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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FJU_ADBA 看板] 作者: LEOYOUNG0101 (大飛) 看板: FJU_ADBA 標題: [心得] 轉錄籃球教戰守則 可以參考看看也許有幫助^^ 時間: Fri Dec 17 05:00:24 2004 籃球裁判教戰手冊 國際籃球裁判吳喜松 壹、緒論 一、動機 籃球運動在1891年發明之後,從遊戲化進入比賽化,規則條文由當初13條逐步增加到 目前的58條,期間條文曾經多達92條。在眾多規則條文中,不論教練或是球員能夠全 盤了解條文內容者不多,但是規則條文確是籃球比賽最重要的依據,它深遠的影響球 隊權益及比賽樂趣,然而國內許多裁判與教練、球員都忽略規則的重要性,導致裁判 發生嚴重誤判!宣判尺度發生問題!教練們該爭取的權益確黯然放棄!不該抗議的卻 因為不熟規則而被認為「無理取鬧」,這種現象在各種比賽中時有所見。 本文主要是剖析2000—2004年籃球規則、新規則判例與詮釋、二人制及三人制裁判法 以及規則對比賽之影響、規則賦予球隊的權益,除了可以提示裁判執法必須依照國際 籃球總會制定之條文之外;同時也讓教練及球員不要輕忽規則的重要性而影響自身權 益,畢竟教練與球員都需要熟悉規則及條文判例,如此不僅可以化解球隊遭遇輸球的 命運;同時可以藉由規則條文的有利詮釋,增加球隊獲勝的機會。因此,教練及球員 不僅要勤練技戰術,同時更要運應規則的優勢,在實戰過程中取得合法的利益。 對於規則如何在臨場中發揮其功能,並且透過規則讓球員發揮更大空間,個人也提出 二十多年來裁判心得及訓練球隊經驗,以供參考。 二、目的 本文目的主要讓裁判了解新規則異動內容、規則的詮釋、判例引用、三人裁判法的執 行、、等,同時提供教練或是球員了解比賽中犯規、違例、爭球、暫停、替補、受傷 、時間控制、申訴、延長賽、裁判發生誤判及更正、戰績相同積分算法、名次排定、 、等規則,讓球隊了解如何運用到技術與戰術中;並且也可以透過規則規定爭取到自 身的權益,如此一來可以在些微勝負差距時,改變比賽勝負局面,增加本身球隊獲勝 機率。 事實上,許多教練或球員對一些規則內容發生錯誤認知,認為不宜隨意犯規或是發生 違例,但是了解規則條文精神之後,教練及球員的看法及想法都會改變,因為有計劃 性的犯規或是違例,不僅不會造成球隊的不利,甚至可能由此導致本身球隊不利局面 扭轉為有利局面。 透過本書的分析,讓裁判與教練、球員更清楚規則、裁判法、實戰判例、、等分析, 可以讓裁判更有信心執法;也使教練及球員深入運用規則優勢,增加球賽時本身球隊 獲勝的主動權。更重要的是可以使裁判執法時相當正確的引用規則規定執法,不致發 生執法上的偏差;同時使教練及球員更清楚面臨些微比數落後時,如何運用規則反敗 為勝或是在比數領先時化險為夷。因此讓教練及球員更重視籃球規則條文的內容,熟 悉比賽遊戲限制,從規則中獲取有利情勢,以掌握主動出擊的優勢並使裁判執法有所 遵循是本文最大的目的。 三、籃球運動演進與現況 一、籃球運動的起源 籃球運動起源於1891年,由任教於美國麻塞諸塞州春田學院的體育老師詹姆斯.史密斯 (James.Naismite.)發明,他是蘇格蘭名門出身的加拿大人,不過史密斯在64歲時才 取得美國公民。他生於1861年,卒於1939年11月二次世界大戰前夕,得年78歲,距離 他前往德國參加1936年柏林奧運觀賞奧運男子籃球賽僅三年。 籃球運動的發明主要是美國北方11月的下雪天氣,室外運動根本無法展開,因此任教 於麻州春田學院的體育系主任古力克博士商請史密斯老師動動腦筋,希望能帶動學生 玩室內遊戲,於是史密斯老師就將裝水果籃子裝在室內兩邊,再以足球投擲水果籃, 於是籃球運動的雛形形成,後來經過史密斯老師擬定13條規則之後,1981年12月21日 正式有了第一次籃球比賽,雙方共動員18位學生,玩的不亦樂乎! 籃球運動成為奧運項目是在1936年的柏林奧運,當時由美國與加拿大爭奪冠亞軍,結 果美國隊以19比8擊敗加拿大,獲得首次奧運男子籃球冠軍,這場冠亞軍裁判還是中 國籍的舒鴻擔任(江蘇人、曾任浙江大學體育室主任、台灣師大教授)。美國人維持 奧運男子籃球賽的霸業直到1972年德國慕尼黑奧運,才被蘇聯隊戲劇性的在最後一秒 中以一分之差擊敗美國隊,讓美國隊首度失去男籃奧運金盃,因此德國慕尼黑奧運對 美國男子籃球是一個首度失去金牌傷心的國家。1976年加拿大蒙特婁奧運,首度有女 子籃球比賽,男、女籃球賽搬上奧運會舞台足足相差四十年之久(引自吳喜松,民85)。 二、籃球運動的現況 國際籃壇男子方面,歷年來奧運均由美國稱霸,除了1972年慕尼黑奧運、1988年漢城 奧運失手之外,美國隊均能維持霸業。世界盃則由美國、南斯拉夫、蘇聯、巴西、立 陶宛、、等國名列前矛。女籃方面不論奧運或是世界盃近年來均由美國封后,其他如 蘇聯,捷克、南斯拉夫、巴西、保加利亞、、等國也是四強常客。 亞洲籃壇方面,男子籃球近年來由中國大陸獨霸一方,他們在身高方面已經與世界列 強球隊並駕齊驅,例如226公分的姚明、217公分的王治郅、210公分的巴特爾、、等 讓韓國、中華、日本、、等國無法在制空權上與大陸隊抗衡。因此亞洲盃或亞運男籃 金盃大部分由大陸隊取得,中華、韓國、日本、哈沙克、、只能爭奪二至四名。女籃 部分,韓國與大陸隊不相上下,但是選材方面大陸隊佔盡優勢,2001年亞洲盃女籃賽 在泰國舉行,大陸隊再度以20分以上勝負比數差距輕取韓國、日本、中華。2002年亞 運女籃賽由大陸封后,至於日本與中華隊也算是亞洲四強。 國內籃球環境目前較正常發展軌道的是高中、國中、大專籃球聯賽,其中大專籃球聯 賽分為甲一級、甲二級、甲三級等;國中及高中則分為甲組、乙組,每年籃球聯賽透 過電視轉播以及廠商的贊助,對刺激籃運有很大助益。 至於社會組方面,甲組球隊男子隊有日益增加趨勢,但是在中華職籃解散之後,2001 年10月5日新浪網籃球隊前往大陸加入甲A籃球聯賽,期間甚至引爆名稱問題。 雖然新浪籃球隊已經在2004年4月結束大陸甲A聯賽,到國內,但是國內景氣受到大環 境不景氣影響,如何提昇競賽與球隊實力是國內籃壇的一項隱憂! 在女子組方面也發出了警訊!繼華航解散之後,南亞也在2001年宣佈解散!女籃隊一 個個解散頗為可惜,事實上女子籃球在國際上的奪標比男子組要更為看好,可惜的是 國內企業並未能體察,加上國中、高中畢業球員被一些球隊事先「預約」,因此籃壇 生態遭到破壞,導致目前甲組球隊僅剩5個女籃隊,這實在是國內籃球界必須未雨綢 繆的大事。 貳、國際籃球規則演變 一、規則演進與規則精神 籃球運動在1891年由美國春田學院的史密斯老師發明之後,當年12月21日的比賽規則 就是由史密斯老師擬定,他擬定籃球規則的精神有五項(張柏坦、閻育東,1998): 1.籃球運動是用手進行的運動,球是圓的。 2.手拿著球用走或是用跑是不允許的。 3.球員可以到場地之內的任何地點,只要不影響或是妨礙對方球員。 4.球員與球員之間不允許發生身體接觸。 5.籃圈應該是水平的。 史密斯老師根據這5條規則宗旨與精神再擬定出最早的13條規則(張柏坦、閻育東,1 998)。1891年最早的13條規則內容如下: 1.球員可以用單手或是雙手向任何方向傳球。 