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Politicsclub 看板]
作者: dinobeast (絕對不讓你失望) 看板: Politicsclub
標題: 讓理想起飛--詹子賢與光合之翼創意搶先機(一)
時間: Tue May 14 03:05:26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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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系學會總務部財務收支有一定的規定與程序
便於財務的管理與考核
有必要制定財務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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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還未有實際運作系務經驗
所擬的細則草案可能未臻完善
非常希望系上同學給予我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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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使財務管理細則能傳承下去
成為往後政治系學會財務管理的基石
這是詹子賢與光合之翼團隊創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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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政治系系學會財務管理細則草案
第一條(定義)
本細則所指之政治系系學會財務,係指一切用於系學
會所辦之活動相關收支及盈餘。
第二條(財務公開)
本系同學師長及系辦人員均有擁有取得會費收支資訊之權利。
第三條(負責事宜)
本系學會財務之管理及運用,由總務部辦理。
第四條(事後請款)
新台幣壹仟元以內之款項,由各活動負責人事前經系
學會總務部允諾,先由活動負責人事前代為支付,並
於事後十日內提出相關憑證,向總務部報帳並請款。
第五條 (事前請款)
新台幣壹仟元以上之款項,由各活動負責人於十日前
提出名目及預算額度,經系學會總務部審查核可,由
系學會總務部先行撥款。各活動負責人須於事後十日
內提交結算書,並檢附相關憑證,註明支出細項及用
途,作為總務部帳目整理與備查之用。
第六條(事前請款注意事項)
事後如有餘款,餘款隨結算書交回總務部。除非不可
抗拒之必要支出外,不得超過原預算額度,如確有不
可抗拒之必要支出,於事後十日內提出相關憑證,向
總務部報帳並請款。
第七條(相關憑證注意事項)
未持有相關憑證(如發票、收據),除不可抗力之特殊
原因,經會長認可外,均不得列為系學會支出。若支
出款項為給付給個人而無法開具相關憑證者,得以收
款人簽名代替憑證(如:系刊稿費之支出應取得投稿
人之簽收簽名,邀請講師演講應取得講師之簽收簽名)。
第八條(請款權限)
以上請款之認可,由總務部負責審核,如條件不符,
以致於總務部事後不予撥款所造成的個人損失,系學
會不予保障。
第九條(損害賠償責任)
個人疏失所造成的系學會財務損失,過失者須負損
害賠償責任,系學會不予保障。
第十條(修訂與公布)
本細則之制定由總務部提出,經會長同意後公布實施。
本細則之修訂,程序同上述。
請支持 系學會會長候選人
一號 詹子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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