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絕愛板的【正式回應及新增板規】的個人發言
關于將先前未經授權而被轉載的作品名單,
說實話,
現在已經很難找了。
因為當前的論壇區裡已經沒有任何無授權轉載的作品了,
而被我們視為精華區的“舊貼子區”內的所有舊貼子都已經被覆蓋了。
也就是說,
我無法獲得這些名單的確切資料。
以我個人觀點說︰
過去的已無從追究,
我為我們無授權轉載了各位大人的作品而道歉。
(我們只能希望無授轉載過各位作品的板友自行向各位去信道歉,
而無法硬性規定板友,
請各位體諒。)
對于將來,
我們所有的負責人都會隨時監督論壇上的轉載狀況,
防止無授權轉載的事項再次發生。
大陸的同好都還無法直接前來貴板參觀,
即使能通過瀏覽器前來,
看到了好作品也無法直接回應給作者,
更別說向作者提出轉載申請了。
(通過瀏覽器過來是無法得到作者的聯系方式的)
所以,
即使他們無授權轉載了各位大人的作品,
想和大人們說道歉,
也無從開口。
這樣,
也就只能以集體的方式向各位道歉了。
至于今后申請轉載的方式,
我曾聽一位大人告知,
台灣有一個申請轉載的默認規矩,
就是說,
只要在公告板上公開申請,
45天后如果沒有人反對,
就會被默認為申請成功了。
跟大人的新板規有些出入。
其實,
我是覺得,
如果有人反對才不能轉載會比較的合理些。
因為,
很有可能作者本身並不是想反對我們轉載,
而是有什么突發事件導致她忘了回應,
那我們企不是很冤枉。
而如果作者是真的不想我們轉載的話,
她會很鄭重地回應我們︰“我的作品不能轉載﹗”
那我們就會明白︰“噢,作者是真的不想我們轉載哦﹗”
也不會讓我們心掛掛的。
所以,
我個人希望紅榴大人能改一改這新板規的啦。
還有一件事想請告各位大人(尤其是紅榴大人)。
能爬過來參觀的大陸同好,
很多都不能在此發言,
也就無法粘貼申請轉載的留言了。
而且,
這裡的精彩作品多如牛毛,
如果一個作者一份作品一個申請貼的話,
恐怕貴板的頁面要被我們唏哩哈啦地占上好幾十個頁,
這對板事不大好吧。
我有個建議,不知能不能接受。
我們那邊把欲轉載的作品名單收集起來,
標明作者及作品名,
由幾個能在此發言的人負責統一申請,
每周一次(希望是個固定的時間,好計算日子)公布在貴板上。
如果有哪位作者反對我們轉載作品的,
就在板面上和信箱裡同時回個反對信。
(希望能在信箱裡給回應。
因為我怕這裡的留言發表率太高了,
而我們爬上來由不那么容易,
刷刷刷地幾板看不到了就不好了。)
在申請信公布三周后,
我會在公布一次沒有被反對轉載的作品名單。
如果一周后再沒有反對異議,
我就會把這些作品轉載到露西弗上。
前后共一個月,
這樣可以嗎?
好了,我每次都是嘀嘀叨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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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uchy (紅榴) 站內: BB-Love
標題: Re: 關于絕愛板的【正式回應及新增板規】的個人發言
時間: Mon Mar 6 01:26:18 2000
關於您的說法,板方先前就已有考慮過,
但的確是不可行的,
第一、如果公開在板上向作者要求轉載,並讓作者公開回應,
可以讓大家都知道這件事。
所以轉文方式就由雙方私下溝通。
第二、如果一個作者太久沒上站,那麼並不能因為「沒有回應」,
就當成是這位作者默認轉載這件事。
沒有人可以幫作者同意或是反對,板方更是沒有此一權力,
所以當作者也沒出面公開同意或是不同意的話,
就視同反對。
基於以上理由,板方做法維持不變。
另外,關於文章名單的問題,如果不能夠將名單列出來,
是否能請轉文者將自己轉過的文章列出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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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ingping (憐書) 站內: BB-Love
標題: Re: 關于絕愛板的【正式回應及新增板規】的個人發言
時間: Mon Mar 6 01:49:49 2000
※ 引述《jessf (jess)》之銘言:
: 我曾聽一位大人告知,
: 台灣有一個申請轉載的默認規矩,
: 就是說,
: 只要在公告板上公開申請,
: 45天后如果沒有人反對,
: 就會被默認為申請成功了。
請問是從那裡看來的規矩?
