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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學生代表 選舉公告一 一、選舉種類:各院學生代表 二、投票日期:謹定於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星期三舉行 -- 三、候選人登記領表時間及注意事項: (一)領表及登記 時間:100年10月24日至11月4日下午六時半止,採取網路登記及現場收件(12:30~13:30;17:30~18:30現場收件,六、日不收件) 線上登記網址:http://ppt.cc/V3DD 地點:第一活動中心二三七室(學生會辦公室) (二)注意事項   1.費用:學生代表候選人,保證金一千元。   2.申請登記成為候選人應具備之條件: a.候選人登記表。 b.本人學生證影本乙份。 c.本人兩吋脫帽半身光面正面照片二張。 ╭────────────────────────╮ 凡費用不足或表件不全者,皆不受理其登記之申請。 登記時間截止後選委會得拒絕任何表件之增補或修改。 凡經申請登記核准為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申請。 ╰────────────────────────╯ -- 四、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成員 主任委員:黃順明(動物科學技術學系四年級) 委員:委員提名中,待學代會四常認可 五、各學院應選學代名額 大學部 總額 應選名額 研究所 總額 應選名額 文學院 文學院 理學院 理學院 社科學院 社科學院 醫學院 醫學院 工學院 工學院 12 生農學院 10 生農學院 管理學院 管理學院 公衛學院 公衛學院 電資學院 電資學院 10 法律學院 法律學院 生科院 生科院 進修推廣部 -- 六、候選人登記注意事項: 1.本校在學學生皆有選舉權。 2.選委、監委或選務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3.競選期為100年11月14日00:00至12月13日23:59,非競選期間不得從事競選活動。 4.候選人號次抽籤登記時間:100年11月4日下午6:40於學生會辦(活大237室),  候選人不得委託代理抽籤,逾時由選委會代為抽籤。 七、重大變更: (一) 選舉負責機關更改(選罷法§3) 原選罷法規定選委會下設於學代會,由議長、各選區學代與學生會長共同組成。 但恐有違背本會三權分立,將屬於行政權下的選舉事務交由立法權行使,所以 由行政部門組成選委會,主委與委員由會長提名,經學代會同意後任命之。 (二) 選務監督(選罷法§3-1、§12、§53) 原選委會下設於學代會,所以由大會監督,大會可以三分之二多數變更選委會決 議,並掌理選委會訴願案件。為遵守三權分立原則,大會監督改由大會選舉出選 舉罷免監察委員會,由選監委監察選委會運行,如有爭議,得由選監或大會向學 生法院提起訴訟,當學生法院未於十日內進行裁判,由大會決議做出暫時處分。 -- (三) 廢除助選員助度(選罷法§16、§17) 由於助選員制度僅能規範到有登記助選員之人,造成諸多問題,故直接廢除。 (四) 廢除任期餘半年之補選制度(選罷法§19) (未來學代任期將一律為「一年」) (五) 廢除學生代表當選最低門檻(選罷法§20) 基於學生法院第四號解釋針對會長當選門檻限制,違背本會規程之精神。 廢除學生代表當選門檻限制,改由保證金沒入制度加以限制。 各選區同額競選或不足額競選者,得一票以上為當選, 但票數不足下列各款數字者,選委會應依比例沒入其保金: 一、大學部五十票 二、研究所十票 三、進修推廣部三十票 -- (六) 廢除文宣品事先審查制度、自辦政見發表會事先登記制度(選罷法§26) 避免侵害候選人言論自由,廢除對言論各種事先審核機制。 (七) 廢除違反競選經費上限之罰則(選罷法§29) 現行制度雖有規範競選經費與違反罰則,惟實際上無裁罰可能,故將其廢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1.72 ※ 編輯: Ming79615 來自: 140.112.251.72 (10/24 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