2.球員可以用單手或是雙手向任方向搶、打球,但是絕對不能用拳頭擊球。 3.球員不能帶球走。 4.必須用手持球,不允許用頭頂球或是腳踢球。 5.不允許球員用肩撞、手拉、手推、手打、腳絆等方法來對付對方球員。任何球員違 反此一規定,第一次被認為犯規;第二次再犯規,就要被強制停止比賽,直到命中一 個球之後才能重新上場比賽。如果有意傷害對方球員,就要取消他參加整個比賽資格 ,並且不允許替補。 6.用拳擊球就是違反第三和第四條規則。 7.如果任何一方連續犯規三次,要算對方命中一球。所謂「連續犯規」的意思是指: 在一個時段內,對方球員未發生犯規,而本方球員連續發生犯規。 8.如果防守球員沒有觸及球或干擾球,當球投入籃內並停留在籃裡就算中籃。如果球 停在籃框內,而對方球員觸動籃框,也算命中一球。 9.當球出界,球將由第一個接觸球者發界外球。若發生爭球時,由裁判將球擲入場內 。發界外球必須在5秒以內將球發出,如果超過5秒,判對方球。 10.裁判是「球員」的裁判,他有權吹犯規。當某隊連續三次犯規,他將通知檢察員。 他有權宣佈取消某隊球員比賽資格。 11.檢察員是「球」的裁判,它可以決定甚麼時候球在比賽中,並要計時、決定球的中 籃、紀錄命中的球數、以及通常裁判必須承擔的責任。 12.比賽在兩個15分鐘內進行,中間休息5分鐘。 13.球命中最多的一方為勝隊;如果平手,經過雙方隊長的同意,比賽可以延長到再命 中一球為止。 以上原始的13條籃球比賽規則條文,雖然不算完整、明確或是具備系統,但是對初期 發展的籃球運動卻有很大推展作用及規範。 二、歷年規則修訂重大改變 (一)修改規則的指導原則 規則與籃球技戰術是相輔相成、相互依賴的,球場上符合規則的動作就是正確動作; 反之是失誤動作。規則由最初的13條發展到現在的58條,整體規則(趙培宏,2000) 修改的指導原則是: 1.公平:這是修改規則的基礎,規則對比賽雙方都是公平的。因為籃球比賽是雙方在同 一時間、空間、場地、人數的條件下,進行籃球智慧、技戰術以及身體素質的比賽。 2.均衡:均衡是指進攻和防守兩方面必須保持平衡。如比賽容易得分或不易得分,都會 使比賽變成呆板而不精采,則球賽使人興奮的魅力將喪失。 3.定義:規則要言簡意明,文字準確。 4.編撰:規則編撰避免重覆,要前後一致,不會自相矛盾。 5.簡短:規則要簡短扼要,避免讓人難以體會。 6.例外:規則做了許多正面規定,如果沒有另外規定註解,會有實施困難。 7.安全:規則要保障人身安全,保證比賽在良好環境中順利進行。 8.權力:必須賦予裁判權力,讓它在比賽中有權威的勝任工作,執行規則。 9.連續:規則要使比賽盡可能減少中斷,以保證比賽的連續進行,使比賽更精采緊湊。 10.無利:規則要使比賽的任何一方不能從違反規則中得到好處,務必使比賽公平合理 進行。 二)歷年修訂規則的重點 籃球規則是技戰術的法規,規則的修改不是盲目的,每次規則的修改都直接影響著籃 球運動的發展方向。因此歷年規則修改重大改變及意函如下: 1.籃球規則的演變與修改,促進高大球員的身體素質和籃球技術、戰術的全面發展。 在籃球運動發展比賽過程中,曾出現高大球員左右勝負的傾向,例如1956年第15屆墨 爾本奧運會上,美國隊出現210公分球員,在籃下無所限制的要球得分,最後輕取冠軍 (張柏坦、閻育東,1998)。因此規則進行修改,例如: 1932年規則增加了三秒鐘的規定。 1948年限制區範圍從180公分擴大到360公分。 1949年限制區範圍由360公分擴大到600公分。 1957年限制區形狀變為梯形。 1982年國際籃球總會曾考慮採用長方形,但未實施。 其他修改規則重要狀況有: 1898年一手運手改為可以換手運球。 1901年規定運球球員不能投籃。 1908年運球球員可以投籃。 1935年確定上場球員五人,打破前鋒、後衛、中鋒不能越區的階梯式打法。 1936年取消面對防守、二人防守一人為侵人犯規的規定。 1960年規定10秒進入前場、中線回場違例。 2.籃球規則的修改促進籃球比賽的連貫性。 1913年之前籃網未剪開,該年開始剪開,投中不會延誤。 1894年每次投中罰中必須中圈跳球。 1935年投中或罰中後,由對方在端線發球進攻。 1892年具體規定正式比賽場地。 1895年增設籃板4英尺寬、6英尺長的籃板。 1975年增訂球員用手抓籃圈判技術犯規。 3.籃球規則的修改大大提高比賽的速度。 1936年德國柏林奧運會籃球冠亞軍美國以19比8擊敗加拿大;1952年第15屆芬蘭赫爾 辛基奧運籃球決賽,美國以36比35擊敗蘇聯獲得冠軍。為何會出現如此低分?因為各 隊在領先時都採取拖延戰術(張柏坦、閻育東,1998),直到時間到為止。1953年歐 洲盃男子籃球錦標賽,蘇聯與匈牙利決賽時,蘇聯隊領先,竟然出現控球長達18分鐘 之久,為此匈牙利靜坐抗議以示不滿。因此規則又作修改: 1956年增訂30秒必須投籃規定及增設30秒計時器。 1961年罰球10秒改為5秒;替補30秒縮短為20秒。 1973年球回後場及10秒未進入前場違例,由最後3分鐘擴大到全場使用。 4.籃球規則演變與修改,促進籃球運動更健康方向發展。 理論上籃球運動是不允許有身體的接觸,但是10位球員在有限場地內進行高速奔跑、 跳耀、急停、、等動作,不可能避免身體接觸,因此身體接觸的程度便成為規則修訂 的主軸。 1948年最後3分鐘,前場發生侵人犯規,由對方罰兩次。 1961年又將最後3分鐘改為最後5分鐘(同上一條)。 1973—1977年間,國際籃球總會秘書長威廉瓊斯,針對侵人犯規採取了3條新的措施: (1)增加全隊每半時犯規累計10次規定,超過10次的犯規由對方罰球兩次。 (2)對正在投籃中的球員犯規,除投中有效之外,再判加罰一次。 (3)對正在投籃球員犯規,如未中籃,判給三加二罰球。 1980年國際籃球總會再次修改規則: (1)對正在投籃中的球員犯規,如未中籃,判罰3次。 (2)全隊半時犯規總數由10次縮減為8次。 (3)教練或隨隊人員被判3次技術犯規,判其離場。 (4)為保護裁判工作人員,保安人員可進入場內。 (5)裁判有權宣判規則中未提及的事務。 1984年全隊犯規次數8次再度降至7次。 參、現行規則重點詮釋 一、2000-2004年規則條文重要內容 國際籃球總會F.I.B.A.在2000年澳洲雪梨奧運會之前,經過技術委員會通過修改1998 -2002年規則部分條文,並在雪梨奧運會之後立即執行,由於修改內容具有重大改變 ,例如縮短進攻秒數30秒為24秒、縮短進入前場10秒為8秒、採用3位裁判執法、、等 ,因此國際籃球總會所屬會員已經陸續實施。 一、規則條文修改的精神有下列五點: 1.規則中的新內容採用過去的經驗,要刺激進攻,使比賽更具吸引力。 2.刪除比賽中不是典型的以及極少遇到的判例。 3.規則原文結構的改變。規則已經少量的作了重新安排。 4.條文措詞、結構改變和澄清,使條文更容易理解。例外情況和相互參照條文,已經 減少或是被取代到最低限度。 5.新的『籃球器材』附錄將激勵體育館建造者、籃球器材製造商和當地籃球組織,因 為有明確規定規格。 二、國際籃球總會修訂的2000-2004國際籃球規則內容與規則精神如下(中國籃球 協會,2001): 第2條:球場和線條尺寸 標定限制區、籃板及包紮物的描述原文取消。 第3條:24秒裝置 裝置在籃板的上後方;地面則裝置在端線四個角落兩個24秒顯示器時,則放置在斜對 角。 