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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法律:   為了各位的利益,請看清再思考任何言論及行為後發表,謝謝!   剛接觸網路的小明經常在電腦網路上看到網路族把網際網路所創造   的網路空間稱為「虛擬世界」,甚至出現像網路共和國這樣的字眼   ,他想知道:究竟”虛擬世界”和現實世界的法律規範有何不同?   人在”虛擬世界”裏的行為是不是也同樣受現實世毗法律的規範?   首先必須面的問題是:網際網路所創造的虛擬世界是不是真的虛擬   ?網路上的行為和現實世界的行是不是不同?   雖然在網際網路上來去自如的網路族常常把網際網路所創造的網路   空間比喻為”虛擬世界”,來和現實世毗做區別,但實際上,網際   網路的發展雖然對人與人之間的溝通方式產生重要影響,而且對資   訊的取得、散布的方式造成重變革,但是網路上的行為還是人類的   活動,就這一點看來,和現實世界裡的行為並沒有本質上的差異,   因此,網路空間或「虛擬世界”裏的行為,還是要受到現實世界相   關法律的規範。   只不過針對網路的行為,並沒有所謂的特別的”網路法”這種法律   ,而是看什麼樣的行為就適用什麼樣的法律;例如在網路上的電子   佈告欄(BBS)或新聞論壇所發表的言論,雖然受到憲法上言論      自由的保障,但也不能有破壞他人名譽或侵犯他人隱私的情形;而   現實世界中所禁止的其他行為,例如販賣黑槍、色情交易等,在虛   擬世界也一樣受到禁止,又例如最近極為熱門的線上購物,不但受      消費者保護法的規範,在有不實廣告的情形時,也同樣受到公平交     易法的規範。而在網路上最常發生的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尤其是      著作權案件,也同樣受到著作權的規範。   參考法條:害法第十一條、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百十五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十一條(表現意見之自由)(妨害自由)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刑法   第三百十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他人名譽之事者,為   緋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   、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   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   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三百十五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   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參網際網路法律入門/月旦出版公司/鐘明通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