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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42年台上字第865號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92、194 條 ( 18.11.22 )
民法 第 192、194 條 ( 19.12.26 )
要旨: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固應負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所定之
損害賠償責任,惟過失為注意之欠缺,民法上所謂過失,以其欠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
分為抽象的過失、具體的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即依交易上一
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 而欠缺者,為抽象的過失,應與處
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為具體的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為重大過失
。故過失之有無,抽象的過失,則以是否欠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定之,具體的過失,
則以是否欠缺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定之,重大過失,則以是否顯然欠缺普通人
之注意定之,苟非欠缺其注意,即不得謂之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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