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kiyamatt:呃,當時的我只想和她一直走下去,話說我媽還希望我大學11/07 00:22
推 andrematos:得性病11/07 00:22
→ akiyamatt:畢業後能盡快娶她進門 = =11/07 00:22
→ akiyamatt:很恨啊??不至於吧....我的個性很難爆恨一個人,除非她真11/07 00:29
推 nxlpeibn:的射在我臉上11/07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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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80.181
→ DOOHDLIHC:交給你就對了柯南 12/14 06:08
→ holamonmon:耖 法律人果然都很會講 但是禮義廉恥都忘了 12/14 06:09
推 s29646:是多聰明? 笑死人 12/14 06:09
→ holamonmon:下次總統不要再選念法律的了 12/14 06:10
推 oWindo:簽名檔比較靠北XDXDXD 12/14 06:10
推 ispy03532003:從來就不是法律問題 而是這樣真的...很沒意思 只能說 12/14 06:11
推 PieceByPiece:我是覺得付30%,可以拿回70%,我寧可付就是了 12/14 06:11
推 seraphwind:只能說成大案跟當初玻璃娃娃案一樣引領人心走向自私 12/14 06:12
推 sfalco:太專業了= = 12/14 06:12
剛剛才發現打錯返還金額...已修正
※ 編輯: midas82539 來自: 122.116.180.181 (12/14 06:13)
→ eshew:只要你手機有未接來電簡訊通知的服務似乎不需擔心她不接電話 12/14 06:13
推 james30603:台灣人已經超不自私好嗎... 12/14 06:13
推 jehow:侵占遺失物罪記得是罰金刑 不用利誘這招很多人會賭賭看 12/14 06:13
推 senior:認真那麼多換來二樓一個耖 值得嗎 12/14 06:13
→ eshew:基本上會跟你聯絡的,通常不會有膽子冒侵占風險 12/14 06:13
→ s29646:忘記看到是 台北報導 ~ 12/14 06:14
→ eshew:而不跟你聯絡的拾得人,也沒有讓你寧願花錢消災的空間 12/14 06:14
→ KINGTIGERX:就算不是罰金刑 金額不大的話很難進去關吧 12/14 06:15
推 seraphwind:侵占遺失物罪最多才500 不爽請修法屑屑 12/14 06:15
→ KINGTIGERX:大多會易科罰金了事 12/14 06:15
→ kimo9823:2樓要以道德治國嗎 選個和尚去治國好嗎 12/14 06:15
推 T0288651:簽名檔好靠杯XD 12/14 06:15
推 OxfordGOD:500是小錢..不是會留案底嗎...XD 12/14 06:15
→ midas82539:喔..我是把罰金換算成新台幣了,詳細可看刑33第五項 12/14 06:16
→ lightnsalt:禮義廉恥?在金錢上談禮義廉恥有用的話就不用合約法律 12/14 06:16
推 good5755:我覺得這法可以加一個"中間人協調"EX 警察 這樣比較公正 12/14 06:16
→ midas82539:以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乘與3) 12/14 06:17
→ good5755:不然對失主很不公平... 12/14 06:17
推 mathrew:禮義廉恥在國中課本裡 12/14 06:18
→ theTime:holamonmon:下次總統不要再選念法律的了 中肯! 12/14 06:19
→ BMHSEA:宗教治國應該不會是好事XDDD 12/14 06:20
推 WP1:沒錯 這就是這法條的時空背景 推這篇 12/14 06:20
→ tort:這是婦人自己找上他 不是這女的找這個婦人也沒報告警察 12/14 06:21
→ tort:根本不符合請求要件 且3/10是上限 婦人可不給 12/14 06:22
吾人只能得知失主打給拾得人,而拾得人願意交付返還
至於拾得人是否願意履行報告交存的義務,不得而知
──不過相當自私又精明的法律人一定會這樣講:
『我本來就有打算交給派出所,恰巧你也打來了,所以乾脆約到派出所順便議價』
而不落入"拾得人違反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之事實"而喪失請求權..
