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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ximilian (流浪者之歌)》之銘言: : 這次行政會議的決議,究竟是由於那些緣起姑且不論,不過看李茂生 :   教授在站上的發言,傾向停止共筆制度應該是毫無疑問的;而緊接著的公 :   聽會與其說是使學生的聲音能夠進入決策考量,倒不是說是在既定的決策 :   方向上尋找一個程序上的正當性基礎(虛偽的民主程序);除非能夠形成 :   一股足夠強烈對於決策過程的黑箱的質疑聲浪,逼促院方確實將學生一方 :   的代表性納入以外,不然這次關於共筆制度存續的決議,也僅侷限於院裏 :   教授們彼此間的共識(老師都說不,學生還能夠說什麼??) 虛偽的民主?別太看得起自己了。沒有人要搞民主。因為學生根本沒有適格 做決定。學生是來繳錢受領勞務的,而不是繳錢以後管一個系或一個學校怎麼運 作的。理解到這一點之後,便不會去考慮學生的意見跟程序上的正當性基礎有什 麼樣的關係。 : 共筆這個概念,在每個人心中都有不同想像,而這個想像也構成每個 :   人對於它程度不一的理解。依不同類型的觀點出發,約可以將共筆區分為 :   以下幾個想像:(一)一般共筆使用者的角度,共筆是老師上課的全紀錄 :   (在這個想像,使用產出者尚有程度不一的反省)。(二)哲學式反思者 :   ,共筆僅是權威性宣言的具體事例之一,除共筆外,依考試取向而產生的 :   閱讀物都是廣義的共筆。(三)被紀錄者的角度(即教授諸公),共筆是 :   麻煩製造者,把他們口語化的闡釋及閒談通通記下來。以上三類是簡易的 :   類型化。 你連類型化的方法都運用錯誤。類型化的思維必須建立在一個線性的光譜上 ,否則不能成為有意義的類型化。拿橘子、蘋果跟芭樂三個東西出來,不能說這 就叫類型化。 : 在共筆的談論背後,其實可以簡單的區分為兩個層面,一個是理想上 :   的依歸,也就是有表面上堂皇的理由;另一個是現實上的考量,也就是隱 :   藏在表面理由底下的實際理由。前者可以進一步描述成,我們以為我們會 :   怎麼作,後者則是實際我們在作什麼。 (引言刪除) : 而就哲學式反思者而言,共筆是社會裏無意識的權威性宣言的支配, :   而無自主意識(或反省批判)地閱讀,將會使個人淪為該宣言的支配,而 :   無法形成其它的思考(基於思考的最簡易路徑,不自覺地閱讀將會使思考 :   偏向已經形構出來的路徑,即共筆或判例)。而其實其更欲批判的對象應 :   該是基於考試取向而生的目的性閱讀,因為那將更容易促成使用者迷信某 :   一權威性宣言,甚且考量標準已非與公平正義(理想的)或是思考反省( :   學術的)有關,而僅是以最適宜國考為標準。而且,縱或並非共筆存在即 :   會導致權威的迷信(事實上考試扮演更為的重要因素,但為現下無法破除 :   之惡??),亦即仍有人可以於共筆存在同時,也保留有自覺地閱讀及思考 :   的空間,不然反省與批判也無從產生。 在理想面上,(一)藉由共筆制 :   度停止訊息的傳達,提供一個反省批判的聲音,逼促使用者產生自覺。( :   二)仍自覺不足以破除考試取向的惡害同時,進一步以手段上全面停止共 :   筆制度來拔除使用者在學習上的依賴,嘗試為主動思考學習爭取較多的空 :   間(換句話說,並非沒有狹義共筆,仍會有廣義共筆)。  而現實上, :   (一)這種發言某種程度陳義過高,畢竟反省判批的能力並非是每個人思 :   考上的習性,甚且即便是法律系,也並非每個人都會選擇走上法律一途, :   因此,其考量也無法被要求以有自覺地反省批判為必要。(由此看來,此 :   ,一批判浪潮應該是針對將來從事法律執業人士所發,為免其將來於審判 :   實務上,仍不自覺地依慣性審理案件,而無思考創造能力,而這種法官只 :   會抄其它法官寫好的判決內容,就跟讀共筆沒兩樣。)。(二)對於此類 :   發言,不見得反對共筆的人就是有這種想法,但事實上這樣的發言已經著 :   眼於理想層次,而不顧慮到人性的傾向(但太過人性即是它所要反對的) :   。