第4條:裁判、紀錄台人員與技術代表 新規則規定,國際籃球總會主辦的球賽以及洲際比賽,必須採用3人裁判制;各國籃 球協會也可以使用3人裁判。採用3人裁判制時,一位主裁判、兩位副裁判。其他水準 的比賽繼續使用二人裁判制。 第5條:主裁判的職權 每當有必要或是裁判們意見不一致時,主裁判要做成最後決定。為了做出最後決定, 它可以與副裁判、技術代表、紀錄台人員商量。 第6條:裁判:宣判的時間和地點 如果某隊提出抗議,技術代表或是主裁判應在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向競賽部門報告 該抗議事件。 第7條:裁判:發生違例時的職責 當發生違例時,應鳴哨並且以手勢停止比賽計時,使球成為死球。 第8條:裁判受傷 第20條球員和裁判的受傷,現在分成第8條裁判受傷;第14條球員受傷。原文沒有 改變。 第9條:紀錄員和助理紀錄員的職責 當一名球員到達五次犯規時,如果還繼續留在場內或是重新進入場內比賽,是一場 規範的籃球比賽中不典型的、以及極難遇到的案例,被刪除。 第10條:計時員的職責 計時員任務(以前第10條和第17條)現在融合為一條。 第11條:24秒計時員的職責 24秒計時員應按下列規定操作24秒。一但一名球員在場上控制一個活球時,就開始 計時24秒。 如果出現下列情況時,24秒必須停錶或是歸回24秒: 1.裁判因犯規、跳球或是違例鳴哨時;但是如果球出界而給原先控球隊擲外球時,則 不歸回24秒。 2.投籃投中時歸回24秒。 3.投籃後,當球觸及籃圈時,歸回24秒。(但是投籃後碰觸籃板、籃網或是籃外空心 時,在對方未控制球之前,仍算24秒,不得歸回24秒)。 4.由於關係到控球隊的對方行為而停止比賽時,應歸回24秒。一但對方球員在場上獲 得控制活球時,就應重新啟動新的24秒。當控球隊獲得新的發界外球時例如:球出界 、雙方犯規、因控球隊任何原因停止比賽時。這些狀況24秒不能歸回。在任何一節或 是決勝期,某隊獲得控球權,而比賽時間剩下少於24秒時,24秒鐘的裝置可停止操作 。 第12條:球隊 當一位球員在賽前已登錄紀錄表上,沒有被取消比賽資格以及尚未到達五次犯滿時, 他就是有資格參賽的球員。 第14條:球員受傷 被教練指定比賽開始時上場的球員受傷,只要主裁判證實確實受傷,可以替換。如 果此一情況發生,對方也可以更換一位球員。 第15條:隊長的職責 在比賽結束時,隊長應立即向主裁判報告他的球隊對比賽結果提出抗議,並在紀錄表 上簽名。 第16條:教練的職責和權利 在原先的規則中,只有教練可以允許於比賽中站立。新規則中,保持站立的權利已經 延伸到助理教練,但是必須是教練坐下時,助理教練才能站立。兩位教練與助理教練 同時都站立,仍屬於不合法的(可宣判技術犯規)。 第17條:比賽時間、比分相等、決勝期 比賽時間進行4節,每節10分鐘,在第一、二節與第三、四節之間休息2分鐘;上半時 結束休息15分鐘。所有決勝期比賽5分鐘,與前一節之間休息2分鐘。 第18條:比賽開始 在中圈跳球,當球被跳球員合法觸及時,比賽便開始。 第19條:球的狀態 當每一節開始的跳球或是隨後的跳球,當球達到最高點後,被合法拍擊的瞬間,球變 活球。在任何一節或是決勝期開始,當球被拍擊便成為活球,該節比賽正式開始。 第21條:跳球 在新規則(2003年10月)中已經採取第一節及第三節、延長賽跳球,其餘採取交換原 則。 第22條:如何打籃球 用腿的任何一部分故意阻擋球,應判違例。國際籃球總會以往規定:不得用腳、膝或 是膝以下的腿來接觸球。在2000至2004年規則中,這條規則已經延伸到膝蓋以上的腿 的部分。不過所有偶然的碰觸腳或是碰觸腿仍然不算違例。 第24條:中籃與得分 在新規則,無論何時球從球籃下方穿越籃圈,不管是偶然或故意,均應宣判違例,由 對方擲端線界外球。 第26條:擲界外球 無論何時,活球停留在籃圈和籃板之間,裁判應鳴哨成為死球,並在就近的跳球圈內 ,由雙方任意派出場內球員跳球。這條規則也適用於擲界外球的情況。 1.擲界外球將球擲過籃板頂端,是合法的。 2.在投中籃後或是最後一次罰球中籃後,擲界外球的球員在端線發球時,可以橫向移 動或向後移動、或將球傳給同為端線的隊友,但是在第一位球員獲球後,開始計時5 秒。 第27條:要登記的暫停 新規則暫停的規定:在第一、二可共用兩次暫停。第三、四節共用暫停三次。每一次 決勝期可暫停一次。一、二沒有暫停的次數不能帶入三、四節比賽使用。另一個重要 的改變是:所有的暫停將持續一分鐘,球員只有在50秒信號響起時,才能回到場地內 。此外新規則規定,教練在對方已經投籃得分後,有一個新的暫停機會,只要他在球 中籃或是活球之前提出請求就能暫停。 第28條:替補 1.增加一次球員替補機會,在第4節或決勝期的最後兩分鐘期間內,當對方得分時另一 方可以進行替補,只要該請求在球中籃後成為活球之前提出,就能替補。在此同時, 對方也可以執行替補。 2.裁判因正當原因中斷比賽時,雙方均可進行替補。 3.替換球員應坐在替換席上,直到替換機會上場。 第30條:比賽因棄權宣告失敗 當某隊在一場比賽中棄權時,三戰定勝負的一組比賽也當作棄權論。此不適用五戰及 七戰定勝負的比賽。 第32條:違例 如何決定違例的新原則: 1.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2.每一場比賽宣判的一致性,要記住雙方球員的能力及他的態度和行為。 第33條—第36條: 除了第33條碰觸籃板上方物體(例如24秒計時器)是違例之外,其他沒有改變。 第37條:被嚴密防守的球員 當一位對方球員距離對手持球球員不到1公尺處,並處於積極的防守位置時就是被嚴 密防守。「積極」的意思:防守球員靠近該球員並處於正常的防守位置,試圖獲得球 ,不只是消極的站立。 第38條:8秒 10秒鐘進入前場的規定,改為8秒鐘必須進入前場。 第39條:24秒 1.投籃出手的時間縮短為24秒,否則就是違例。 2.當球接觸籃圈時,24秒歸回。否則必須對方控制球才能歸回24秒。 3.當球在空中,24秒信號響起,要注意下列情況: (1)當球中籃時,算中籃,不違例。 (2)當球在空中,任何球員合法觸及(球向上飛行),球立即成為死球,並構成24秒違 例。 (3)當出現干涉得分或是對球干擾時,得分算。 第41條:干擾球勢和對球的干擾 1.原先規則「一個球員為了阻止中籃得分而搖晃籃板」已經被改變。如果裁判認為, 無意或是故意使籃板晃動的動作阻止投球進入球籃,應認為干擾中籃,依規定在投籃 發生地點判給二分或是三分。它不再是技術犯規。 2.當投籃時球在空中,裁判鳴哨,比賽時間響起或是24秒響起的情況有改變,所有關 於干涉球勢和對球干擾的規定應適用,如果球被任何一位球員觸及,則立即成為死球 。 第45條:雙方犯規 1.當雙方犯規發生時,某隊尚未控制球,但是已經擁有球權,則球應該判給該隊擲界 外球。例如:A4帶球走步,在B隊球員擲界外球之前,發生雙方犯規,除登記雙方犯 規一次外,仍應判定B隊擁有發球權。 2.A4有兩次罰球並擁有隨後的發界外球,在第二次罰球後,在發球之際,出現A5和 B5之間的犯規。裁判仍應判A隊擲界外球權。 第49條:球員的技術犯規 1.球員技術犯規罰則改為對方獲得一次罰球和隨後的中場界外發球權。 2.