: 其實,
: 我是覺得,
: 如果有人反對才不能轉載會比較的合理些。
: 因為,
: 很有可能作者本身並不是想反對我們轉載,
: 而是有什么突發事件導致她忘了回應,
: 那我們企不是很冤枉。
首先,我想說,如果有人寄私信、或者公開在板面請某人答覆一件事,
這個人基於禮貌或許會回答,但事實上這個人並沒有回答的義務。
如果他不願意回答、或者不想回答,他有絕對的權力可以選擇沈默。
這當然是比較極端的情況。作者沒有回信大部分是因為作者根本沒有看
到這封信。
比方說雖然某篇文章是在這個站發表,但是作者目前已經不在這個站活
動,公告在這個站上,作者當然不會看到。
而如果,因為作者沒有看到信,就當成是作者默許........
如果是我,我會非常生氣。
: 我個人希望紅榴大人能改一改這新板規的啦。
我支持紅榴的新板規。
將來在我自己的個板上,若是發生同樣的事,應該也是這樣的做法。
天外魔境 天若有情板 板主 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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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ingping (憐書) 站內: BB-Love
標題: Re: 關于絕愛板的【正式回應及新增板規】的個人發言
時間: Mon Mar 6 02:02:15 2000
※ 引述《yingping (憐書)》之銘言:
: 天外魔境 天若有情板 板主 憐書
另外,被告知,露西弗網站曾未經同意轉錄天若有情板的文章。
若事屬實,請擅自轉錄的網友至天若有情板公開道歉。
以上。
天外魔境 天若有情板 板主 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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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nzi (蘭希) 站內: BB-Love
標題: Re: 關于絕愛板的【正式回應及新增板規】的個人發言
時間: Mon Mar 6 09:37:47 2000
※ 引述《jessf (jess)》之銘言:
: 至于今后申請轉載的方式,
: 我曾聽一位大人告知,
: 台灣有一個申請轉載的默認規矩,
: 就是說,
: 只要在公告板上公開申請,
: 45天后如果沒有人反對,
: 就會被默認為申請成功了。
請問是誰說的?
什麼叫做四十五天後如果沒有人反對,就會被默認為申請成功?
沒有人反對就叫做同意?這個觀念恕我不能茍同。
說難聽一點,所有不是寫那篇小說的作者的人,跟那篇小說都沒有關係
所以作者以外的人同意轉載都是廢話,完全不足以產生效力
而來到沙灘﹝或其他任何有 BL 小說出現的地方﹞貼文的作者
並不一定就會詳細看板上的每一篇文,有些甚至只是來貼文章而已
那麼如果您只在板上公開申請,而作者又沒有看到﹝自然不會回應﹞
那麼沒有人理睬也是理所當然吧?
哪有說把這樣的情形就認為是「默認」呢?
: 因為,
: 很有可能作者本身並不是想反對我們轉載,
: 而是有什么突發事件導致她忘了回應,
: 那我們企不是很冤枉。
您豈能一廂情願地認為沒有回應就一定是「不想反對轉載」呢?
在沒有獲得答案下的一切猜測都是沒有必要的行為。
: 而如果作者是真的不想我們轉載的話,
: 她會很鄭重地回應我們︰“我的作品不能轉載﹗”
: 那我們就會明白︰“噢,作者是真的不想我們轉載哦﹗”
: 也不會讓我們心掛掛的。
我只能說,不是所有的作者都會看板上的每一篇文章的
所以在您不確定作者對方是否真的有看到您提出的那篇申請文章時
您的「如果」這樣的假設未免略嫌可笑。
: 而且,
: 這裡的精彩作品多如牛毛,
: 如果一個作者一份作品一個申請貼的話,
: 恐怕貴板的頁面要被我們唏哩哈啦地占上好幾十個頁,
那些買賣小說漫畫同人誌的文章,紅榴都肯讓它們在板上保留一陣子了
又怎麼會嫌您們貼上好幾頁的申請帖呢?
我們本身都沒有嫌麻煩了,怎麼反倒是您扭扭捏捏的?
任何牽涉到作者權益的事,不管程序是多繁雜瑣碎,都是一定要做的
豈有怕麻煩或浪費而省略或是減免的呢?