(三)而很糟糕的一點是,這類批判的聲音容易將與之對立一方的考量 :   予以汙名化,也就是由於批判的對立,使得「支持共筆/反對共筆」與「 :   好的/不好的」隱約成為對應的兩組差異。(換句話說,此次論戰似乎隱 :   約在傳達一個訊息,那就是反對共筆的,就是學習態度比較好的,但這是 :   有問題的)。 我想你應該已經把握到共筆的問題並不是在於共筆這個東西的性質,而是 在於做共筆並且去使用共筆的目的上頭。然而,很不幸地你卻誤把這個東西跟 做什麼樣的工作連結在一起。 並不是只有做司法官或律師的人應該要學會反省。有那麼一點以自己受過 大學教育為榮的人都應該要學會反省。甚至應該說是人就應該會反省。這跟以 後誰要走上那一行是沒關係的。難道現在挑戰共筆的教師做過一天的律師或司 法官嗎?連電視上做蛋糕的都會反省和創造了,人家還未必有大學畢業勒。 至於理想而不顧人性則更好笑了。簡單說,那些不用共筆在唸書的大學生 在你這種說法裡面都是沒人性了。很困難的國家考試可不是法律系畢業生獨享 的管道。 再關於汙名化支持共筆,這就不勞你被迫害妄想了。挨罵的並不是支持共 筆,而是連怎麼樣好好講出為什麼支持共筆都辦不到的這種論證能力。不過, 這種能力本來就只能透過震撼教育來學習。人不被罵到丟臉的話是很難自動自 發去想事情的。 : 而就教授的立場來說,作不作共筆,自然有自己的利害考量,就這場 :   關於共筆的溝通裏,既然是溝通,那麼勢必還是回到個人利害為依歸,而 :   所謂的同學學習態度以及翹課問題,甚至是智慧財產權問題,都只是在利 :   害考量下,所被引用來掩蔽的表面理由。  在表面理由上,(一)同學 :   無法獨立思考或批判反省,或是更進一步閱讀其它書面資料。(二)基於 :   共筆的時間移轉效果,翹課的可能性增高。(三)共筆是老師上課的全紀 :   錄,教授擁有其智慧財產權,得決定是否作共筆。  但實際上,(一) :   同學是否獨立思考或具有批判反省能力一事,並非基於教授立場會去考量 :   的事,其僅多是表明其容納不同見解之雅量,事實上卻有自己理論立場之 :   堅持表現於考試面向。(二)翹課與否這回事即便是在有共筆的時候,還 :   是會被教授拿來當作解決教室位置不足的藉口,由此可知,所謂翹課跟共 :   筆之間的關係對教授來說,還不見得是會被反對的。(三)至於所謂教授 :   答應與否,事實上是利害考量以後的決定,而非決定的考量因素之一,這 :   僅僅表明個別教授有絕對的權利禁止學生作共筆,但問題是之前為什麼不 :   禁,為什麼現在會達成共識要禁?為什麼小白龍當初並非一開始就禁,而 :   是以前大一拒絕放上網站所以才禁,由此不難看出其考量還是必須回歸到 :   教授個人利害的考量。也許最重要的是,避免其它有的沒的麻煩,像是亂 :   批評人而被寄黑函之類的。 你完全搞錯方向。教授的利害不會由諸位做不做共筆與侵不侵害智慧財產 權受到影響。講難聽一點又不是你們付他的薪水。諸位不唸台大法律系還有很 多人要唸。你講來講去只有一點,就是為什麼以前不禁現在要禁。 如果你在貴系已經唸了十幾年,講這個話或許還有點說服力。然而不巧的 是你大概不知道早就有老師表達不希望同學做共筆的意思。還有不少老師根本 是授課內容無法做共筆的。而大學裡面要達成任何強制性的要求本來就很困難 ,就算行政會議召開以後,最好的結果也是更強烈地表達不希望同學做共筆、 減少單方口述這種授課方式使同學很難做共筆而已。 這個結果會直接影響到的,其實不是學生而是教師。因為共筆簡單來說跟 N年前就開始講的課程規劃改革有直接的關係。當年那個還是老人政治的時代 ,可不像今天這麼簡單。也不會有太多教師到BBS 上來看學生講什麼。因為, 一方面當年可沒有這種班版,另一方面,會上網的學生也是小貓兩三隻。更要 緊的是,老人政治的時代,想要求某些教師改變口述式教學的阻力是很大的, 因為那等於要再沒幾年就要退休的人重新弄一套教案出來。這樣懂不懂! -- 狄馬喬即使被三振了, 也是很好看的。 --Ted William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0.203.104.87
pigdog:貴系還是有太多的年輕老人,對不對。 推140.112.205.244 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