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rangehead (怪頭)
看板BDSM
標題[討論] 關於最近板務的邏輯,就是沒有邏輯
時間Fri Oct 21 03:15:14 2016
我會盡可能的少使用情緒性的字眼與酸言酸語,但我沒辦法保證沒有
因為我是人類,不是瓦肯人,我有情緒
在此歡迎並感謝各位對此文進行建議、批判、指教、訂錯字
我所要說的所有東西都不是我的專業/專長範圍內,所以歡迎打臉
"The price of freedom is high, always has been.
And it is a price I'm willing to pay.
And if I'm the only one,so be it."
--Captain America: The Winter Soldier
(自由的代價很高,但我願不顧一切地捍衛自由,即使只剩我一人獨行)
三天的時間內,我看到了四位版友被「『相似』的理由」浸水桶,不禁想到一段話:
「一個人違法,那是各人問題;很多人違法,那是法律有問題」
我記得是柯文哲說的...
google了15分鐘,找不到相關的東西,如果有人找的到的話麻煩請幫我補上,謝謝
(亦或是我自己幻想的)
而法律(※註1)有問題,又可以再分成「法律有問題」以及「解釋法律」有問題
我認為,此版的當然有些細節值得再更深入的討論與著墨,但整體來說並沒有太大的問題
那麼節省彼此的時間,我就直接切入重點
先從比較單純的部分開始吧
#1O1lyex- (BDSM) 篇中判定,L板友違反板規1.3.4,
「字面上」L板友違反了禁止揪團的規定,那,為什麼此版要禁止揪團呢?
我認為此項板規訂定,
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避免違反台灣(※註2)法律與學術網路規定(※註3)
其中包括但不限於 刑法227、兒童及少年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 等等。
詳細訂定原因還請版主解釋,謝謝。
並且同時,板規中「明定」的部分是「3P、多P、交換性伴侶、調教等」,
很明顯的這部分指的是私下的「私密行為」。
而今天L板友的發言完全未指任何私下的私密行為,就被列為違規。
也就是說此條文的解釋邏輯,與我上述的「包括但不限於」相同。
若用此邏輯解釋,那麼發表 我們一起去吃飯、一起去脫殼、一起去飛客、
『一起去』「任何地方」,甚至一起去廁所,都屬揪團違規
此外,若用同樣的邏輯,
#1NxhQIrl (BDSM) 中b板友公開徵求聊聊,也同樣違反板規中禁止的「徵友」部分。
(b板友抱歉)
而板主在
#1NxhQIrl (BDSM) 中提到
「目前的板規為不要有揪團行為,算是全面禁止」
此項並未置底公告,甚至沒有正式公告
若是有新加入的板友,並「未」看到水桶名單下的推文,並未看到
#1NxhQIrl (BDSM)
下的推文,該位新進的板有很可能會觸犯同樣的規則。
而同時,版主們也認為此項規定有待調整,規則既然有問題,
那在正式調整完成與正式公告前,就先將違反「有問題的規定」的板友浸水桶,
是否有違程序正義?
是否應暫緩執行?
30天說長不長說短不短,若最後修改的板規認定L板友並未違規,
那麼從現在到正式公告出來的這段日子,L板友不就白白被浸水桶了?
再來是
#1O1mEqkk (BDSM)篇中提到j板友違反「情報文發文規範」。
j板友提供的連結已被馬賽克(註4),我無法得知該費用為何種用途,
用途為何重要? 拿我自己講過的三次蠟燭製作教學課程來說,
我總共的開銷項目有:場地使用費、交通費、使用材料費(消耗品)、
工具費用 (非消耗品,但有部分工具為特別為課程所購買)、其他樣品/成品費用
算一算也要上千元。
依照此板判決邏輯,禁止一切付費課程,
也就是說我必須是完完全全無償的負擔這零零總總費用,才可在此板發表情報文
而同樣的,小林在
#1O0xmPVf (BDSM) 中提到的社課情報文,中間也有講師費,
因此同樣也屬違規。
再來
#1O0xmPVf (BDSM) 及
#1O0xmPVf (BDSM) 兩篇,
M板友與m板友被判定「違反廣告文」屬於違規。
M板友的我沒看到,根據水桶公告上的文章,我不認為那是廣告文。
如果是廣告文的話,那真是天大失敗的廣告文。
如下:
我推薦你A買A唷 (買A我/我朋友有錢賺唷),但是實際上我沒用過A,我只有用過B
B用起來......
請問這樣會讓人想買A嗎?
