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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arl (這只是ID)
標題: 社科院章程草案
時間: Mon Sep 1 01:44:19 2003
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學生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全銜為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學生會,為「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代表社會科學院全體
同學之自治團體。」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以促進和諧團結,提高學術風氣,積極參與校園事務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址於台灣大學法社學院。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資格
凡為國立台灣大學註冊之社會科學院學生,均為本會之會員。
第五條 參政權
一﹑本會會員有選舉次屆會長及罷免該屆會長之權。
二﹑本會會員有被選舉為會長之權。
三﹑本會會員若對系代表大會之決議案或章程修正案有疑異時,得進行全體會員之複決。
第六條 參與活動權
一﹑參與本會舉辦活動之權利。
二﹑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 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繳納會費。
三﹑維護本會之榮譽。
四﹑協助推動本會活動。
第三章 立法
第八條 院系代表大會
社會科學院學生會設院系代表大會,為社會科學院學生會之立法機構
第九條 院系代表
院系代表大會之「系代表」任期一學年,每系三名,原則上社科院各系學會長為
當然代表,然亦可由各系推舉產生。
「院代表」成員則為國立台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之社科院學生代表,任期與學生
代表任期同。
第十條 職權
一﹑認可會本部之幹部,監督會本部之運作
二﹑質詢會本部之報告與審核年度預算。
三﹑收集各系同學之意見,提案交付會本部執行。
四﹑議決系代表大會之提案。
五﹑修改章程。
六﹑協助推動院學生會之活動。
第十一條 定期大會
一﹑本會設召集人一人,由院系代表互推產生,負責通知會本部協助召開定期大會。
二﹑召集人可視實際須要增減開會次數,但以一學期不得少於三次為原則。
三﹑非遇緊急事故,會本部應於定期大會前七日送達開會通知。
四﹑院系代表大會之法定人數為院系代表總數之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 臨時大會
一﹑大會有左列事由之一得召開臨時大會:
1.會本部於必要時,由會長召集之。
2.經一名以上院系代表提出,三名以上連署,由會本部召集之。
二﹑臨時大會通知應於三日前送達,並載明會議召開之目的。
第四章 行政
第十三條 任務
1.代表本會會員,積極參與校園事務。
2..辦理學術座談會暨學術演講。
3.辦理各項體育康樂活動。
4.加強會員間的聯繫並促進全院團結。
5.加強與其他學院之聯繫。
第十四條 職責
1.遵守並執行系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2.處理一切會務。
3.協助召開院系代表大會。
4.全體會員複決之處理。
5.其他臨時事件之全權處理。
第十五條 會長
本會置會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各部門綜理會務。
第十六條 副會長
一﹑本會置副會長若干人,襄贊會長處理會務。
二﹑副會長由會長遴選之。
第十七條 常設部門
一﹑社會科學院學生會常設下列各部:
1.秘書部:協助會長﹑副會長綜理會務,掌理有關公文收發,
行政協調及文書檔案管理,文宣製作與張貼宣傳。
2.公關部:掌理本會內外聯絡溝通及募款等事務。
3.活動部:掌理本會各種體育文康活動之策劃與執行。
4.學術部:掌理本會各種學術研討活動之策劃與執行。
5,財務部:掌理本會財務企劃及經費收支事項。
二﹑會長可視實際情況,增設其他部門處理會務。
第十八條 任命與代理
一﹑各部門設部長一名,由會長遴聘之,經院系代表大會同意後得行使其職權。
二﹑各部部長得視實際需要,遴聘會員協助工作。
第十九條 繼任及補選
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輪流代理其職務,至原任期屆滿會止。惟不得連續代理超
過一個月,逾期視為出缺。
會長及副會長均出缺時,由院系代表大會召集人代理會長職務,並應於三週內舉辦會長之補
選,但所餘任期不足三個月者,不舉辦補選。
第五章 選舉﹑罷免﹑複決
第二十條 民主原則
本會各項選舉,均應秉持民主精神,以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行之。
第二十一條 會長之選舉
一﹑會長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任期為一年,自八月一日起就任,任期至七月卅一日止
。不得連選連任。
二﹑凡為本會會員,皆有資格登記參選成為會長候選人。惟不得兼任系學會長。
三﹑會本部應成立選舉委員會,由院系代表大會選出一人擔任召集人,並設監查委員數名
。
四﹑會長之產生:多人競選時:投票法定人數為社會科學院學生總數八分之一,
採多數決。
同額競選時:投票法定人數需過社會科學院學生總數十分之一,且贊成
票超過反對票方為有效當選。
第二十二條 會長之罷免
罷免會長之程序同第二十三條"全體會員之複決"。
第二十三條 全體會員之複決
一﹑複決之程序如下:
1.連署:需有五名以上之會員提案,二十分之一以上之會員連署,交由會本
部處理複決過程。
2.法定人數:投票之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八分之一。
3.決議:採取表示意願人數之三分之二決,其效力大於院系代表大會之決議。
第六章 財務
第二十四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於每學期註冊時所繳納之會費。
二﹑會費額度,由系代表大會通過後公佈實施。
三﹑學校補助及其他捐助。
第二十五條 預算之原則
預算之編列及決議,應顧及資源之有效運用。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章程之修改
一﹑本章程之修改須由下列二者之一:
1.會長提出,惟仍須經由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修改之。
2.院系代表一人提出,三人以連署。於院系代表大會中提出。
經代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參與表決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改之。
第二十七條 章程之解釋
本章程之解釋發生疑義時,交由院系代表大會採多數決議之。
第二十八條 施行辦法及日期
本章程之施行辦法及施行日,由社會科學院院系代表大會決議,公告並施行之。
※ 編輯: Earl 來自: 210.85.226.54 (09/03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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