您如果真有誠意,那麼就儘管申請,我們大氣都不會吭一聲。
: 我有個建議,不知能不能接受。
: 我們那邊把欲轉載的作品名單收集起來,
: 標明作者及作品名,
: 由幾個能在此發言的人負責統一申請,
: 每周一次(希望是個固定的時間,好計算日子)公布在貴板上。
: 如果有哪位作者反對我們轉載作品的,
: 就在板面上和信箱裡同時回個反對信。
那麼是不是沒有同意﹝但是「也沒有反對」﹞的部分,您們就會大大方方地貼呢?
: (希望能在信箱裡給回應。
: 因為我怕這裡的留言發表率太高了,
: 而我們爬上來由不那么容易,
: 刷刷刷地幾板看不到了就不好了。)
既然您都會怕自己看不到﹝漏失﹞了某些回應﹝特別是「負面的回應」﹞
那麼您們怎麼不能將心比心,想想也許某些作者沒有看到您們的申請書呢?
: 好了,我每次都是嘀嘀叨叨的……^-^
既然有關作者權益的事,是不能夠怕麻煩或是絮叨的
您有話就儘管說,因為我覺得我們兩方的看法還是有很大的落差
不是也不能因為雙方有了一個模糊混沌的認同點就可依此道而行。
就這點來說,我覺得我們無法認同這種模稜兩可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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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illme (失去天堂的人) 看板: BB-Love
標題: Re: 關于絕愛板的【正式回應及新增板規】的個人發言
時間: Mon Mar 6 21:38:03 2000
: 一位同好(可能是臺灣的)跟他們提過"著作利用之強制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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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 我想我無法苟同"著作利用之強制授權"被用在這種情況下
所謂的"著作利用之強制授權"是指因為大陸盜版情況很猖獗
有些國際強國為了保障自己權益 因此加強他們保護著作權的管理
所以大陸在前幾年也加入伯恩會員內
但因為國際強國考慮到有些『學術』上的作品,像是什麼大英百科
全書或是作者本身不希望作品被印刷差勁 而拒絕授權
因為開發中國家要拿到版權 就得符合原作者的要求 將會增加印刷
成本 可是為了加速學術上的交流 就規定若有必要 開發中國家
可以強制授權 就是作者必需要答應他們授權 開放印刷方面的要求..
也是給開發中國家方便 這並不表示申請人就可以不經過作者要求
隨便印刷 還是得和作者簽一紙合約 保障除了印刷方面的權益
而『著作利用之強制授權』大多是用在翻譯、學術上需要降低成本
的作品..
我想在這種情況下使用『著作利用之強制授權』是不合理且強詞奪理
非重點所在
雖然大陸人士一直強調網路無版權 但國際上已經有好幾條法律及案件
且大陸方面將隨著伯恩為主(國際法優於國內法)進行著作權準則
在現今最新的相關法條內包括:散佈權
便是給予作者同不同意散佈的權利.. 更何況還包含”重製”的問題
如果說是沒有營利行為 就可以轉載 那也只限於介紹或合理引用
而非全篇轉錄...
-----
抱歉 又囉嗦一下
我認為作者是最有權利主張是否散佈的人
因為他是作品的創造者
--
每次受傷、每次失望、每次學到教訓,我就寫首歌
--蘿倫希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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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ntu (松永良彥.齊.琉架) 站內: BB-Love
標題: Re: 關于絕愛板的【正式回應及新增板規】的個人發言
時間: Mon Mar 6 22:25:32 2000
※ 引述《jessf (jess)》之銘言:
: 我曾聽一位大人告知,
: 台灣有一個申請轉載的默認規矩,
: 就是說,
: 只要在公告板上公開申請,
: 45天后如果沒有人反對,
: 就會被默認為申請成功了。
: 跟大人的新板規有些出入。
你好:
在此我先表明身份,免得被以為是亂入的。
本人是陽光沙灘看板總管,負責總理所有看板事務。
依照本站陽光沙灘從以前到現在對於各版的「版規規定」,
是各版的版主依照版的需要自行訂立,沒有所謂的「默認」說。
陽光沙灘對於此版所訂立的新版規,認為並沒有不妥之處。
「請遵守此版所訂立的版規」。
: 很有可能作者本身並不是想反對我們轉載,
: 而是有什么突發事件導致她忘了回應,
: 那我們企不是很冤枉。
: 而如果作者是真的不想我們轉載的話,
: 她會很鄭重地回應我們︰“我的作品不能轉載﹗”
: 那我們就會明白︰“噢,作者是真的不想我們轉載哦﹗”
............
難道你進版都不看板上公告或一些相關規定嗎?