我有看到m板友的文章,內文為使用心得,連結是SallyQ的blog以及該blog的購買頁面。
我認為,依照SallyQ小姐知名的狀況,是不需要刻意開分身來這邊PO文。
甚至也不需要派小弟來這邊發業配文。
派一個一點都沒知名度的人來廣告,一點都沒有廣告效益吧?
有板友提到說,這兩人的文章中明顯含有拍賣/賣場連結,所以直接認定是廣告文。
但回頭看看板規,板規寫的是「一般廣告文、商業買賣文」,並不是『廣告連結』
為什麼這個重要/有差別呢?
首先我得提一下我最常出沒的是Model模型板,而模型板板規明訂的是,
「禁止拍賣(販售)連結」,你要推薦(廣告)哪個工具哪樣商品都沒問題。
模型,或者說世界上的商品都會發生「獨家販售」的狀況,
那麼依照這次判決的邏輯,即使我沒貼出連結、甚至沒貼出圖片,
但是我只要提到任何一款商品是「獨家販售」的,
那是否也就可以視為我在為此販售商廣告?
我只要提到「麥當勞很好吃」,是否可視為對於麥當勞的廣告?
只要提到「hTC的手機很好」,是否就是幫hTC廣告?
而我正巧有hTC的股票,我屬於hTC的股東之一,幫助廣告有助於我的獲利。
扯遠了,既然是模糊地帶,頂多算是模糊的業配文,
那麼在不經過查證就直接處分的狀況是否適當?
是否符合逞罰的比例原則?
最讓我感到憤慨的是,m板友的文章僅在板上存活約1.5小時,隨即被刪除水桶
而小林的文章
#1NurxNOa (BDSM) 在他自己檢舉自己之後,還在板上存活了超過24小時
這不是歧視什麼才是歧視?
又,M板友的部分還被加重擴大解釋(公告文:
#1O1j_Fsp (BDSM) )
M板友分享的連結並非他所擁有,非他所能控制(※註5)
公告文下面有提到,而很多正常網頁,或是blog等等皆有(可能)有連結連到色情聊天室
或是成人影片下載頁面。 此種判決作法完全違反「善意第三人」的概念。
最後,我想要說,此板創立才一個多月,許多東西都還在摸索磨合。
很多事情都是可以討論的,並且,很多即使犯錯也都是無心的。
根據我在PTT打滾的經驗,「直接」水桶一個月+退文是非常重的懲罰。
請大家想想,法律上的懲罰的目的,究竟是對當事人的「報復」,還是是在「教育」?
教育重要還是報復重要?
但是我這幾天,除了
#1N-mGiX5 (BDSM) 篇有警告以外,我完全沒有看到任何的警告,
沒有看到任何的「教育」。
嚴刑峻罰的程度直接讓我想到現在的菲律賓,亦或是白色恐怖時期。
或許你們會覺得此文十分的吹毛求疵,但我的觀點是,若你要判一個人有罪,
就必須吹毛求疵,不能純粹憑藉著「感覺」來判斷。
如同我開頭所說的,我們是人類,我們有情感,被情緒影響判斷是很正常的。
但我們會學習會成長,會回頭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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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於時間與體力關係,有很多地方我覺得不夠完美不夠完善的,
(開始發文到現在已經三個小時,明天還要上班。)
我沒辦法一次做到完美,往後若有我編輯文章我也會盡可能地記錄編輯內容,
除了錯字以外維持「只增加不刪減」的原則。
最後用這段話作結:
Je ne suis pas d'accord avec ce que vous dites,
mais je me battrai jusqu'à la mort pour que vous ayez le droit de le dire.
