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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ttel (綠蟻安睡地herzog)》之銘言: : 遺失包包的李姓女子(44歲)昨向《蘋果》投訴,她從事會計工作,幾乎是她獨力扶養 : 念大學一年級的女兒及高中的兒子,為方便照顧子女,選擇在家接案、擔任SOHO族, : 平均月收入3萬多元。她昨天傍晚騎乘機車去接兒子放學,並領取2萬1千元準備支付水電 : 等雜支,在行經土城市裕民路、捷運海山站附近,掛機車前座吊掛勾的包包突然掉落, : 遭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畢業的潘姓女子(28歲)拾獲。 : 李婦指出,由於遺失的包包裡,除2萬1千元生活費,還有證件、手機、住家鑰匙等財物 : ,立刻以兒子手機撥打自己手機門號,潘女接聽後指稱拾獲其包包,約她於廣福派出所 : 交付,她原本慶幸包包失而復得,欲包紅包答謝,未料潘女自稱是法律系畢業,主動要 : 求6300元、十分之三報酬。 這女生很聰明..因為民805的拾得物報酬請求權,其核可的前提在於要盡報告義務責任 即民803『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 、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然而務主卻先打電話查詢的話,那就只剩下交存這條路。否則不僅拿不到報酬 還會被告刑337的侵占遺失物罪,然而該女若要錢的話,那要先履行交付的義務才行 故就約到派出所。再和物主要求805的報酬請求。 : 李婦不懂法律,以為自己聽錯了,雙方在警局碰面後,她向潘女求情,說自己一個人撫養 : 小孩,「能不能不要拿3成?」未料潘女堅持一毛不能少,警員聽了也幫忙求情說:「一 : 定要要求這麼多嗎?不要這樣啦!」但潘女卻冷漠地回說:「我去問學校老師可不可以這 : 麼做。」警員聽了也不敢再幫腔,李婦聽了也十分心酸。警方指出,《民法》如此規定, : 他們只能道德勸說,無權干涉。 不過按照805的報酬請求權,除了不得超過3/10規定外,對於請求的報酬範圍並無規範 所以請求的報酬範圍仍然是要回歸到民153,要視雙方面對要約都意思表示一致時 依約報酬的債權和債務責任才會存在,雙方都同意後撿到錢的人才能依照物主是否給予 報酬,而履行留置權。例如雙方都約好你把21000還給我,那我給你6000元的話 那雙方債權就變成 李婦 潘女 -6000 → +6000 +21000 ←-21000 按民400條的交互計算抵銷規則,潘女可只給15000 不過實務上來說,拾得物報酬的價位仍限於雙方議價的時間和耐心多寡而定。 所以李婦事實上也做的沒錯,她是採取無限期議價消磨掉拾得者的耐心,以增加削價機會 最後成功地殺到6000元成交。那麼如果沒有要約合意的話呢? 比較可能的結果還是雙方成為議價僵局,直到某方妥協達到合意一致為止。 此案例可作為未來面對拾得報酬請求的策略。 至於是否給予拾得者報酬,我只能說若取消報酬和留置權的話,按照精明的法律人來說 她就只剩下以下的選擇: 手機:(鈴鈴鈴) 法律女:幹!到底要不要接?我來分析一下我的利益得失好了 交付給錢 不交付給錢 接 0 -15000(侵占拾得物罰金) 不接 0 +21000(加侵占逮捕風險,但坦白說實務被逮機會很小) 法律女:幹~一定不接的呀!超爽的撿到21000哩~~~~ (接著把手機身分證等證件丟掉,21000get!) 失主:幹!!!!為什麼都不接電話!!!! 那是我的生活費呀!!!(淨損失21000) fin 這也是民法規定拾得物報酬的規定背景:與其變成自私的零和遊戲, 不如利用誘因使原本不想還的人,被小利薰心而返還 雙方相互妥協各取其利而達到近似的雙贏。但若以道德上綱到無法自私索求, 反而會使一些利益取向的非聖人做出最自私的侵占。 --
akiyamatt:呃,當時的我只想和她一直走下去,話說我媽還希望我大學11/07 00:22
andrematos:得性病11/07 00:22
akiyamatt:畢業後能盡快娶她進門 = =11/07 00:22
akiyamatt:很恨啊??不至於吧....我的個性很難爆恨一個人,除非她真11/07 00:29
nxlpeibn:的射在我臉上11/07 00:2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80.181
DOOHDLIHC:交給你就對了柯南 12/14 06:08
holamonmon:耖 法律人果然都很會講 但是禮義廉恥都忘了 12/14 06:09
s29646:是多聰明? 笑死人 12/14 06:09
holamonmon:下次總統不要再選念法律的了 12/14 06:10
oWindo:簽名檔比較靠北XDXDXD 12/14 06:10
ispy03532003:從來就不是法律問題 而是這樣真的...很沒意思 只能說 12/14 06:11
PieceByPiece:我是覺得付30%,可以拿回70%,我寧可付就是了 12/14 06:11
seraphwind:只能說成大案跟當初玻璃娃娃案一樣引領人心走向自私 12/14 06:12
sfalco:太專業了= = 12/14 06:12
剛剛才發現打錯返還金額...已修正 ※ 編輯: midas82539 來自: 122.116.180.181 (12/14 06:13)
eshew:只要你手機有未接來電簡訊通知的服務似乎不需擔心她不接電話 12/14 06:13
james30603:台灣人已經超不自私好嗎... 12/14 06:13
jehow:侵占遺失物罪記得是罰金刑 不用利誘這招很多人會賭賭看 12/14 06:13
senior:認真那麼多換來二樓一個耖 值得嗎 12/14 06:13
eshew:基本上會跟你聯絡的,通常不會有膽子冒侵占風險 12/14 06:13
s29646:忘記看到是 台北報導 ~ 12/14 06:14
eshew:而不跟你聯絡的拾得人,也沒有讓你寧願花錢消災的空間 12/14 06:14