以下是進版畫面。
ꈠ ╔═══《以下為本版注意事項》══════════════════╗╯
║ ║
║ 〒 請勿在版上 cross-port ,發現者列入灌水名單並告知站長。 ║
║ 〒 轉載本版文章前請先取得原作者同意。 ║
║ 〒 引用文章時請以 ctrl+y 控制引言的適當度,修改原著請用大E唷。 ║
║ 〒 新人請按小 z 進入精華區,按Tab進文摘區。 ║
║ 〒 文章發表請勿低於四行,版規請參照精華區。 ║
║ 〒 版胞資料填寫中,詳情請看精華區。 ║
║ ║
╚═════════════════════《請大家多多注意》══╝
一句話,就是沒有得到原作者的同意。
沒有就是沒有。(而且,這個進版畫面還不是新定的版規)
陽光沙灘看板總管 Bantu
--
本來....不想囉唆的...實在是看不太下去...
我很好奇是哪為大人說的...當總管這麼久了,我還不知道原來台灣
的bbs界的看板有這種默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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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olfLord (狼王) 站內: BB-Love
標題: Re: 關于絕愛板的【正式回應及新增板規】的個人發言
時間: Tue Mar 7 00:12:19 2000
首先,我承認:強制授權觀念是我給JESS的。不過我也提醒他,這是有但書的。
1.原作者無法取得聯繫
2.代理組織無人反對
而事後,我也在L站有張貼相關法律條文加以解釋
在BBLOVE版而言,BBLOVE版的確有權能決定文章轉貼是否外放。(請參見沙灘公告區
之台灣學術網路BBS管理公約及相關法律規範 BBS著作權問題(二)
1.BBS 站站主應聲明本站可以轉貼,不願被轉貼者,請勿post或另加註明.
)
所以 BBS版主的確擁有代理的權力,不過這個權力的行使與否完全端賴於版主與板胞
之間的默契與另行約定(版規)。所以,版主自然也有絕對的權力不行使這項代理的
權力。
至於,為什麼會對 L站提出這個概念?因為當時他們抱怨兩岸的網路通訊有著許多的
阻礙,與原作者之間取得聯繫不易。當時,我也對大陸網路作了一些測試。的確他們
的網路設定上確實有著許多的箝制,發國際性的INTERNET EMAIL都會經過幾個特定的
ROUTER,而我們寄進去的信卻不會走這條路徑。而他們的這些奇怪ROUTER也的確會濾
除掉 .bbs 之類的附加信箱收件人郵件。不過這些現象是大陸的一般平民用網路的現
象,至於商用網就沒這類的問題了。這也就是他們還是有人能爬進沙灘來的因素,而
當時實在很同情他們國家管制人民的自由到這種地步(其實現在也還是滿同情他們的
)。所以才會對他們提出一些解決之道,不過後來,有一陣子我滿擔心的。因為 L站
上偏激份子不在少數,很怕他們拿著雞毛當令劍道處亂引用相關法律。所以後來也再
次的說明其法律正常情況下僅是用台灣法律所及地區,而且通常是台灣出版單位欲意
發行無法聯繫之境外著作物而行使引用之。用於大陸對台灣,僅是一種尊重台灣法律
的一種誠意行為,並無絕對適法性。
如果諸位認為我的這個行為是利敵行為,那我道歉。但是同為中國人,最終還是難免
會統一的(不論是台灣的民主制度抬頭或者是中國的共產改革制度,亦或者是新加坡
的部分民主制度),彼此予以尊重總是好的。
另外一個私人的想法是,與其抗議別人的野蠻,還不如試著教會對方尊重。如果單純
的只想以爆制爆,仇恨跟誤解將世世代代永無寧日的。
不知道我這樣說是否能得到BB版的各位的贊同?
至於BBLOVE版是否行使其對相關文章的代理權,紅榴版主已經正式宣告過了我想彼此
還是該互相尊重吧!至於其它的版或站是否要行使這個代理的權力也應該是各版各站
自己的權限範圍,狼無權干涉。只是還是一句話 以誠以待 才是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
之道。
WolfLord
--
我? 我就是 EVA版上殘害喜愛霧島真名的讀者神經的那隻大壞狼
我也是銀英版上廢話最多的那隻宇宙大海盜....
我更是沙灘上卡漫相關各版的深水潛水者..........