(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是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伏爾泰(François-Marie Arouet)《伏爾泰的友人們》
祝各位 Live long and prosper. (生生不息,繁榮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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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在此應為「規範」或「規定」比較正確,銜接前言所以使用「法律」二字
※註2:台灣、中華民國、中國、番薯、福爾摩沙名稱問題等不再此討論範圍,略過
※註3: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056
※註4:我可以查的到原本的連結,但是那不是重點
※註5:無罪推論,你無法證明那是他的,那就不能說那是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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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的咖啡比較好喝
黑的巧克力比較好吃
那黑的肝呢...??比較值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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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65.8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DSM/M.1476990921.A.430.html
001: 補上結尾問候 (我私心無聊的堅持)
※ 編輯: strangehead (61.230.65.86), 10/21/2016 03:20:27
推 qk025898: 其實每個人對每件事都有不同看法,理性討論是好的,不 10/21 07:24
→ qk025898: 教而殺謂之虐,這部分我跟你看法一致,早安,希望大家 10/21 07:25
→ qk025898: 今天都工作順利!! 10/21 07:25
推 lll0rz: 關於j版友的發文,在發文之後我有告知說這類不能貼因為有 10/21 08:08
→ lll0rz: 收費,沒多久版務就主動來訊說這類的講座是可以張貼的,卻 10/21 08:08
→ lll0rz: 在事隔約一個月的現在重判了版友,而它篇性質相似的文章, 10/21 08:08
→ lll0rz: 卻有部分目前是沒有受裁決的,當前天版務告知因為一些狀況 10/21 08:08
→ lll0rz: 害到j版友被水桶而來表示歉意時,在我還沒來版上看的時候 10/21 08:08
→ lll0rz: ,還以為是版上所有文章都被處決了,結果卻不是呀... 10/21 08:09
推 gonna01: 沒有邏輯加ㄧ,這樣判決,版是走不遠的 10/21 08:09
推 poppyrose: 所以才說版規的修正當務之急啊(攤手) 10/21 08:17
推 ukikumo: 其實管理最怕就是自由心證的部分太多,支持修改版規 10/21 08:40
推 easytired: 同意,然後推文裡言語過激的都置之不理,幾近荒謬,令 10/21 08:42
→ easytired: 人失望。 10/21 08:42
推 easytired: 版主不好當,確實辛苦,但這麼做是在自毀前程,一點格 10/21 08:44
→ easytired: 調都沒有。 10/21 08:44
→ lion9527: 其實這樣的版議題本來就是在普世價值的邊緣,版規的制定 10/21 09:09
→ lion9527: 比其他版來說本來難獨就加倍,而目前版規的執行跟制定 10/21 09:09
→ lion9527: 都只賴兩位版主,比起像我這樣的鄉民只要搜集各方意見再 10/21 09:09
→ lion9527: 來指教當然難度是高多了,我建議版主修訂版規時可以匯 10/21 09:09
→ lion9527: 集有意見的版友自願參加修版規的會議群裡,不然真要追起 10/21 09:09
→ lion9527: 來沒有一條法令跟版規執行上都無懈可擊不該修的 10/21 09:09
推 joe0514: 目前還是小板,建議板規寬鬆就好。禁廣告交易是站方規定 10/21 11:35
→ joe0514: 不能盈利,這種板規可能還是必須存在,只是執行可以不用 10/21 11:35
→ joe0514: 過嚴 10/21 11:35
→ Gravity113: 寬不寬鬆是一回事,認定標準要一致才是最重要的 10/21 11:39
推 joe0514: 這種幾十人的小板可能不用八卦西斯那種程度的板規 10/21 11:42
→ laizin: 真的欸...好小眾(笑 10/21 13:32
→ Gravity113: 就同質性而言最快的方式就是把西斯板規搬過來再做修改 10/21 13:56
→ Gravity113: 剩下的就是執行面的問題了 10/21 13:56
→ Gravity113: 違規認定和處置執行是最容易出事的,然後是危機處理 10/21 13:57
→ Gravity113: 做錯事情的應對也是很重要的 10/21 13:57
推 hm1206: 西斯版的版規是已經參考蠻多啦 10/21 16:09
推 supa64: 站方當然不能營利啊(望著金寶電台事件) 10/21 18:10
推 supa64: ptt多的是高單價交易額度使用板(好比我工作的房屋板), 10/21 18:14
→ supa64: 問題是在你今天要放這些廣告交易類,就要更懂法規跟板規 10/21 18:14
→ supa64: 制定平橫,而這是目前這個板最缺的 10/21 18:14
推 daniel0922: 推這篇 10/21 18:44
推 maizugirl: 蠻能理解禁營利交易,但何謂廣告文? 10/21 19:10
→ maizugirl: 如果連結網站的廣告版面要管的話,就覺得延伸太過了。 10/21 19:10
→ maizugirl: 商品賣場犯1,商品賣場上的廣告版位有加盟推廣機制算犯2 10/21 19:11
→ maizugirl: 那連任何蘋果日報,Yahoo新聞都不能貼,因為他們都有廣告 10/21 19:11
→ maizugirl: 很多人看網站都會增加對方營收 10/21 19:11
推 joe0514: 是否營利認定一向困難,感覺通常傾向從嚴(可能為了省事) 10/21 20:05
→ femdomyapoo: 哪有那麼複雜,就是想搞 MIYAMOTO,所以找了條板 10/21 20:55
→ femdomyapoo: 規搞掉他。搞完之後才發現小林大大也有犯同一條, 10/21 20:55
→ femdomyapoo: 但又不想得罪小林大大,所以才想到再把板規完善一 10/21 20:55
→ femdomyapoo: 下這個理由啊。其他人都只是剛好掃到颱風尾而已, 10/21 20:56
→ femdomyapoo: 這樣想就懂啦,不要跟板主嘔氣啦。 10/21 20:56