : 1.我不是說集會自由不是純淨自由權啦 : 我的意思是說: 當"毀損國旗國章"這個自由牽連到集會自由時 這個"毀損國旗國章"的 : 自由不再純淨 而和集會自由結合 成為一附合的自由權 : 而刑118所要限制的 乃純淨的"毀損國旗國章"自由 understand? : 純淨的自由權是我自創的東東 : 看不懂是正常的 : 2.我所謂的加碼 是指對"毀損國旗國章"這個行為牽扯到集會自由時集會自由對此行為有加 : 碼作用因此相對之下對刑118是減碼 你我的意思一樣 : 刑118的規定 我視之為 "立法者無意之缺失" 也就是說當初在立法時並沒有考慮到"毀損 : 國旗國章"這個行為 發生當頭的人 事 時 地 如果把這條視為"立法者有意的疏漏" 即不 : 論任何人 時 地 事 只要一律有毀損國旗國章的行為皆視為違法 這應不是立法者的本意才 : 是 : 這裡有兩個方向可走: : a.宣告此條無效 由立法者對此條文內容加以修正 如加入但書使這個行為為其他自由權保 : 護傘下時不適用 : (這應該是桐嘉你的主張吧) : b.宣告判決引用條文時有瑕疵 並經由解釋法律的途徑 將此條文漏洞加以填補 : (這是我的想法) : 3.第四審的爭議 對於這個case並不是直接的後果吧   我還是覺得大法官的職權是審查法律或命令是否違憲,如果就單一之案件   之爭議而宣推翻最高法院之判決,將開惡例,使人民在判決確定後將大法官當做   第四審,如此對最高法院之尋嚴有十分嚴重之傷害(最高法院不是”最高”了,   於理不通。) : 4.好像有規定 罰金或刑期在一定程度之下不得上訴最高法院ㄋㄟ : 如果是這樣不就不能聲請釋憲了?   喔,我說錯了,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只說「終局裁判」並沒有說一定是要經最高   法院,而只是要沒有其他上訴途徑而已,我錯把最高法院當作一切法律的終審,   真是不小的錯誤。 : 5.其實我們只要把理由寫出來 怎麼審是大法官的問題 咱們兩個好像有點越俎代庖了^_^ : 6.這一題還有第二小題ㄋㄟ 有沒有人要答的   第二小題是許老師派給財法組的問題,我想我們就不必那麼雞婆了(不過如果你   真的po出你的見解,我還是會繼續討論的。 : ps.手還是好痠 -_-! --        某天我想起自己很久以前做的蠢事   忍不住罵了自己一聲 ”笨蛋”   結果十幾個人回頭瞪我……   唉!內心戲還是不要演出來的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LoveLove.m4.n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