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rowess:借轉財一版哦^^ 推 61.230.132.148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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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eday you will find me caught beneath the landslide
In a champagne supernova in the sky
Cos people believe that they're gonna get away for the summer
But you and I, We live and die
The world still spinning round we don't know why
wh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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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B92A012XX 看板]
作者: wesley123 (五柳先生) 看板: B92A012XX
標題: 法律系選課注意事項
時間: Tue Aug 19 11:27:03 2003
http://www.law.ntu.edu.tw/bulletin/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法律系選課注意事項.htm
一、本系畢業學分為148學分,其修習規定如下:
1、校訂共同必修科目:應修「國文」、「外文」、「歷史」三領域課程共16學分。
除上述三領域外,因「憲法」為本系必修課程,故本系學生毋須修習「中憲領域
」課程;修習者,不計入畢業學分。「服務」課程部分:自八十七學年度起,必
修服務一(0)、服務-二(0)、服務-三(0)之課程。
「體育」課程部分:必修體育一至四,共 4學分;體育五至八為選修,不得充抵
體育一至四;所有體育學分均不計入畢業學分。
3、通識課程:
(1) 八十六學年度(含)以後入學者,應修滿通識12學分。通識教育改依「人文學」
(G1)、「社會科學」(G2)、「物理科學」(G3)、「生命科學」(G4)四大領域規
定選修,本系屬社會科學領域( G2),故本系學生須選修非社會科學領域之其他三領
域之課程,方計入通識學分。選修方式如下:
a)除本系所屬領域(G2)外,其他三領域皆應選修,每領域不得少於二學
分 或
b)其他三領域中選兩領域,其中任一領域至少應選四學分。
(2) 通識課程學分超修者(八十二至八十五學年度入學者修習超過8學分,八十六學
年度(含)以後入學超過12學分),除「G*」等課程,依校方規定可抵選修學分者 外
,不得以多出之通識學分充抵其他學分,以補滿本系畢業學分。
4、本系選修:
(1)各組應修習20學分本系教師所開之本系選修課程。九十二學年度(含)以後入學者
,其中必含一科二學分課程名稱末為「專題討論」之課程(三組共同系訂必修:「
行政法進階學群」,同學如選「行政法實例演習專題討論」或「行政法專題討論」
者, 仍須從其他專題討論課程中選修一門二學分專題討論課程)。另外, 商標法
(2)、專利法(2)、著作權法(2)、智慧財產權法導論(2)、 智慧財產權法案
例(2),以上5科皆有修習者(不分入學年度),畢業學分至多僅計入3科,共6學
分。
(2)修習外系教師開設之以下課程,亦視為本系選修課程: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三
科,已必修(財法組)或必選(法學、司法組)其中一科,而再修習其他二科者( 每科
最少需修習4學分方予承認,但超過4學分者,畢業學分每科僅得計入4學分),另外財經
法學組必修經濟學乙,九十一學年度起在學學生均適用替代科目:(1)經濟學原理與經
濟學原理實習;或(2)經濟學原理一、二與經濟學原理實習一、二;或( 3)經濟學原
理與實習一、二。以上限經濟學系所開設之課程,且僅採計4學分,多餘學分不計。此替
代科目之規定僅適用於財經法組學生,法學組或司法組學生修習上述課程時, 計入一般
選修八學分;中國大陸問題研究、邏輯(理則學、基本邏輯、邏輯甲、乙、丙等)、 微
積分等課程(註:邏輯課程須非開設為全校通識課程者,且僅承認一科學分)。
(3)語文學分除本系教師開設之法學名著選讀等課程外,不列為本系所開之選修課程。
5、一般選修:
除前述共同必修、通識、本系必修、選修等外,其餘學分得自由修習本系或他系
四、1、凡開設為「上」、「下」之課程,須先修「上」再修「下」,「上」、「下」皆
修畢,始計入畢業學分。只修習「上」未修習「下」者,「上」亦不列入畢業學分計
算。
2、凡開設為「一」、「二」、「三」之課程,第一次修習為「一」,第二次修習為
「二」。除經任課教師同意或另有規定外,未修畢「一」者,不得修習「二」。惟刑
法總則一、二及民法債編總論一、二,需先修畢「一」後,始能修習「二」,「一」
、「二」皆修畢,始計入畢業學分。只修習「一」未修習「二」者,「一」亦不列入
畢業學分計算。
五、全年的課程,「上」、「下」均需選修同一班次,除與必修課堂衝堂,不能如期畢業
者外,不得任意換班;有前述情形者,並須提書面報告,經兩位任課教師簽名同意,
並請系主任核可,始得換班。
六、日間部學生應修習日間部開設之課程,非符本校夜修規定,不得選修夜間部及進修學
士班課程;合乎規定者,須領取相關同意書表,逐級呈核後,於期限屆至前,隨同加
退選單交回。
七、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少於十六學分(應屆畢業生不得少於九
學分),欲超修者,前一學期平均成績需達八十分以上,且最多不得超過二十八學分
。申請超修者,須於加退選時,將前一學期成績單隨同加退選單交回系辦公室。
八、若有任何選課及學分承認之疑義,請洽系辦公室助教。(電話;23519641-263 .264或
23918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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