KINGTIGERX:就算不是罰金刑 金額不大的話很難進去關吧 12/14 06:15
seraphwind:侵占遺失物罪最多才500 不爽請修法屑屑 12/14 06:15
KINGTIGERX:大多會易科罰金了事 12/14 06:15
kimo9823:2樓要以道德治國嗎 選個和尚去治國好嗎 12/14 06:15
T0288651:簽名檔好靠杯XD 12/14 06:15
OxfordGOD:500是小錢..不是會留案底嗎...XD 12/14 06:15
midas82539:喔..我是把罰金換算成新台幣了,詳細可看刑33第五項 12/14 06:16
lightnsalt:禮義廉恥?在金錢上談禮義廉恥有用的話就不用合約法律 12/14 06:16
good5755:我覺得這法可以加一個"中間人協調"EX 警察 這樣比較公正 12/14 06:16
midas82539:以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乘與3) 12/14 06:17
good5755:不然對失主很不公平... 12/14 06:17
mathrew:禮義廉恥在國中課本裡 12/14 06:18
theTime:holamonmon:下次總統不要再選念法律的了 中肯! 12/14 06:19
BMHSEA:宗教治國應該不會是好事XDDD 12/14 06:20
WP1:沒錯 這就是這法條的時空背景 推這篇 12/14 06:20
tort:這是婦人自己找上他 不是這女的找這個婦人也沒報告警察 12/14 06:21
tort:根本不符合請求要件 且3/10是上限 婦人可不給 12/14 06:22
吾人只能得知失主打給拾得人,而拾得人願意交付返還 至於拾得人是否願意履行報告交存的義務,不得而知 ──不過相當自私又精明的法律人一定會這樣講: 『我本來就有打算交給派出所,恰巧你也打來了,所以乾脆約到派出所順便議價』 而不落入"拾得人違反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之事實"而喪失請求權.. 這種灰色地帶的空間本來就是玩弄法律的人擅長的事項...如果他這樣抗辯我也不意外
fushi:所以你的意思是這些人早就存在 只是現在被法律逼出來而已 12/14 06:22
事實上是以前相當少這種案件,這只有兩種並存的可能 1.成大案後請求權廣為人知而自私者人人效法 2.請求權尚未知道時,不知者利害衡量後選擇侵占而不返還為多,且多未曾破案 也許在這種案子被罵得更多後,民眾也開始轉成走向更自私的乾脆侵占吧....
tort:這種情況可以去告她 強制罪或偷竊罪 12/14 06:23
fushi:這樣我就理解了 原來他本來就沒有道德 所以眼中只有法律 12/14 06:23
OxfordGOD: Nash 均衡落在 不交付給錢 & 不接電話 ..XDDDDDD 12/14 06:24
tort:婦人根本不用給錢 被騙了 加告個詐欺 去檢察暑告她吧 12/14 06:25
※ 編輯: midas82539 來自: 122.116.180.181 (12/14 06:34)
Clementtang:專業文給推 12/14 06:43
ab1090714:偷竊在哪裡?tort真的懂法律嗎? 12/14 06:44
seraphwind:tort下面自以為那篇自盡了LOL不意外 12/14 06:45
eshew:tort是美國侵權法的名詞 12/14 06:46
midas82539:幹嘛這樣...一般人沒有法感也許有所誤解是很正常的呀 12/14 06:46
jehow:電話都接了還要說人侵占 沒道理 12/14 06:46
midas82539:...靠腰天又亮了..睡覺去 大家慢慢戰呀..我先投降了 12/14 06:47
seraphwind:有所誤解還要跳出來吵被噓也是很正常的呀 12/14 06:48
ECMA:禮義廉恥現實中不存在 12/14 06:55
BowLongSing:好文 給推 12/14 06:55
Madthief:一堆人活在理想啊,所以才有連我國高官說別人沒商道..... 12/14 07:12
Madthief:而且丟錢的人,還跑去跟記者爆料....這也沒比大學生好到哪 12/14 07:13
MikaHakkinen:掉錢的李婦要嘛也不是省油的燈,要嘛有人指點,懂得 12/14 07:15
MikaHakkinen:找蘋果爆料,反正輿論和鄉民就會修理或人肉那女的 12/14 07:17
tom600488:簡單的說就是不能先被失主給通知就對了? 12/14 07:45
aoiaoi:簽名檔好好笑 XD 12/14 07:53
Firebud:認真給推 12/14 07:56
picher:專業好文! 12/14 08:00
asd25:中肯~~~ 12/14 08:06
debris:中肯好文xdddd 12/14 08:36
juabe:聰明個屁..所以要這種喪失道德的人去當律師或法官嗎? 12/14 08:37
oliveya:推有些法律人禮義廉__~ 12/14 08:54
chuhao:有沒有要人肉他啦 12/14 09:23
ILCE:法律怎麼規定是法律的背景,但反彈卻是因為普世價值加上道德 12/14 09:42
gsr:弄行條文侵占遺失物罰金「五百元」是銀圓 12/14 10:08
yspen: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畢業 12/14 11:44
blatta:知法玩法,禮義廉。 12/14 12:01
mester:這叫聰明還是叫貪婪 12/14 12:53
mester: ? 12/14 12:53
Jamy:專業中肯文 12/14 13:13
nosame:中肯 12/14 13:19
REITs:聰明和道德成__比 12/14 13:39
niceling:簽名檔好好笑XDDD 12/14 15:29
Kirathegod:好個賽局理論 12/14 15:36
srobg666:用這個分析很不錯 12/14 1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