不再有「違反運動道德的技術犯規」,這種類型的犯規, 隨著球員技術犯規新罰則的出現而改變。 3.當投籃或是罰球的球在空中時,防守球員故意使籃板或是籃圈搖動,不再是技術犯 規,這是干擾球的違例,依照41條處理。 第55條:全隊犯規 1.當一節內某隊球員侵人犯規或是技術犯規累計為全隊第5次時,由對方獲得兩次罰球 ;除非該隊是控球隊。 2.決勝期的犯規仍延續前一節的累計犯規次數,非控球隊超過4次時,對方罰球兩次。 3.當A隊超過全隊4次犯規之後,因一起違例獲得發界外球權時,A隊此時發生犯規, 裁判應宣判跳球。 第56條:特殊犯規 在發生一起犯規或一起違例後的同一個停錶時間,又發生一起或是多起犯規時,特殊 情況可能出現。如果在抵銷雙方球隊相同的處罰後,沒有其他剩餘罰則供執行,比賽 應按第45條雙方犯規重新開始。 1.A隊擁有活球,然後A4對B4發生侵人犯規(A隊全隊第三次犯規),應判定B隊擲界 外球。 2.A4得分,隨即發生A4和B5的技術犯規,應判B隊擲端線界外球。 3.A隊有擲界外球權,然後發生A4和B5技術犯規。裁判應判A隊擲界外球。 4.A隊有擲界外球權。然後宣判A4和B4雙方犯規以及A5一起侵人犯規(A隊的第3次全 隊犯規)。裁判應判雙方場上球員跳球。 5.A4帶球走步違例,然後宣判B4一起侵人犯規人,(B隊全隊第3次犯規)。裁判應判 定雙方場上任何球員在就近跳球圈內跳球。 6.A4帶球走步。然後宣判A5和B5之間雙方犯規。應判B隊擲界外球。 7.A4帶球走步。然後宣判A5和B5雙方犯規,以及B6一起侵人犯規。應判雙方場上任何 球員就近圓圈跳球。 8.A隊擁有控球權。然後A4和B4被宣判雙方犯規,接著宣判A5一次侵人犯規(A隊全 隊第3次犯規)。應判B隊擲界外球。 第57條:罰球 當球在飛行時,罰球球員的對手不得使籃板或是籃圈搖動,否則應判得一分。 第58條:可糾正的失誤 1.新規則隊可以糾正的錯誤有下列情況: (1)判給不應獲得的罰球。 (2)允許不該罰球的球員執行罰球。 (3)沒有判給應得的罰球。 (4)裁判宣判不正確的判給得分或是取消得分。 2.在規則中有新的例外: (1)如果該失誤是沒有判給應得的罰球: 當這個失誤發現時控球權沒有變化,則應在糾正失誤後繼續比賽,如同在任一普通的 罰球一樣。被不正確的宣判給了控球隊同一隊得分,此時就不管這失誤了。 (2)如果該失誤是不該罰球的球員執行罰球:當該失誤發現時控球權沒有變化,則 在糾正失誤後繼續比賽。 (3)另外新的判例如下:B4對A4犯規,這是B隊第五次全隊犯規。裁判錯誤將球交 給A隊球員擲界外球重新比賽。A5運球得分;此時發現可以糾正。裁判應判定A隊得 分有效,不判A隊罰球。B隊在端線擲界外球重新比賽。 三、裁判手號方面: 1.8秒鐘違例手號改為8個手指。 2.違反運動道德的技術犯規手號刪除。 二、執法重點要求 國際籃球總會技術委員(F.I.B.A)會有鑑於新規則實施之後在全球各地產生一些疑 惑,為了更釐清規則精神,F.I.B.A技術委員會陸續針對2000--2004年國際籃球規則 做出解釋及重點補充,本文由國際籃球總會英文版翻譯而成,同時參照大陸甲A籃球 聯賽的一些規定,期望提供喜愛籃運人士詳盡新資訊。 2000—2004年國際籃球規則精神的詮釋 本篇以「重點」為名的技術手冊,是F.I.B.A技術委員會用來解釋正式籃球規則的補 充,以提供解釋和說明。2000—2004年國際籃球規則有多處在現場使用時曾出現混 亂、曲解和不一致。不可把這些重點歸屬於規則改變,但有時可以認為比許多規則 改變的本身更重要。 這篇規則解釋「重點」主要在需要改進比賽時,提供裁判一些一般的方針、原則和建 議,從而使籃球在現有速度上繼續發展。它的規則精神有下列說明: (一)脫離球的粗野比賽 近來,由於防守球員造成的非持球時的身體接觸的數量有了值得注意的增加。任何球 員用手、臂、腿或身體進行的無球接觸,不應被充許,如果該接觸: --阻止進攻球員的行進; --妨疑球員的移動自由。 上述這種情況,非持球的非法接觸影響了進攻的連續性,並且為防守帶來明顯的利益 。舉例(犯規行為): (A)A4正沿邊線做快速突破跑動,B4把他的手置於A4的臀部,明顯地阻止他向對 方球籃的移動,因而獲得利益。 (B)非持球的球員非法用手必須被宣判犯規,不僅適用於向籃下猛衝,也適用於靠 近球籃的比賽和防守無球的中鋒球員。 (二)在比賽的最後1分鐘犯規太多 近年來當比賽進入最後1分鐘或數秒鐘內,裁判宣判雙方球隊侵人犯規,已成為極普 通的事件。球隊以「正常的」侵人犯規為代價,採取不正當的戰術試圖終止比賽。 在雙方球籃執行罰球數量增加,使比賽水準下降和比賽節奏感縮小。在比賽時間終了 以前,比賽沒有吸引力,無法行程壯觀的局面。 如果比賽如上面狀況,裁判們嚴格地連續運用有利與無利原則,將被強烈的忠告,同 時不要試圖打斷比賽的流暢,並且判罰一個身體接觸,僅僅是他們認為此接觸: --給負責的球員以利益;--置對方球員於不利; --成為有計劃的接觸的一部分,並造成粗野比賽的逐步升級。 記住:如果接觸不是故意的,並且未置於任何人於不利,不要鳴哨!舉例: (A)A4運球,B4帶有誘發身體接觸的意圖跑在A4的後面,並且以「正常的」犯規 為代價,影響裁判來終止比賽。此時接觸發生了,A4仍保有球權並繼續運球。由於 裁判沒有宣判,B4再一次跑在A4之後,這時他做出了一個更嚴重的接觸。裁判有所 反應並宣判B4一次犯規,因為這種明顯故意接觸的重覆出現能導致A4出乎意外的神 經反應。 (B)再一次出現同樣的情況:A4運球,B4尾隨其後,目的在於終止比賽。在A4和 B4之間發生了接觸,但是,與此時A4正成功地將球傳給A5,等等。(不判犯規)不 要作出宣判,因為在此情況下,無人被置於不利,並且這種試圖終止比賽的不正當 戰術或者應被阻止或者至少被拖延。 (C)A4持球並且向對方球籃快速推進,B4和B5用從兩側夾擊的方法試圖阻擋A4奔 向球籃的運動。B4-A4-B5發生了接觸,但A4的運球未被打斷並成功的通過,而且 ,當時他和對方球籃之間空無一人。(可以不判犯規) 三)適合於違例的有利 / 無利原則 新規則對於有利 / 無利原則的運用,首次明確為合法的,不只適用於身體接觸,也適 用於違例。這被認為是真正的大變革,因為它要求運動員、教練和觀眾變他們的思想 方法。裁判被忠告,運用這個原則要十分小心,爭取在所有時間內做到既不失掉隊比 賽的控制,也不鼓勵缺少技術的比賽。 (A)A4在本球後場從擲球入界中接到球,在A4的附近根本沒有B隊球員。A4開始運 球,在球離手前輕微地提起他的中樞腳。(可以不吹走步) 裁決:裁判可以正常地忽視A4的動作,特別是不被誇張的動作。 (B)A4重覆同樣的違犯,但有防守球員做出防守的架勢威脅著A4。(要吹走步) 裁決:防守球員的存在,造成完全不同的情況,必須宣判違例(裁判嗚哨並做「帶球 走」)如果我們忽視了這個違例球,將不公平地給進攻球員利益,並且防守球員將明 顯地處於不利。 (C)A4在本方球籃下面運球,背對對方球籃,並且被B4緊緊地盯住。與此同時他的 同隊球員A5站在對方限制區內超過3 秒鐘。(不吹3秒) 裁示:這種違例裁判應忽視,因為沒有直接威脅到B隊。 (D)同樣情況,A4正向前行進,面對對方球籃,並且有傳球給同伴A5的可能性,而 A5已經站在對方限制區內超過3 秒鐘。