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引述《thomaski (小衰 )》之銘言:
: : 版友身分的thomaski與Minikin有交情
: : 因故該推文可視為朋友間嬉戲之詞
: : 而非真有意願提出告訴
: : 且版友身分的thomaski並無具文提出告訴
: : 故本案不予受理
: : 此外 A-10 A-11版規 當事人若不在意者 的確是不會受到版規限制
: 那是否應該於版規加註說明 以免有不公正之處
: 不過我印象中過去前幾任板主並無告知過此兩項條例有
: "當事人若不在意者 的確是不會受到版規限制"
: 換言之
: 可以再推文中挑釁認識之人
: 或是挑釁自己?
: 希望您思考一下
第 57 條 (刑罰之酌量)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根據刑57 也就是俗稱的十大量刑原則
每下一個判決都需要經過判決者的心證考量
而案件本身需要斟酌的因素並不只有一個
就本案來說 版主身分的thomaski是處於中立立場
而又確認了版友身分的thomaski對於該推文並無真正提告之意願
故該推文並沒有產生實質上挑釁之效果
最後不受理本案乃是合理之判決
而講任何發言 只要在對方可以容忍的範圍內
確實是不會達到版主所界定挑釁的標準
畢竟同一句話 經由不同人對同一個人說出來
不管是語意和接受程度的確是有可能有極大的差異
而這就屬於判決心證的範圍
故就算未詳列於版規中亦可
但仍感謝您的來信討論 會再斟酌是否把該判準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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