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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allanche (男人)》之銘言: : ※ 引述《tender (云綠筑)》之銘言: : : 要,但是我們不能不考慮到各種可能的情況,畢竟這是條文。^^ 如果這句話要以多數決來質疑,那麼請恕我直說, 就字義而言,我認為版主是以條文為前提,所以考 慮到各種可種情況,而源頭那句,連選得連任,是 以假設版主『有意願』與參選人共同參加bl版的 的前提下,才得以成立。 至於連選得連任與否,最大的決定權仍然在版胞手 中,何來弄權之質疑呢? 另外,若提到中華民國憲法因總統得連選一任當成 bbs或者各種選任標準,那確實是個大帽子(抱歉。) 憲法確實是最高規範,但是舉凡機關組織的細則等等 ,均由『法律』定之。 連公司法,大學法的組織內部選任都各有不同標準, 何以bbs的版主連任就必須符合總統連任制? 若真要如此,請再加個附帶條件四年為一任,這樣豈 不更符合憲法體制嗎?或者以大法官的八年一任?意 下如何? 另外,提及蔣中正的例子,真讓本人哭笑不得。 若真有人能長久擔任bl公眾版的版主一輩子,那也不 失為一則奇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