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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TULawR98 看板] 作者: yoorange (觀自在菩薩) 看板: NTULawR98 標題: 台大刑事法學中心財經刑法學術研討會 時間: Thu Dec 3 22:39:25 2009 研討議題:證券交易刑法的新時代立法改革學術研討會 時 間:2009年12月09日星期三下午14:00-16:30 地 點:台大法律學院霖澤館三樓1301多媒體教室 (請由台北市復興南路與辛亥路之校門進入) 主辦單位:台大法律學院刑事法學研究中心 協辦單位:立法院、月旦法學雜誌社、財團法人江許笋文教基金會 會議主持人:謝國樑委員(立法委員) 陳志龍教授(台大刑事法學研究中心主任) 參與研討學者專家:林國全教授(政大教授、金管會委員)、 涂春金教授(銘傳大學)、彭坤業參事(法務部)、 覃正祥司長(法務部)、王銘勇法官(新竹地院)、 郭土木處長(金管會法律事務處)、林孟皇法官(台北地院) (已經邀請部分;至於其他學者專家,仍持續邀請中) 主要議題:1.由人民權利保障的觀點探討新時代財經刑法立法改革。 2.證券交易刑法的特殊立法型態之立法歷史背景。 3.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規定凡違反禁止法條即構成犯罪,與一般 刑法構成要件之「明確性要求」存有嚴重差異性。 4.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內含之犯罪類型(違反誠實義務、操縱、內線交易) 差異,但卻採「統一的法定刑」之商榷。 5.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之立法修正,應採取就客觀與主觀、未遂與既遂、正犯 與參與犯等不同類型,作為構成要件之要求。 6.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規定最低刑度(三年以上)衍生之「悉數重罪」、 「犯罪黑數」諸多問題,及實務上的差異性與不公平可能性。 7.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規定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者,另定加重構成要件, 造成刑事司法實務之困擾。 8.為避免濫行「入罪」,應明確入罪化法條,作為當今我國財經刑法的最根本 要務。 其他詳見:http://www.angle.com.tw/pop/091209/index.html 欲參加請寄信至 r98a21066@ntu.edu.tw (姓名、單位系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235 ※ 編輯: yoorange 來自: 140.112.4.235 (12/05 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