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樂迷爭論不休的y是否為x之團員,以及另外想以真人為主而著作
者請看清下列的例子及法條再明白自己的行為及創作是否構成公然侮辱
罪。
問:在BBS站台上辱罵某人算不算是公然侮辱?
在出版社上班的小林因為不滿人事部胡經理的作風,忿而辭職;
辭職之後,對於自己在該出版社上班時所受的怒氣仍然難以忘懷,尤
其是對於胡經理的尖酸薄,更是忿恨不平,小林於是在同業經常造訪
的BBS站台上把出版社的人事經理比喻成吃人不吐骨頭的吸血”狗
”,不曾上過網路的胡經理在其他同事告訴他這件事後非常生氣,立
刻到法院告小林公然侮辱。
在公開場合以言詞或文字辱罵他人,可能觸犯刑法上的公然侮辱
罪,例如主管當著其他同事的面說某某員工是一條好吃懶作的豬等等
。有問題的是:在網路上,例如BBS站台,辱罵某個從來沒有上過
網路,也沒有造訪過BBS站台的人,算不算是”公然”侮辱?可不
可以因為所辱罵的人從沒有上過網路或從來沒有造訪過BBS站台而
主張他的名譽沒有受到損害?
所謂”公然”,只要在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可以看見或者聽見的
情況下,就算是「公然」。雖然電腦網路和當面溝通的方式有所不同
,但是網路本身也具有媒介的性質,而張貼在BBS站台上的意見或
這論,更是開放給不特定或特定多數的網路使用者自由上站閱讀,雖
然從技術上來看,在同一個時間點可能只有一個使用者可以閱讀到同
一個BBS站台上的內容,但是這種情況和一群人先後閱讀一本雜誌
並沒有太大的分別,從BBS的中文譯名為”電子佈告欄”來看,就
可以知道BBS和現實世界的佈告欄非常相似,而且BBS傳播的速
度和範圍,都大於現實世界的布告欄。因此,在BBS站台上所發表
的言論或意見,從法律上來看,也算是公開言論。
至於被侮辱的人是不是懂電腦、會不會上網路、有沒有造訪過BB
S站台,都不影響公然侮辱罪的成立,因為被侮辱的人既不需要親自在
侮辱的現場,也不需要親自聽見或看見別人侮辱他的言詞或文字,重要
的是所侮辱的對象是不是已經具體到足以使看到或聽到這些侮辱言詞的
人,知道被侮辱的人是誰。雖然沒有指名道姓,但是如果從描述的方式
來看,已經足以使人判斷出所要影射的人是誰,就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
參者法條:刑法第三百零九條
刑法:
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參網際網路法律入門/月旦出版公司/鐘明通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