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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MWSTW (Unseen)》之銘言: :   這是我第一次上班板po文章(好像以前太不關心班上的事了) :    :   因為許老師的問題不很簡單,班上又少有討論機會,故自已整理出一點東西 :   供大家討論,希望大家能共同努力,畢竟有關班譽。 :   人民之表現自由為追求真理、表現自我所必須,暴力手段之外的精神層面抗爭 :   除有明顯立即危險之外應不得加以限制,今陳某焚燒國旗雖有物理上之損害, :   但並非公物或他人之財產(個人就文義認為如此),就此以觀,仍屬精神層面 :   之抗爭,且對社會無明顯立即損害(個人焚燒他國國旗之行為應不致嚴重影響 :   國交)不應逕以法律制裁之,故關於刑法118條之規定應為無效。 :   上面是我意見的初稿,而且話氣實在太「官樣」了,之後另外發現了一些問題 :   1、憲法141 外交 中有:「敦睦邦交」 刑法118是否可認為為體現 :     憲141之內容而定,因而合憲。 :   :   2、刑法118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其實由上文可知我個人認為不合,但可能 :     有其他意見) :   其他問題有待各位發現,如果有問題,儘量虧我吧! 其實我看你們兩個說ㄌ那麼多 我覺得其實我們要主張合理或不合理應該都可以 假如我們要主張他合理ㄉ話 就可以直接引用刑法118 蓋陳某應非沒有其他管道去主張其言論 自不可故意違反刑118之規定 倘若今天陳某已經沒有其他管道去主張其言論 自可引用憲法23之比例原則以保障其言論自由 但是既然刑118有此規定 自不可予以保障 假如不合理...就應該在憲23之比例原則下工夫 認為人之基本權是必須受到合理限制...但我們仍應加以保障 .......藉此發揮 PS我知道ㄉ不像你們那麼多...有錯誤ㄉ話再告訴我吧 -- 不相信天地,不相信鬼神, 不相信群眾,也不相信自己。 不要被歷史騙了,不要被希望騙了。 不要被大家騙了,更不要被自己騙了! 我是徘徊在寒冷荒原的孤獨之狼, 我是飄蕩在生死賭注裡的幽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Doraemon.m4.n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