(要吹3秒) 裁決:此違例應被宣判,因為A5在限制區內的位置給A 隊已不正當的利益。 (四)帶球走規則 對違例的宣判,有一些不一致,第35條「帶球走」也是其中之一。有時球員、教練和 球迷們被不穩定地和不一致地運球此規則弄得灰心喪氣。 忠告裁判員:確定中樞腳;注視中樞腳的非法移動。 (A)哪隻腳是中樞腳? --如果球員以雙腳著地接住球或結束運球,那麼,他可以選擇任一腳作為中樞腳。 --如果球員僅以一腳著地接住球或結束運球,正觸及地面的腳被認為中樞腳。 --如果球員接住球或結束運球時任何一腳都沒有觸及地面(跳在空中的球員),那 麼以下准則適用: a.獲得控制球後,如果隨著另一腳的落地而落地,那麼首先觸及地面的腳作為中樞腳。 b.獲得控制球後,如果雙腳同時落地,那麼球員可選擇任一腳為中樞腳。 c.獲得控制球後,如果快速移動的球員一腳落地,而後,該腳跳起雙腳同時落地,此 動合法,但是球員不可以旋轉,就是哪隻腳都不是中樞腳。 記住:正在運球時帶球走是不可能的。 (B)什麼是限制限定中樞腳的移動? 一旦中樞腳已經確定,球員可以在下列限制下開始運球、做傳球或投籃。 --開始運球,球必須在中樞從地面抬起以前先離開運球球員的手。 --做傳球或投籃,中樞腳可在球出手前抬起,但球出手必須在中樞腳落地前完成。 裁判應特別嚴格地宣判帶球走違例,尤其是那些能造成防守處於不利的帶球走違例! 典型的帶球走(先走後帶)違例的舉例: a.A4在空中接住球後單腳落地,該腳跳起並再落地: --雙腳同時落地--合法動作 --雙腳沒有同時落地--帶球違例。 b.A4在空中接住球後一腳落地,接著該腳跳起並雙腳同時落地。然後A4旋轉衝上對 方球籃--帶球走違例。 c.A4在靜止位置上接住球,被B4緊緊盯住,A4使用左腳朝B4向後邁步,接著很快的 向後滑動他的左腳。然後他跳起投籃--典型帶球違例,裁判時常誤判防守犯規。 d.被緊緊防守的中鋒球員改變中樞腳。中鋒球員A4持球背向對方球籃,此時B4緊緊 防守。A4把他的腳放在B4的腳的後面,接著180度的快速轉身把B4拋於身後並衝向 對方球籃。應嚴密地注意這樣的帶球走違例,因為這裡的任何寬怒,都會給進攻球 員的不正當利益。 e.腳的非法移動先於跳投的擲行,裁判必須嚴密地注視。 例如:A4處於靜止位置或在衝向對方球籃時,以一腳向前邁步,接著在跳投出手 前把中樞腳滑動到靠近前面的腳,再以一步靠近對方的球籃。 (五)懸掛在球籃上 懸掛在球籃上,是指球員的重量由籃圈來支撐。原則上,規則是不充許的,並且判罰 球員一次技術犯規。 --扣籃之後,球員瞬間抓住籃圈; --裁判認為抓籃圈的球員是防止自己或另外球員受傷。 舉例: a.A4以一個精彩的扣籃得分,然後在籃圈上瞬間地懸掛了 1或 2 秒,作為他的扣籃結 束,這被認為是合法的動作。 b.A4以一個扣籃得分。與此同時或就在此以前,A5與B5滑動過來並跌倒在球籃下。 A4為了避免A5或B5受傷,懸掛在籃圈上。 c.A4上籃得分,然後過久地懸掛在籃圈上,卻無正當的理由(例如像耍猴子遊戲)。 必須給於警告,然後宣判該球員技術犯規。如果動作很嚴重,應立即宣判技術犯規。 三、裁判臨場要領 國際籃球總會技術委員會在2002年1月再度對於規則做出補充解釋: (1)保持比賽的速度與比賽休息良好平衡的指示 (2)裁判員們--在場上的移動 (3)2000年裁判法---些澄清 (4)2000年規則---些澄清和解釋 國際籃球總會技術委員會提出的說明與指示,所有裁判必須遵守: 一、保持比賽速度與比賽休息良好平衡的指示 2000年國際籃球規則已經被全球各國良好的接受,以至於比賽變得更快和更具吸引 力。盡管增長了休息時間,比賽並沒有變得太長,正如一些人們所希望的。但是, 現在我們體驗到,在保持比賽速度與比賽休息良好平衡方面仍有改善之處。因而, 我們哀心地請你適應如下指示: 在結束第1節、第2節和第3節的信號發出後,計時員的作為比賽休息時間用的計秒 表必須立即啟動。 (一)開始第2節和第4節: 在計時員的計秒表已走過1分30秒,計時員必須發出他的信號,以便通知球隊和裁判 還有30秒鐘。此時,主裁判應鳴哨,並且裁判們要求球員進場,及時重新開始比賽。 (二)開始第3節: 一但計時員的計秒錶已走過12分鐘(休息15分鐘),計時員必須通知球隊和裁判,或 者讓他們被告知:還有3分鐘。(如果休息10分鐘則在第7分鐘通知裁判)一但計時員 的計秒表已經走過13分30秒,計時員必須發出他的信號,以便通知球隊和裁判還有1 分30秒。此時,主裁判應鳴哨,並且雙方球隊必須結束他們的熱身練習並回到他們的 球員席。一但計時員的計秒表已經走過14分30秒,主裁判應鳴哨,裁判們要求球員進 場,及時重新開始比賽。 二、裁判們--在場上移動 2000年國際籃球規則規定了更多的休息時間,因此比賽可持續的較長些。如果裁判們 對其在場上的移動,正確地履行他們的職責,時間拖長的問題就能避免。比賽必須保 持它的速度,因此: a)無論如何不能因為裁判們在場上不適當移動而延誤比賽,尤其是在比賽計時鐘已經 停止和死球時。 b)無論如何不能出現球員們準備好重新開始比賽(擲球入界、罰球),而裁判們仍不 能到達要求的位置以重新開始比賽的情況。為了盡可能快地重新開始比賽,以下裁判 們的移動是必須的: 每當宣判了一個犯規,負責此宣判的裁判們必須: 1.跑向紀錄台,站在距離記錄台大約6—8公尺的位置。 2.報告所有要求的手勢,此時仍然站立著。 3.做完手勢,跑向下一個要求的位置。 每當宣判一個犯規,不是負責宣判的裁判必須: 1.從宣判犯規瞬間到他的同伴向記錄台表明宣判的瞬間,仍然保持站立。 2.很快地移向他的新位置。 3.目光總是不離開球員們。 每當執行第一次罰球時,執行(追蹤)裁判是在罰球球員的左邊,必須: 1.在進入限制區之前停住。 2.注視記錄台察看一下是否在最後片刻有暫停和替換的請求。 每當執行僅有一次的罰球時,執行(前導)裁判是在端線後面必須: 1.在進入限制區之前停住。 2.注視記錄台察看一下是否在最後片刻有暫停和替換的請求。 在所有情況下,每當比賽計時器停止和死球時,如果要求裁判們移動,他們必須很快 地去做。 三、籃球裁判法的一些澄清 情況1: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罰球之後,前導裁判應向右邊出一步。為什麼? 解釋:經過與教練、運動員和裁判許多討論的結果,大家一致認為在最後一次或僅有 一次的罰球之後的籃板球中,許多犯規未被宣判。由於向右移動和從端線向後退,裁 判對此情況有了更好的視域。裁判們必須去他們要去的地方,以便看他們要看的東西 。 情況2:就連續多階段罰球而言,其裁判法是什麼? 解釋:所有的多階段(多次)罰球罰則,除最後一次的罰球及隨後的在中線的球權外 :追蹤裁判管理擔任一個多起罰球罰則的第一次罰球,前導裁判管理所有該次剩下的 罰球對於最後階段罰球及隨後的在中線的球權:前導裁判將移向記錄台對面的邊線中 點處。追蹤裁判管理最後階段的所有罰球罰則,並在最後一次罰球之後,在進佔新的 前導裁判位置之前把球傳給他的同伴。 情況3:在每節或決勝期開始跳球中,誰應給出「拇指向上」的手勢以通知裁判記錄 台已準備好? 解釋:唯一有權給裁判做出手勢的記錄台人員是記錄員。 四、規則的-些澄清和解釋 第5條 裁判:職責和權力 情況:在第4節或任何決勝期的最後2分鐘內,球命中後滾離場很遠,應由最近的裁判 鳴哨知計時員停止比賽計時鐘嗎? 