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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某t版友提到: 從新聞中,法律女未通知失主,而是接到電話,也未交警局,可能觸犯刑法云云...(文刪) ------------------------------------------------------------------------------- 說明:1.是否有從速通知?這部分要依具體情事與社會一般觀念決定。 2.是否一定要交給警察? 拾得人若已通知,或經查詢而確實告知拾得之事實,即可不必報告及交存遺失物 給警局,但必須自負保管的責任。注意看民法803第一項前段的用語是用「或」。 3.由新聞報導,拾得人若是接到電話,而非主動通知,可否請求報酬? 按新增民法 805-1第二款反面解釋,縱拾得人因時間上無主動通知,而是接獲查 詢電話而正確告知拾得事實,仍得依民法 805第二項前段,於遺失人受領遺失物 時,請求報酬。 4.為何要去警察局? 前面2.說過,拾得人若已通知或經查詢而正確告知拾得事實,可不必報告及交存 遺失物給警局,受領前自負保管責任即可。那又為何要去警察局?蓋拾得人於履 行返還義務時,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審查認領人是否有權領取拾得物。 為免賠償責任,拾得人對認領人有疑問或須查證時,可至警局報告,交由警察局 決定。或亦兼有讓警察局公證認定的意味。 5.另外:依新聞描述,這女生的做法並不會違反刑法規定。 PS.十分之三是依民法805第二項請求遺失物報酬的上限,當然也可以不請求那麼多。 若失主不想給到 TOP,那就是要靠 Bargain 的技巧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otter:可以講中文嗎 12/14 07:52
staff23:法律話語是一種文白夾雜外加古老解釋的語言 12/14 07:55
blueocean29:阿鬼 你還是....... 12/14 07:58
aoiaoi:結論就是該女真的是讀 財經法律系 略懂 $_$ 12/14 08:04
※ 編輯: Rhadamanthuz 來自: 114.42.212.38 (12/14 08:09)
iam0718:結論就是 部分讀法律的都是XX 12/14 08:09
jjjppp:新聞也可反面解讀成遺失主不知感恩,連三成酬金都不願出 12/14 08:14
smallpuma:民法 805-1第二款 都說拾得人違反通知 12/14 08:19
zaknafein:翻~譯~蒟~蒻~~~~~~~~~~~~~~(閃亮) 12/14 08:19
smallpuma:那女的又沒有通知失主 當然違反通知拾得人 12/14 08:20
smallpuma:既然違反通知義務那來的反面解釋 12/14 08:20
Rhadamanthuz:那要依事實認定呀~ 說不定拾得人還沒打開皮包查看 12/14 08:23
smallpuma:失主怎麼知道 要是他沒有打電話給拾得人 對方是否會通知 12/14 08:23
smallpuma:那拾得人就要舉證呀 12/14 08:24
Rhadamanthuz:也還沒去看手機裡頭的電話或聯絡資料 手機就響了~~ 12/14 08:24
smallpuma:舉證方在拾得人 要證明他沒有違反通知義務 12/14 08:24
smallpuma:畢竟失主已經先一步打電話 所以剩下的就是拾得人舉證 12/14 08:25
Rhadamanthuz:新聞也沒說他刻意不通知呀~ 12/14 08:30
Rhadamanthuz:805-1是在懲罰故意違反及隱匿的情況~ 12/14 08:31
Rhadamanthuz:若拾得人沒有故意違反,也沒有隱匿。就沒有使喪失必要 12/14 08:34
Rhadamanthuz:不然,說嚴重點:誰要還呀~~ 是吧! 12/14 08:35
smallpuma:重點在拾得人要舉證!! 12/14 08:36
smallpuma:因拾得人有積極的通知義務 12/14 08:37
Rhadamanthuz:那如果剛好來不及通知 手機就響了 就掉入喪失的框框 12/14 08:39
Rhadamanthuz:在這個時候就要做利益的衡量比較 12/14 08:40
smallpuma:這法條本來就是鼓勵性質的 12/14 08:41
wasitora:應得需須亦或若屬,非顯不相容。 法律用語看的好難過阿XD 12/14 08:41
smallpuma:就如同拾的人的主張 這是法律規定 12/14 08:41
smallpuma:來不及通知手機就響了掉入喪失的框框 那也是規定 12/14 08:42
smallpuma:問題都是財產權 要怎麼法益的衡量或比較 12/14 08:42
smallpuma:拾的人要依法謝謝指教 那失主也只好依法謝謝指教 12/14 08:43
Rhadamanthuz:805-1第二款若是s大那樣解釋 那不通知即喪失請求權 12/14 08:45
Rhadamanthuz:那就不必再寫 「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之事實」... 12/14 08:46
Rhadamanthuz:既然立法者這麼寫 代表立法者有意做寬鬆認定 12/14 08:47
Rhadamanthuz:閃人... 12/14 08:47
smallpuma:所以我才說舉證方在拾得人 12/14 08:48
smallpuma:反正失主有法扶資格 拾得人要依法謝謝指教 大家就一起來 12/14 08:49
若按S大的意思,那法律鼓勵拾得人將遺失物送回的美意將大打折扣。 這個條文不是為法律人定的,而是在日常生活中時常會遇到的遺失物品問題。 一般不懂法的人,在拾得遺失物時,難道還要想到這一層?? --- 電話太早響,結果心裡開始咒罵 XXX~ 我還沒通知耶~ 會不會無法請求報酬? 那會產生什麼後果? 不是把東西繼續丟著,要不就是全部占為己有。 我想這不是法律適用想得到的結果吧? 也不是立法者原本的良善美意吧? 若是電話在通知前響了,於嚴格適用的結果 --- 沒有通知而喪失請求權 沒有請求權就算了,拾得人還得等失主來領,損失等待的時間、精力, 並且要負保管責任,否則就要賠償損害。 這麼愚蠢的事,為什麼要幫?? 再者,從805-1第二款條文來看,若是要依S大那樣的解釋 --- 未通知即失權 那805-1第二款的條文就定到「拾得人違反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前面即可。 何必在把「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之事實」寫進來?換言之,既然欠缺前面的 通知義務即已失權,後面的「或經查詢」不就等同於無意義?畫蛇添足?
staff23:在八卦版談到法律點到為止,不然會釣到一些人出來 XD 12/14 10:14
staff23:就算是說對了 也會有機會被潑髒水 所以差不多就好了 12/14 10:15
※ 編輯: Rhadamanthuz 來自: 114.137.92.204 (12/14 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