這種灰色地帶的空間本來就是玩弄法律的人擅長的事項...如果他這樣抗辯我也不意外
推 fushi:所以你的意思是這些人早就存在 只是現在被法律逼出來而已 12/14 06:22
事實上是以前相當少這種案件,這只有兩種並存的可能
1.成大案後請求權廣為人知而自私者人人效法
2.請求權尚未知道時,不知者利害衡量後選擇侵占而不返還為多,且多未曾破案
也許在這種案子被罵得更多後,民眾也開始轉成走向更自私的乾脆侵占吧....
→ tort:這種情況可以去告她 強制罪或偷竊罪 12/14 06:23
→ fushi:這樣我就理解了 原來他本來就沒有道德 所以眼中只有法律 12/14 06:23
推 OxfordGOD: Nash 均衡落在 不交付給錢 & 不接電話 ..XDDDDDD 12/14 06:24
→ tort:婦人根本不用給錢 被騙了 加告個詐欺 去檢察暑告她吧 12/14 06:25
※ 編輯: midas82539 來自: 122.116.180.181 (12/14 06:34)
→ Clementtang:專業文給推 12/14 06:43
→ ab1090714:偷竊在哪裡?tort真的懂法律嗎? 12/14 06:44
→ seraphwind:tort下面自以為那篇自盡了LOL不意外 12/14 06:45
→ eshew:tort是美國侵權法的名詞 12/14 06:46
→ midas82539:幹嘛這樣...一般人沒有法感也許有所誤解是很正常的呀 12/14 06:46
→ jehow:電話都接了還要說人侵占 沒道理 12/14 06:46
→ midas82539:...靠腰天又亮了..睡覺去 大家慢慢戰呀..我先投降了 12/14 06:47
→ seraphwind:有所誤解還要跳出來吵被噓也是很正常的呀 12/14 06:48
推 ECMA:禮義廉恥現實中不存在 12/14 06:55
→ BowLongSing:好文 給推 12/14 06:55
推 Madthief:一堆人活在理想啊,所以才有連我國高官說別人沒商道..... 12/14 07:12
→ Madthief:而且丟錢的人,還跑去跟記者爆料....這也沒比大學生好到哪 12/14 07:13
推 MikaHakkinen:掉錢的李婦要嘛也不是省油的燈,要嘛有人指點,懂得 12/14 07:15
→ MikaHakkinen:找蘋果爆料,反正輿論和鄉民就會修理或人肉那女的 12/14 07:17
推 tom600488:簡單的說就是不能先被失主給通知就對了? 12/14 07:45
→ aoiaoi:簽名檔好好笑 XD 12/14 07:53
推 Firebud:認真給推 12/14 07:56
推 picher:專業好文! 12/14 08:00
推 asd25:中肯~~~ 12/14 08:06
推 debris:中肯好文xdddd 12/14 08:36
→ juabe:聰明個屁..所以要這種喪失道德的人去當律師或法官嗎? 12/14 08:37
推 oliveya:推有些法律人禮義廉__~ 12/14 08:54
推 chuhao:有沒有要人肉他啦 12/14 09:23
→ ILCE:法律怎麼規定是法律的背景,但反彈卻是因為普世價值加上道德 12/14 09:42
→ gsr:弄行條文侵占遺失物罰金「五百元」是銀圓 12/14 10:08
→ yspen: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畢業 12/14 11:44
→ blatta:知法玩法,禮義廉。 12/14 12:01
→ mester:這叫聰明還是叫貪婪 12/14 12:53
→ mester: ? 12/14 12:53
推 Jamy:專業中肯文 12/14 13:13
推 nosame:中肯 12/14 13:19
推 REITs:聰明和道德成__比 12/14 13:39
推 niceling:簽名檔好好笑XDDD 12/14 15:29
推 Kirathegod:好個賽局理論 12/14 15:36
推 srobg666:用這個分析很不錯 12/14 1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