解釋:最靠近的裁判不應鳴哨,要讓比賽繼續,理由是第4節和任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 鐘內,當投籃得分時球成死球和停止比賽計時鐘,得分隊的對方可替換或請求暫停。 然而,如果裁判鳴哨,雙方進行替換或請求暫停,這是不符合此規則精神的。 第6條 裁判員:宣判的時間和地點 情況1:A4正在做投籃動作時被犯規,此時,計時鐘發出結束第4節的聲響。投籃是不 成功的。A4將有2次罰球,且無剩餘的比賽時間。緊接著在執行第一次罰球之前,A4 公然地辱罵裁判。此時的比分是A 60:B 70。A4應被判罰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並且 將球判給他的替補者嗎? 解釋:比賽時間終了時裁判的權力結束。因此,不可在宣判技術犯規或取消比賽資格 的犯規。A4將罰2次球。此事件應報告給競賽的組織部門。 情況2:A4正在做投籃動作時被犯規,此時,比賽計時鐘發出結束第4節的聲響。投籃 未成功。4將有2次罰球,且無剩餘的比賽時間。緊接著在執行第一次罰球之前,A4公 然地辱罵裁判。此時的比分是A 68:B 70。A4應被判罰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並且將 罰球判給他的替補者嗎? 解釋:A4將罰2次球。如果兩次罰球是成功的(雙方比數形成70比 70,要加賽),接 著A4 應被取消比賽資格,因為A4的犯規是在比賽休息期間發生的。在決勝期的跳球 開始之前,B隊應罰球2次。 第8條 裁判:受傷 情況:裁判受傷,沒有替換他的可能性。 解釋:另一裁判應單獨執裁。如果受傷的裁判恢復了,在任何時候他都可繼續執裁。 第10條:計時員的職責 情況:第四節剩下2分02秒時,A4投籃投中,中籃後,球滾離球場而延誤了4秒鐘的比 賽時間,計時員是否在第四節最後2分鐘時停止計時? 解釋:不需要。比賽時間的規定只有在第四節最後2分鐘之內投中後,才要停止計時。 第11條:24秒計時員的職責 情況1:B4蓄意用腳踢球而被宣判違例,裁判忘記做出「24秒回歸手勢」,24秒計時 員可否自動將24秒回歸? 解釋:不可以。在這種情下只有裁判的手勢裁才夠給予一個新的24秒,如果裁判沒有 注意做出24秒回歸手勢,24秒計時員必須立刻讓裁判注意到並做出相關手勢。 情況2:當一個與B隊有關的合理事件發生而裁判宣判停止比賽(B4隱形眼鏡掉落、受 傷、、等),當時A隊正在控球,裁判有否必要向紀錄台做出重新給A隊一個新的24 秒手勢? 解釋:不必。當其況發生與控球隊的對方因某些動作而導致裁判宣判停止比賽的情況 下,24計時員可以自動撥回24秒,不必等待裁判做出手勢。 第18條 比賽開始 情況:在比賽開始的時候,主裁判進入中圈執行跳球,拋起球後,但在球被合法拍擊 前,副裁判宣判重跳,因為跳球未被正確地執行。在此瞬間,A6粗野地推B6,A6被 宣判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解釋:休息期間的技術犯規。給A6登記一次球員犯規並算作A隊第一節全隊犯規之一 。此犯規給B隊2次罰球,然後由跳球開始第一節比賽。 第20條 球員和裁判的位置 情況1:A4持有球並被B4合法的封阻。雙方球員落到地面,他們的手仍然緊緊地握在 球上。 解釋:由A4和B4在最近的圓圈內舉行跳球。 情況2:A5和B5跳起抱球。當雙方球員落到地面時,他們的 手緊緊地握在球上但A5落地時,或雙腳卻在界外。 解釋:由A5和B5在最近的圓圈內進行跳球。因為爭球發生在先。 第25條 得分:中籃與計分法 情況1:在一個投籃動作時,A4與B5發生身體接觸,球中籃。前導裁判宣判A4帶球撞 人球進不算;追蹤裁判宣判B5防守犯規球進得分。 解釋:雙方犯規及中籃均不算。球判給A隊在罰球線的延長線界外發球進攻。 情況2:A4投籃,當球向下落而在籃圈水平面上時,被A5及B6同時觸及,結果該球 :(a)中籃,(b)球未中籃。 解釋:這兩種情況均不能宣判得分。由雙方場上任一球員跳球繼續比賽。 切記:每次遇上裁判不同宣判或是球員同時違反規則,其罰則是取消得分。 情況3:A4在三分球區投籃,B5站在兩分球區攔阻正在上升的球。B5成功的使球轉 向,但是B5在落地之際卻侵犯投籃後(a)在A4落地之前:(b)在A4落地之後。上 述情況均投中籃。 解釋: (a)A4獲得兩分並且加罰一次。 (b1)假如B隊未超過全隊5次總犯規次數;A隊可獲得兩分及發界外球的控球權。 (b2)如果B隊全隊該節犯規超過5次,A4獲得兩分及加罰兩次。 情況4:當A4投籃之後,球在空中時,裁判宣判A5及B6雙方犯規,結果 (a)球中籃 (b)球沒有中籃。 解釋: (a)A4獲得兩分或是三分。球判給B隊在端線發界外球繼續比賽。 (b)A5及B6登記犯規一次然後在最靠近的跳球圈進行跳球繼續比賽。當雙方未控 球時,宣判雙方犯規,任何一隊均沒有控球權或是獲得球的權利。 第26條 擲球入界 情況:A4執行一個擲界外球入內。持球的時候,他的手越過界線。在比賽場上的B4 從A4的手中將球抓住,沒有造成任何身體接觸。 解釋:這是B4違例。警告之後,對「靠阻止擲球入界迅速執行來延誤比賽」,裁判應 宣判技術犯規。 第27條 請求暫停 情況1: 一位球員兼教練正在場上比賽。他直接向裁判請求暫停。在下一個機會出現 時,應准於這個暫停嗎? 解釋:不行,此請求必須向記錄員做出。 情況2:一位球員兼教練正在場上比賽。准許助理教練在比賽中保持站立嗎? 解釋:可以。教練或是助理教練有請求一個登記暫停,它需要親自到紀錄台以手號清 楚表達暫停。 情況3:教練可否被允許直接在他的球隊席上請求暫停,而未到紀錄台請求暫停? 解釋:其實這是大部分教練的做法,紀錄台得予容許該教練的請求暫停。但是紀錄台 人員集中精神在球場上,如果沒有聽到教練在球隊席請求的暫停,教練必須自己負責 。 情況4:當球成為死球或是比賽時間停止時,A隊教練在球隊席上直接向附近裁判球暫 停,這個暫停能被允許嗎? 解釋:裁判應指示教練到紀錄台請求暫停。如果裁判允許其暫停,該暫停可以生效。 第27條 請求暫停 / 第28條 替換 情況1:在比賽開始跳球中,當球被合法拍擊前,跳球球員A5發生一個違例,裁判將 球判給B隊擲球入界。此時,B隊教練請求替換或暫停。 解釋:在此時刻不能准於替換或暫停,因為比賽時間還沒有開動。 情況2:在發出結束每節或決勝期信號同時,宣判了一起犯規,並判給A4兩次罰球。 此時,雙方教練A或B請求替換或暫停。 解釋:在此時刻不能准於替換或暫停,因為比賽時間已經結束。 情況3:如果在暫停時,執行了替換,何時替補球員為場上球員和場上球員成為替補 球員? 解釋:當替補球員向記錄台報告替換就開始。 第28條 替補 一位替補球員有權請求替補。他必須親自到紀錄台前做出替補手勢,同時坐在替補 椅子上等待替補時機。 情況1:在A隊的一個替補時機中,裁判即將把球交給發界外球的球員,此時A4從其 球隊席至紀錄台前請求替補。 解釋:因替補時機尚未結束,紀錄台可以立即發出信號給裁判進行替補。若是要求替 補員一定要坐在椅子上才准予替補,這是超越規則規定的。 情況2:A隊有替補機會。坐在替補椅子上的A6及A7經裁判召喚替補進入球場。