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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說原po本來想慢慢看完,卻因未看到中間部分和自己所學有關而欲罷不能 一口氣看完,震撼感很大,這是個很寫實也很真實的故事, 先向作者大人致上深深謝意!對於保險部分真的講得很透徹。 本身是保險系的同學,看到其中非常多部分是心有戚戚焉的認同, 尤其是關於除外責任部分,理由很清楚,一邊看一邊覺得作者好棒! 文章的文字我很喜歡,本身認為是很美的文字, 不會很深奧難懂卻又感受到其魅力,而最重要的故事劇情也很有吸引力, 從一開始劇有懷疑性的內容,到最後對大體的感謝, 我想很多事情是很無奈的,卻又因此而產生力量。 看了文也才稍微了解關於醫學院的學生們面對大體的尊敬, 術業有專攻, 保險所面對的人體死亡,是親人金錢上與心靈上的撫慰。 以前上課時我們每次針對死亡,想找尋的就是真實與假象;理賠與不理賠。 但看了這篇文,我更能從另一個角度去看待死亡這件事。 死亡的大體,讓更多人學習受惠; 死亡的大體,是綜合著許多情感的凝結; 死亡的大體,讓很多很多心靈交織。 看了讓我受益許多,讓我又回去重翻了好多法條看看與我所學是否相符, 我滿心滿足,真的, 謝謝作者創造出這麼棒的一個故事, 同時讓我了解到更多的感謝與即時愛人。 當然,如果說是因為BL點很少而錯過這篇文,我覺得會很可惜, 像我就很希望這篇能夠成為保險系在上保險法109條的範例, 2年的除斥期間原因正如作者所說, 自殺需要<動機>,當然誰都不能保證有人能夠等待兩年, 但當時訂例這條文就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 當然,意外險與醫療險不得兩年期限主要是因為, 最初保險是以損害補償原則為基礎,但壽險卻是脫離這範疇的一種保險, 因為所謂的<損害補償>要如何評定生命的價值? 在大法官釋憲576條也針對<人生>的價值做解釋, 也才因此訂了兩年的期限, 要不然一般而言自殺這種故意行為是不得領據保險金的。 話題扯遠了,抱歉。 (一提到自己能夠理解的東西就很興奮) 再回到文章上頭,真正讓我敬佩就是針對專業這部分的解析, 儘管多描繪的不在愛情上,但我真正感受到作者要感謝的人事物, 尤其是最後信的內容,串連整篇文的主旨, 我也深深的對所有的大體老師致上最深的謝意。 謝謝作者,很推薦這篇文。 (對不起打完以後發現中間好大一段像外星文一樣的字句...... 是真的非常推薦這篇文,也很希望能夠出成書,好想收藏裡面很感動的文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98.150
s00azure:推,另外問了曾從事保險業的朋友證實中間是沒問題的(?) 06/29 12:17
leinna970:希望能夠出成書+1 ^^ 06/29 16:37
comeonnole:感謝你寫了這麼長一串心得,作者看到相關從業人員的想法 07/01 18:15
comeonnole:有些誠惶誠恐 07/01 18:15
comeonnole:我研究了一些法條,自覺文中某些部分似乎仍有爭議(搔頭 07/01 18:16
comeonnole:身邊朋友(怡安和其他人)沒有給我肯定的答案,但爭議是一 07/01 18:17
comeonnole:定有的,這部分我會再努力補完,到時也請原PO多指教 07/01 18:18
comeonnole:(不過先等我熬過暑期國考吧......) 07/01 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