我是 WolfLord
--
/*** 上帝愛你, 一如愛護自己的身體一般. 因為你是神的一部份, 你是神的選民
但是, 上帝將不會心疼你的死亡, 你的痛苦. 連句嘆惜都不會有. 你不會痛惜
每天洗澡所洗掉的數億細胞, 雖然它們也是你的一部份. 上帝, 也不會痛心.
**** 如果你不愛你自己, 沒有人會愛你的 **** WolfLord.
> -------------------------------------------------------------------------- <
作者: killme (失去天堂的人) 站內: BB-Love
標題: Re: 關于絕愛板的【正式回應及新增板規】的個人發言
時間: Tue Mar 7 00:59:08 2000
※ 引述《WolfLord (狼王)》之銘言:
: 首先,我承認:強制授權觀念是我給JESS的。不過我也提醒他,這是有但書的。
: 1.原作者無法取得聯繫
: 2.代理組織無人反對
我想這個法條是不是不夠完善..
因為這個但書還要再加上大前提..
第 六 十 七 條 ( 得 申 請 強 制 授 權 者 )
著 作 首 次 發 行 滿 一 年 , 在 大 陸 地 區 以 外 任 何 地 區 無
中 文 翻 譯 本 發 行 或 其 發 行 中 文 翻 譯 本 已 絕 版 者 , 欲 翻 譯
之 人 , 為 教 學 、 研 究 或 調 查 之 目 的 ,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經 申 請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強 制 授 權 , 並 給 付 使 用 報 酬 後 ,
得 翻 譯 並 以 印 刷 或 類 似 之 重 製 方 式 發 行 之 :
---->在強制授權就已經強調主要是為了『翻譯』或『教學』、『研究』
或調查目的才得申請主管機關強制授權..
而且在強制授權中還得備有我國申請書通過才能適用
如果露方面要以這條引用,得請他們先申請通過後再使用
(大陸方面也有強制授權,和台灣是大同小異,那是因為強制授
權是國際上為免盜版猖獗及加強學術交流才衍生出來,
而非適用任何情況。)
一 、 已 盡 相 當 努 力 , 無 法 聯 絡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致 不 能
取 得 授 權 者 。
二 、 曾 要 求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授 權 而 無 法 達 成 協 議 者 。
前 項 申 請 , 主 管 機 關 應 於 提 出 申 請 九 個 月 後 始 予 許
可 ; 於 九 個 月 期 間 內 ,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或 其 授 權 之 人 以 通
常 合 理 價 格 發 行 中 文 翻 譯 本 或 原 著 作 人 將 其 著 作 重 製 物
自 流 通 中 全 部 收 回 者 , 主 管 機 關 應 不 許 可 。
: 1.BBS 站站主應聲明本站可以轉貼,不願被轉貼者,請勿post或另加註明.
: )
關於這點我提出疑問 為什麼我看的法條是在某些方面上的文章,站主才有
權利聲明本站可以轉貼,像是論壇(學術或政治方面的),而轉貼也一定要記
載出處,否則也是犯了著作權法?
更何況,bbs站和版胞之間到底算不算是契約,這點不也是有待辯清嗎?
學理上是傾向於不屬於契約才對 再加上散佈權的觀念興起..
散佈權與否是留給原作者決定才是。
(註明:而且作者就算未註明是否願不願意被轉貼,都應視為”不允許轉貼"
才是,若照上面的說法,作者對於著作權利反而小於網路任何站,是
非常不合理的。)
: 阻礙,與原作者之間取得聯繫不易。當時,我也對大陸網路作了一些測試。的確他們
在新版規中我們允許露方面由能貼文者要求..
這點就應視為一個申請方面..
怎麼可以因為其他人說無法貼文或連絡就摒棄原作者權益?
要尊重不是以這種似是而非的"強制授權"來表達。
: 如果諸位認為我的這個行為是利敵行為,那我道歉。但是同為中國人,最終還是難免
^^^^^^^^^^^^^^^^^^^^^^^^^^^
我不以為是利敵行為 只是認為完全不適用吧?
更何況這是作者權益 與所謂的『野蠻』無關
我個人不覺得對方野蠻 只是認為著作權法明明在大陸上也有明文規定
更何況大陸方面還是加入伯恩(最大著作權組織) 如果人民連觀念都還
末落實 將來爆發後吃虧的還是不懂法律的人..
----
唉=_____=
重點不在於尊重或法律與否 而是這本來就是作者的基本權利..
不然各國的著作權為何一年一年因應時代在修改..
連網路上也考慮下去..
--
每次受傷、每次失望、每次學到教訓,我就寫首歌
--蘿倫希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