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allanche (男人)》之銘言:
: ※ 引述《tender (云綠筑)》之銘言:
: : 要,但是我們不能不考慮到各種可能的情況,畢竟這是條文。^^
如果這句話要以多數決來質疑,那麼請恕我直說,
就字義而言,我認為版主是以條文為前提,所以考
慮到各種可種情況,而源頭那句,連選得連任,是
以假設版主『有意願』與參選人共同參加bl版的
的前提下,才得以成立。
至於連選得連任與否,最大的決定權仍然在版胞手
中,何來弄權之質疑呢?
另外,若提到中華民國憲法因總統得連選一任當成
bbs或者各種選任標準,那確實是個大帽子(抱歉。)
憲法確實是最高規範,但是舉凡機關組織的細則等等
,均由『法律』定之。
連公司法,大學法的組織內部選任都各有不同標準,
何以bbs的版主連任就必須符合總統連任制?
若真要如此,請再加個附帶條件四年為一任,這樣豈
不更符合憲法體制嗎?或者以大法官的八年一任?意
下如何?
另外,提及蔣中正的例子,真讓本人哭笑不得。
若真有人能長久擔任bl公眾版的版主一輩子,那也不
失為一則奇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