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ostpost:實用 12/14 07:02
→ NICccccccccE:讓我們繼續關心扁案 12/14 07:03
→ hagousla:實用!!! 12/14 07:03
推 blueocean29:你幹嘛自爆姓名....!? 12/14 07:03
沒有啦,那句話是之前理律所長陳長文自己講的
→ Durant35:超實用 真的....哈哈 12/14 07:03
→ hagousla:那要是對方不接電話怎麼辦? 12/14 07:04
→ midas82539:那只能查IMEI碼了──如果手機還沒丟的話... 12/14 07:06
→ staff23:那就認命,只能在有限的方法裡尋求最大效益化的產生 12/14 07:06
→ midas82539:坦白說生活到防來防去也怪不舒適的,不過沒辦法... 12/14 07:08
→ midas82539:當道德淪喪於自私之前時,吾人僅能靠法律自保 12/14 07:08
推 Loveandpeace:是立法者的問題啊 怪法律系學生囉 12/14 07:09
那條法沒問題.......是被有些法律系學生亂用,"得"跟"應"的差別,"得"是"可以"
,"應"是"要",既然是得不代表一定要,如果考量機會成本時間成本雜七雜八進去
去請求報酬除非那價值有超過20萬以上,否則返還遺失人,賺點心靈上的道德回饋
,會比較好,不然萬一雖小來個天降橫禍,就冏了
如果是鄉民還可以上八卦版爆掛 [超爽]撿到遺失物價值很多錢我還當事人了
在PTT上可以說嘴很久
不過是可以修法把請求比例降低,降到一成或者是以其他方式
推 ktpp:四樓 XD 12/14 07:11
推 LunaTea:筆記ing....要用到這招也挺悲哀的 12/14 07:14
※ 編輯: staff23 來自: 124.8.196.214 (12/14 07:22)
推 sofaly:律師ㄟ~~很過分嗎? 12/14 07:23
→ eva19452002:好麻煩哦,以後乾脆撿到錢都完全不聯絡不就好了 12/14 07:34
→ sad2:會還的就會還 12/14 08:04
→ asd25:誰那麼笨 不還的話 一開始就不接電話了啦 12/14 08:10
→ tonyhsie:若降到一成 我看本案失主完全不用想拿回1毛錢了 12/14 08:25
推 drwei:誰那麼笨 還被你釣出來 12/14 08:30
推 gtr9915:法律教授也說自稱法律系都是學到皮毛.連跟應在法律差很大 12/14 08:57
推 rommel1:偷偷錄音應該是非法 不能當做證據 12/14 09:18
推 p0q:法律人對不起這個國家 12/14 09:30
→ beckerham:陳長文如果也上PTT的話就很有趣了... 12/14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