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找了一些資料,希望會有所幫助。
其實所謂的同志婚姻,按平常用語講是很籠統的,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解釋方法。
但是搬到所謂用法定意義去解釋,各個國家都有不同。
真正為了同志而修改婚姻法使同性之間享有異性婚姻所有應有之基本權利的
只有荷蘭[在2001年4月時,正式執行。]。
而其他國家,在荷蘭之前的有丹麥,1989年首先創出「註冊家庭伴侶」的概念。
之後有許多國家跟進,而後也出現了「公民聯姻」像是德國,但德國並非第一
個使用公民聯姻,夏威夷目前似乎也是用公民聯姻。
公民聯姻與註冊家庭伴侶不同之處最大點是前者可以收養小孩,而後者享有的權利
則不一定比公民聯姻來的少,美國佛蒙特州則也採用公民聯姻,但是在美國有許多
州是不承認公民聯姻的,州與州之間有不同的法律,換到別的州後也許原本合法的
卻會變得無效,也有這樣的問題,甚至有些州是把同性戀列為犯法的。
美國有卅三州通過立法,將婚姻定義解釋為一男和一女之間的約定,州方可以
拒絕承認同性之間的婚姻。
附帶一提,
荷蘭也是第一個將同性戀定為非刑事化的國家。
在西方傳統上婚姻關係是受到特殊保障的公眾地位,可以說是一項公民權利。
所以分項很細,而每個國家的接受程度也是不一樣的。
像是荷蘭,是第一個也是唯一一個真正為了同性婚姻而修改婚姻法的國家,
從此,同性婚姻跟異性婚姻是相同的,可以說是從同一個單位甚至是同
一個窗口就可辦理。
不但給予婚姻裡的權利,還給給予法律上婚姻的地位,把婚姻法中一男一女的設定消除。
另外就是只有給予婚姻裡的權利,並沒有承認法律上婚姻的地位,
換句話說,這種做法不是給予同性伴侶婚姻地位,而是為他們另外再設立一個
新的法律位置。算是專案處理?像這種做法就是公民聯姻與註冊家庭伴侶的涵義。
要到特殊窗口、特殊單位才可辦理。而且發的證書甚至是有年限的喔。
正常的結婚證書哪來的年限呢?
如果要討論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歐洲是比美國要來的進步。
如果要說哪個國家同性可以結婚,台灣也行啊。
但是說到法律上的解釋,合法的範圍是有所不同的。
台灣目前也擬了草案,比較傾向是公民聯姻。
而比利時目前也效法荷蘭,想要變成第二個承認同性婚姻法律地位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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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嘛,什麼時候不失敗呢?
連拉屎都有便秘的時候,對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