此時 兩隊的球隊席個有兩位球員前往紀錄台請求替補。 解釋:因為替補時機尚未結束,紀錄台應該再次通知裁判進行替補。 情況3:在A隊進行替補時,裁判堅持: 1) 替補員及球員需要從球場的中央、紀錄台的前面進入及離開。 2) 被替補的球員與替補球員同時離開及進入球場。 解釋:替補員需保持在紀錄台附近的界線外待命,直到裁判召喚方可進入球場。被替 補的球員,不需向紀錄台或裁判報告,可以允許在任何地點離開球場。裁判與紀錄台 及替補員作視覺上的接觸,可以在其位置上做出手勢,完成替補程序,不需要站在紀 錄台前面作手勢。裁判做出替補手勢之後,替補員在紀錄台前進入球場,被替補球員 可以從球場任何地點離開。 切記: 1) 要確定離場球員的人數與進場替補球員人數相同。 2) 近快完成替補手續及重新開始比賽。 情況4:替補時機或是暫停時機已經完成,A隊教練跑到紀錄台前大聲請求替補或暫 停,紀錄台做出反映及發出錯誤訊號。裁判鳴笛及干擾比賽。 解釋:因為裁判已經發出哨音,成為死球及停表。按照規則可以替補或是暫停;但 是因為這項請求來的太遲,裁判不能同意其替補或是暫停,應該立即繼續比賽。 第38條 8秒鐘規則 情況:接近8秒鐘時,A4將球由其後場傳至前場,球觸及前場的B5,再回到後場被A 隊球員控制,A隊是否有一個新的8秒? 解釋:有。當球觸及前場的對方球員、裁判在彈回或是掉回後場,就有新的8秒。 第39條 24秒鐘 情況:A隊控制球已20秒鐘,此時宣判A5一次技術犯規,接著宣判B5另一次技術犯 規。 解釋:這是一個特殊情況。犯規罰則應被抵銷。球判給A隊,並在24秒鐘裝置剩下的 僅有的4秒進行比賽。 第40條 干涉得分和對球干擾 情況1:A4的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之後球觸及籃圈,球向上飛行並仍有進入球 籃的可能性。B4從下面伸手穿過球籃並觸及球。 解釋:判給A隊1分,因為罰球還沒結束。 注意: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罰球後,在球已經觸及籃圈後並被進攻球員在進入球籃前 合法地觸及,就改變了罰球的狀態並成為2分的投籃。比賽應由B隊從端線後以擲球入 界開始,如同正常的得分之後一樣。 情況2:A隊獲得前場界外發球權,當球交到A4手中時,他向橫跨正常一步,形成兩 腳都站在後場邊線界外,然後它將球擲入後場給隊友A5?是否合法? 解釋:違例。A4橫跨一步是合法的,但是他先前站立的位置將決定他傳球的方向。 情況3:B5侵犯A4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執行罰球之後,A5在中場邊線發界外球。他 橫跨正常的一步,然後兩腳站立在其前場邊線界外,A5將球擲入後場給隊友A6。 解釋:合法。A5的橫跨步合法。A5先前擲球的位置將決定他應該將球傳給他的隊友 方向。 第41條 妨礙中籃及干擾球勢 情況1:A4傳出一個超越籃圈水平面的高球給A5扥球進籃動作(Alley--oop),此時 B4造成籃圈或是籃板的震動。結果此時A5獲得空中傳來的球之後,失去灌籃得分的 機會,B4是否干擾球勢違例? 解釋:是的。根據規則,灌籃也是投籃動作之一,如果裁判認定B4干擾球勢,應宣 判B4違例,並判A5獲得兩分。 情況2:在終場前A4試投三分球,當球在空中時,終場結束時間響起,在響起之後, B5造成籃圈或籃板震動,裁判研判下,該動作造成干擾球勢。 解釋:干擾球勢的違例,判A4獲得三分。 第44條 侵人犯規 情況: A4跳離3分投籃區域並試圖投籃。球在向上飛行中被跳離2分投籃區B4觸及 到,接著B4在落地之前對A4犯規。 a) 投籃是成功的; b) 投籃不成功。 解釋: a) 根據球的狀態,算得2分,並判給A4一次罰球。 b) 根據投籃球員的狀態,判給A4有3次罰球。 第45條 雙方犯規 情況:A4將執行2次罰球,在第一次罰球後,宣判A5和B5雙方犯規或技術犯規。 解釋:這是一個特殊的情況。犯規罰則應抵消。A4執行他的第二次罰球,並且像任 何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之後一樣地重新開始比賽。 第49條 球員的技術犯規 情況:A4投籃,此時B4試圖以喊叫或在地板上重重地跺腳來分散A4的注意。 a) 投籃成功; b) 投籃不成功。 解釋: a) 判給得分,B4接受一次警告。 b) 登記B4一次技術犯規。 第51條 比賽休息期間的技術犯規 情況1:在比賽休息期間,宣判球員兼教練員A4一次技術犯規,因為: a) 在熱身練習中重覆地懸掛在籃圈上。 b) 個人非運動道德行為(一般技術犯規)。 解釋: a) 作為球隊成員登記A4犯規,並作為下一節的全隊犯規之一計算。 b) 作為球員兼教練登記A4犯規,並不作為下一節的全隊犯規之一計算。 在這兩種情況下,應執行2次罰球並在中圈以跳球開始比賽「包括節或決賽期」。 情況2:在前兩節中,A4已經被判5次犯規,並且他離開比賽場地。在半時休息期間 ,他在該隊的休息室內散步時辱罵裁判並判了一次技術犯規。 解釋:發生了5次犯規後,A4變成隨隊人員。因此這個犯規作為‘B’的技術犯規, 登記在教練名下,並且不作為全隊犯規之一計算。 第52條 打架 情況:當可以導致打架的情況發生時,A隊有了控球權。由於離開球隊席區域的範圍 ,裁判取消下列人員的比賽資格: a) 從A隊: 替補球員A10。 從B隊: 替補球員B10和教練B。 b) 從A隊: 替補球員A10。 從B隊: 替補球員B10。 解釋:在兩種情況下,比賽應跳球重新開始【見第52、32】。 第56條 特殊情況 情況1:A4正在做投籃動作時,B4對他犯規,並且因此判給A4兩次罰球。而後,A5 對B5發生侵入犯規。這是A隊在該節的第5次全場犯規。A5的犯規發生在: a) 裁判進入罰球區執行第一次罰球時。 b) A4在第一次罰球中,已經可以處理球時。 c) 第一次罰球後球觸及地面時。 d) A4在第二次罰球中已可處理球時。 解釋: a)因為球還不是活球,判給A4和B5的個2次罰球相互抵銷。A4被犯規時A正在控制 球,比賽由A隊以擲球入界重新開始。 b)A4拿著一個活球。因此,A5的犯規是控球隊犯規。A4完成罰球後,由B隊以擲 球入界重新開始比賽。 c)由於兩隊都不會控制球,A4完成第二次罰球後,接著由B5罰球2次。 d)A隊拿著一個活球。因此,A5的犯規是控球隊的犯規。A4完成第二次罰球後,由 B隊以擲球入界重新開始比賽。 情況2:A4正在投籃動作,在球離手以後,B4對A4犯規。A4因此被判給2次罰球。當 裁判進入罰球圈準備第一次罰球時。A5對B5發生侵人犯規。這是A隊在該節的第5次 全隊犯規。 解釋:因為球還不是活球,判給A4和B5的各2次罰球相互抵消。比賽以跳球重新開始 ,因為A4被犯規時,兩隊都不控制球。 情況3:宣判教練A一次技術犯規,因此B隊被判給2次罰球和控球權。接著B5對A5發 生侵人犯規。這是B隊在該節的第5次犯規。B5的犯規發生在: a)裁判進入罰球區執行第一次罰球時。 b)B隊的罰球員在第一次罰球中已經可處理球時。 c)第一次罰球後球觸及地面時。 d)B隊的罰球員在第二次罰球中已經可處理球時。 e)第二次罰球已經結束,但在擲球入界的球成活球之前。 