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學士學位班學生停修課程辦法
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廿四日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顧及學生於加退選課程截止後因特殊情形,
無法繼續修習課程,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申請停修課程,應填妥停修課程申請書,
經任課教師、就讀學系系主任同意後,送交教務處辦理。
第三條 學生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之學期考試開始前三十日(含)提出申請停修課程。
第四條 停修課程每學期以一科為限。
停修後修習學分總數不得少於九學分,
唯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及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停修後至少仍應修習一個科目。
第五條 停修課程仍須登記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表,於成績欄註明「停修」。
停修課程之學分數不計入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
第六條 依規定應繳交學分費(學分學雜費)之課程停修後,
其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已繳交者不予退費,未繳交者仍應補繳。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學則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