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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法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 : 確立了『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的規定......   我們不是法律系的,但看到上面這段,我一定要引這段條文 摘錄95年8月16日修正施行的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6條之規定: 95.08.16 教育部令:修正「大學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50118638C 號 修正發布全文 2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26 條 學生會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向其會員收取之會費,應以處 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及與其權益直接有關之事項為限。學生會收取會費或學 校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不得列為完成註冊程序之必要條件。   修改過的條文中,學校已經不能強制收取學生會費了。   至於系學會費的爭議,   我的感覺是應該改採四年分別收取,   這樣一來,   大家可以依自己參與的程度及對系學會的評價來評估當年度的會費是否繳交,   也可以做為系學會瞭解同學評價的指標。   系學會費本來就不應該強制收取,   就算同學當中有人要求退費,系學會也應該要辦理。   系學會帳目應當公開(不只在系學會板公開),   避免浪費之餘也更增加系學會收取費用的公信力。   我記得我們那屆的收支明細會隨系刊公佈,   但後來的這屆就沒有了。   我覺得這個是有必要的,還是恢復比較好。   如果大家害怕因為沒有繳費而導致系學會營運不下去這樣的危機,   希望維持系學會的人就會繼續繳費,   這同時也是一個制衡的方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39.191 ※ 編輯: AndesDeer 來自: 118.168.39.191 (05/08 02:03)
belugawhale:公開收支還滿重要的 應該恢復系訊 05/09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