f)擲球入界的球成活球,但在球離開擲球入界球員的手之前。 解釋:在此情況中,B隊罰完2次球後,將球判給A隊擲球入界。B隊或著是擁有控球 權。 情況4:A4正在做投籃動作,B4對犯規,因此判給A4 2次罰球,而後,在A5和B5之 間宣判了一起雙方犯規,當: a)裁判進入罰球區執行第一次罰球時。 b)A4在第一次罰球中已可處理球時。 c)第一次罰球後球觸及地面時。 d)A4在第二次罰球中已可處理球時 解釋:在所有情況中,A4完成2次罰球後,比賽如同正常的罰球之後一樣重新開始。 情況5:B4對A4犯規,是B隊在該節第5次全隊犯規,A隊被錯誤的判給擲球入界球權 ,取代2次罰球。擲球入界後,A5接住球、運球並失掉球權給了B5。而後A5對B5犯 規。 解釋:這個失誤是仍可糾正的,因此比賽應以A4的2次罰球和隨後的B5的2次罰球重 新開始。這不是特殊情況,因為犯規不是發生在同一停表期間。(譯者注:B5的2次 罰球,原文為此。文中未表明A隊的全隊犯規次數。) 情況6:當A隊控制活球,A4對B5侵人犯規,隨即B6對A7犯規,這是B隊在該節的第 5次全隊犯規。 解釋: a)A4侵犯B5,控球隊犯規。罰責:B隊獲得控球權。 b)B6侵犯A7,控球隊犯規。罰責:雖然是B隊全隊的第五次犯規,但是B隊為 控球 隊,A隊只能發界外球。 結果:兩隊的罰責取消,因為在宣判第一個犯規時,A隊為控球隊,因此A隊獲得發 界外球權利。 情況7:B4對A5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接著A6被宣判技術犯規,如何處理? 解釋:A5獲得兩分或三分: a)B4被登記一次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罰責:A隊獲得一次罰球及中場發界外球權 利。 b)A6被宣判技術犯規。罰責:B隊獲得一個罰球及中場發界球權力。 結果:兩個罰責相互抵消。B隊在端線發球進攻。 情況8:A4跳投,當球在空中時,24秒信號響起,A4落地前,B5對A4違反運動道德 的犯規,如何處理? 解釋:B5的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不能被忽視。 a)球中籃。因為沒有違反24秒規定,A4獲得兩分或三分。罰責:A4獲得一個罰球 ,加上中場邊線發球權。 b)球沒有中籃。 1.事先A隊違反24秒規定,因此A4不能被認定投籃動作。罰責:B隊獲得控球權。 2.B隊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罰責:A4獲得兩次罰球及中場界外發球權。 結果:因為不是要執行的最後罰責,24秒違例的罰責被取消。A4可獲得兩次罰球及 中場發球權。 第58條 可以更正的錯誤 情況1:如果一個可糾正的失誤出現在比賽的最後片刻,記錄員可立即通知裁判,不 需要等到第一次成死球嗎? 解釋:是的,但僅在失誤的糾正可影響最後成績時。記錄員應運用有利 /無利原則。 情況2:A隊在最後15秒以61比60領先B隊,此時A4隊B5犯規,這是A隊的第五次犯 規。 但是紀錄台、裁判、球員都忽略了應該由B隊罰球兩次;裁判將球交給B隊發界 外球進攻,結果15秒進攻完畢沒有得分,時間終了!此時才察覺到剛才未罰球,如 何處理? 解釋:應該由B隊補罰球兩次,時間不能倒回。如果裁判簽名之後才發現,則不予 補罰。 四 、國際籃球裁判法修訂重點 一、二人制裁判法修訂要點: 為加速球賽進行,國際籃球總會從2000年10月正式執行新的裁判法,其中可以使用 兩人制裁判法,也可以使用三人制裁判法。其中兩人制裁判法有局部修改,其他執 法要領仍然相同,其修改重點如下: 1.前場進攻球隊的犯規,裁判不用交換位置。 2.後場進攻球隊及防守球隊的犯規,裁判不用交換位置。 二、三人裁判法執行重點: 1.吹犯規的裁判,永遠要到紀錄檯對面。 2.前導裁判(底線移動)是輪轉的發起人,只要他發起輪轉(底線左右移動)就會 造成中央裁判(C)與追蹤裁判(T)的腳色互換。 3.發界外球(有球側),應有兩位裁判,一位追蹤裁判(T)、一位前導裁判(L)。 4.罰球時、跳球時,由宣判裁判執行。 5.後場端線發球,追蹤裁判(T)應靠近邊線處交球給球員。 6.罰球時的處理: (1)中央裁判宣判,由他主持罰球,然後成為中央裁判;追蹤裁判前往紀錄檯前 觀察全場,然後成為追蹤裁判;前導裁判移動到底線右側。 (2)前導裁判宣判,到紀錄檯前報號之後執行罰球,然後成為中央裁判;追蹤裁 判到底線變前導裁判;原前導裁判到紀錄檯前觀察全場,成為追蹤裁判。 (3)當追蹤裁判宣判歸主持罰球時,中央裁判及前導裁判位置不變。但罰球後中 央裁判成為追蹤裁判;原主持罰球的追蹤裁判變成中央裁判;前導裁判依然。 7.暫停時的位置: (1)暫停時裁判站立位置:一位站在紀錄檯前6至8公尺處;另外兩位站在兩邊接 近低位處。 (2)追蹤裁判沿邊線移動,不宜進入場中。 (3)宣判暫停時,由接近紀錄檯的裁判宣判;除非有其他裁判宣判犯規一同吹暫停。 8.三位裁判執法要做到三雙眼睛、一個腦袋。尺度要統一,第一次暫停時,三位裁 判可以運用機會交換意見。 9.三人裁判法嚴格要求不能越區宣判,但是寧可重哨也不能漏判。 10.中央裁判基本上是無球區,因此無哨較多。 11.三人裁判執法,剛開始時犯規較多,比賽時間較長,必須克服,而犯規也會減少。 三、國際籃球總會針對世界盃執法提出叮嚀: 1. 執法必須公正並且要長期維持。 2. 特別注意身體有利或是無利的接觸,以作為犯規宣判的依據。 3. 現代的籃球比賽與技術;必須有現代觀念的裁判執法。 4. 裁判執法時不論宣判犯規、違例,技巧必須統一尺度。 5. 國際籃球總會統計,一場球賽的違例,帶球走步站了哨音的23﹪。甚麼是走步? 一是改變中樞腳;二是持球倒地滾動、滑動、持球之後站起來。 6. 裁判必須牢記:由外線向內線突破的走步,一定要吹違例;因為會使防守者不利。 7. 有小碎步出現,要吹違例。 8. 接球不穩的漏球,不做運球論。 9. 球未回後場:斜方向前進運球進入前場,合法;背對前場運球前進,合法。 10. 宣判干擾球是追蹤裁判的責任。 11. 要糾正:碰到就吹犯規的錯誤執法;這種裁判要再教育、再研習。 12. 弄清楚甚麼是接觸?甚麼是犯規?有利與無利的原則要把握。 13. 防守圓柱體的觀念要建立,不要讓防守者吃虧。 14. 要分清楚撞人與阻擋。許多裁判在這方面是大問題,時常發生誤判,影響球隊 權益。 15. 背後防守(沒有圓柱體),背後往前敲球,發生身體接觸時應宣判犯規。 16. 球在第三區,追蹤裁判要過中軸區(兩個籃圈的直線),並且靠近觀察。 17. 追蹤裁判轉變為前導裁判時,如果遇到全場盯人或是陷阱包夾,下端線要慢一 點。當遇到反擊快攻時,來不及下端線,可以在不妨礙球員活動下,奔向場內觀察。 18. 當裁判宣判犯規時,另一位裁判不要急於檢球,以便監控所有球員動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26.22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5.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