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kalki 信箱]
關於本文件:
原文轉錄自俊男之家
原貼文者:kissme(失去天堂的人)
時間: Sun Feb 27 20:16:22 2000
ps.因為某些因素,所以不方便公佈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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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原文:
這個是阿笨窩在讀書館查的法律
如果紅榴需要的話可以轉貼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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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頒佈「關於出版台灣同胞作品版權問題的暫行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四條關於「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依
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權利」的規定:
(1)台灣同胞對其創作的作品,依現行有關法律、規章、享有與大陸作者同樣的
版權。
(2)凡大陸發表、轉載、重印翻譯或改編出版台灣同胞的作品,均需取得作者
或其他版權所有者授權,並簽訂版權、轉讓或許可使用合同,報「國家版權
局」登記審核。
兩岸著作在對方地區受到侵害,在國際智慧財產權法,絕大多數之國家均承
認對於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應受『屬地主義』原則之支配,即一國人民在他
國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權之保護,其保護之要件,保護之範圍及內容,權利之
歸屬,權利之讓與,受侵害之救濟,原則上應依被請求保護國之法律規決定
,而非依該人民所屬國之法律決定。
換句話說:就是在這次事件中,我們是受害者,所以應依我們這裏的法律。
另,台灣的法律是採『創作保護主護』而非『註冊保護主莪』,因此,在『創
作』完成時,即可享有著作權的保護..至於是否辦理註冊或登記,並無影響
。
又網路上的作品只要經貼出,無論未完或已完成,都可視為告一段落的完
成,享有著作權。
著作人擁有『人格權』,人格權包含『公開發表權』,意指無論完成或未完
成之作品,作者均擁有決定是否發表、何時發表及何地發表之權利。
註:人格權是不可拋棄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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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兩岸著作權答問
出處: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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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ozhaonu (真紀) 站內: BB-Love
標題: Re: [轉錄]有關於台灣作者在大陸地區受保護情形
時間: Mon Feb 28 17:51:11 2000
看到這樣的對岸交流(他們自許)
真是令人不禁憤慨,一點自省的自覺都沒有,還死咬著雜七雜八的東西不放
雖說網路是開放給大家看的,但文章也是許多人的心血結晶呀...
還好意思說在他們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這種行為並不代表盜版...
真是厚顏無恥到極點了,所謂的著作權,是指只要作品一被完成就
已經受到法律的保護了 ,這是全世界都一樣的基本常識,難道他們不是屬於
這個世界的國家???竟還如此丟人的說出此種話語,豈不易讓人認為
對岸的人皆是屬於視盜版為無物的厚顏之輩??!!
真是想讓那個三不五時就威脅實施301條款的國家看看這樣的文章..
讓他們去抓這種的盜版...(以上是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版立場)
也請各位大大們...努力振奮起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